保险学7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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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十章保险合同分析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这三个身份可以分布在几个人身上?一人:我为自己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自己是受益人两人:我为我的母亲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我母亲同意,受益人是我三人:我为我的父亲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我父亲的同意,受益人是我的母亲数人:我为我的父亲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我父亲同意,指定了我家族兄弟姐妹和我的朋友共10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财产、人身受保障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同意。投保人:出钱人必须具有利益联系,或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中,三者可集于一身,也可分属数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利益关系是基于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债权或责任而产生的;•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基于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合同的内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基本内容: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及住所客体: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权利义务: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违约责任其他事项:争议及处理、退费等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对投保人有约束力;投保单上如果有记载,即使正式保险单上遗漏,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单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保险合同效力。•暂保单:正式保单签发之前,出立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但有效期一般仅为30天;正式保单签发后,暂保单自动失效。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凭证:小保单,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有同等的效力。若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同一险种的正式保险单的内容为准,如果与保险单相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为准。•批单:对保单进行修改和变更,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保险合同的形式1、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声明•定义•承保协议•除外责任•条件条款•其他条款声明•声明,是对所要投保的财产或行为所作的说明。•声明部分所包含的信息用于核保和厘定费率,以及对所要投保的财产或行为进行确认。财产保险的声明•保险人的确认、被保险人的姓名、财产所处位置、投保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金额、免赔额大小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人寿保险的声明•被保险人的姓名、年龄、保险费金额、签发日期和保单号。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接上•(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定义•保险合同一般有一页或一节专门用于阐述相关定义•各种定义的目的是对关键字或关键短语进行清除地说明,从而使保单中的保险范围更容易确定。承保协议•承保协议,载明保险人所作的主要承诺。•财产保险的承保协议有两种基本形式:•指定险保单,只对特别指定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一切险”保单,也称为开放式风险保单和特别保单,除特别指明排除在外的风险事故外,其余所有风险事故引起的损失都能获得赔偿。一切险•人寿保险是一切险保单的一个例子。大多数人寿保险合同对无论是意外还是疾病的所有死因提供保障。•除外责任,两年内自杀,航空风险,战争风险等除外责任•除外责任主要分为三类:•除外风险,把某些风险或某些引起损失的原因排除在外。如地震、战争等•除外损失,把某些损失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如,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施救造成的损失。•除外财产,将一些财产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如现金、有价证券等确定除外责任的必要性•一些风险是不可保的•存在着特殊的危险•危险,指在某种情况下,损失发生的概率或损失的严重性都会有所增加。•其他保险合同对该类风险提供了保障•道德风险问题•大多数被保险人不需要此类保障•案例与分析去年6月,刚买货车不久的粟先生开车前往外地进货,因为正值放暑假,儿子也陪同前往。在开往外地的途中,粟先生经过加油站停车休整了一会儿,当休息完的他们正准备出发时,粟先生要在加油站倒车,便示意儿子下车指挥其倒车。“他喊了一会儿停了,我从反光镜里没看到他,以为他已经站到车旁边了,就继续往后倒。”粟先生回忆起一年前的场景仍历历在目。谁知,儿子恰好站在车后,小货车的猛劲撞伤了措手不及的儿子。事故发生后,粟先生立刻将儿子送到了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儿子身体的多处部位受到不同程度的撞伤。儿子在医院治疗了3个月,共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在这次事故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一直坚持拒赔的理由是:《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明确说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不属于赔偿范围。”该公司工作人员称,“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定义中,不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粟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被保险人的车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作赔偿。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近似“霸王条款”,免责条款将亲属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就让无辜的受害者不能获得救济,有失公平。而且《合同法》规定,任何合同条款对人身伤亡不予保护的,应自动无效。•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而本案事故是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明确约定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家庭成员的伤亡,被告不负责赔偿,且在投保单中声明被告已将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其作了明确说明,原告也签名表示已充分理解条款。因此,法院一审驳回了粟先生的诉讼请求。•南京新闻:张先生开车快到家门口时撞倒了一位行人,下车一看竟是自己的妻子。妻子受伤住院花了几万元,买了保险的张先生便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张先生撞的是自家人,不属于他们的赔保范畴。条件条款•条件条款,保单中对被保险人所要履行的承诺施加限制或者使之生效的相关条款。•条件条款对被保险人强加了一定的义务。如:•损失发生时通知保险人•损失发生后保护财产•如果保单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其他条款•财产与责任保险中,其他条款包括:•合同的取消、代位求偿、损失发生时的要求、保单转让以及其他条款。•人寿和健康保险中,包括:宽限期、失效保单的复效、年龄误告。2、被保险人的定义•合同必须明确保障是提供给哪个人或哪些人。•保险合同可能只保障一个人,也可能保障其他人,即使他们并没有在保单中特别指明。3、批单和附加条款•批单和附加条款是对原合同中的条款进行添加、删除或修改的书面条款。•对于添加了批单的保险合同来说,批单或附加条款与合同中与之相矛盾的条款相比具有优先权。保险法•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4、免赔额•免赔额,是指保险人从总的损失赔偿中扣除特定数额,只支付余下数额的一类条款。•通常存在于财产、健康和汽车保险合同中•人寿保险中不使用免赔额•个人责任保险中一般也不使用免赔额免赔额的目的•排除小额索赔•大损失原则,对能够从经济上摧毁个人的巨大损失提供保障,而将那些可以由个人收入来弥补的小损失排除在外•降低保险费•减少道德风险•一旦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可能无利可图•减少心理风险•鼓励人们更加注重保护其财产并预防损失财产保险中的免赔额•绝对免赔额,在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必须先负担一定数额的损失。•通常适用于任何一种损失•总免赔额,对特定时段发生的所有损失进行加总,直到损失总额达到总免赔额,保险人才对超过部分负有赔偿责任。健康保险中的免赔额•年度免赔额•符合条件的医疗开支在年度内进行累积,一旦超过免赔额度,保险公司就必须支付合同中承诺的费用。•给付扣除额•在重大疾病医疗计划支付任何费用之前,必须先达到给付扣除额。•等候期(等待期)•从损失发生开始算起的一段规定时间,此期间内不进行保险给付。5、共同保险•共同保险(Co-insurance)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共同保险几家保险公司同时面对投保人承保在共同保险中,几个保险人事先已经协议好如何共同承保,投保人只签一份保险合同共同保险图示共同保险的类型•(1)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保险合同。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款按各保险公司承担的比例分保。•(2)在不足额保险时,其不足额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故这种形式的保险亦可称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保。当损失发生时,不足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共同保险内容•共同保险条款鼓励被保险人按照财产可保价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进行投保。•财产的可保价值是指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或者保单估价条款中所规定的一些其他价值。共同保险内容•如果投保金额没有达到所需的投保额,损失就不能得到足额赔偿。•所需投保额=实际现金价值(重置成本)×共保比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所需投保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计算公式如下:损失所需投保额实际投保额赔偿额例子•甲乙将各自拥有的10万元的建筑物投保火灾保险,保单中的共保条款要求的共保比例为80%,甲投保8万元,乙只投保了2万元,在一次火灾损失中他们均遭受2万元的损失,按照上面的计算公式,甲、乙各得到多少的赔偿?答案•甲:20000元•乙:5000元在运用共同保险公式时应注意:•第一、赔偿金额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即使通过共同保险公式计算会得到这样的结果。•在承保额大于最低所需投保额时会出现这种情况。•第二、任何损失的最大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面值。例子•甲将自己拥有的10万元的建筑物投保火灾保险,保单中的共保条款要求的共保比例为80%,甲投保10万元,在一次火灾损失中遭受2万元的损失,甲应该得到多少的赔偿?例子•甲将自己拥有的10万元的建筑物投保火灾保险,保单中的共保条款要求的共保比例为80%,甲投保8万元,在一次火灾损失中遭受10万元的损失,甲应该得到多少的赔偿?共同保险的目的•实现公平费率。•大部分财产保险的损失是局部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但如果每个投保人都只为局部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进行投保,则保险费率将会变高。这一费率对于那些希望为财产进行全额保险的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满足了共同保险要求,投保人将获得费率折扣,而不足额投保的保单所有者在运用共同保险公式时将会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共同保险存在的问题•可保价值是以损失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准,被保险人要想获得足额赔付,就必须经常核实保险标的的价值,并相应调整保险金额,以避免不足额保险下自己必须承担的损失。如:•通货膨胀增加重置成本•财产价值大幅度波动健康保险中的共同保险•共同保险条款(比例参与条款)经常可以在重大疾病医疗保单中见到。•典型条款要求保险人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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