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晋煤集团疾控中心周志明2017年7月主要内容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监护对象及周期第三节、监护结果评价及处置第四节、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一节、概述1.历史背景2.基本概念3.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4.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5.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6.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7.相关的责任和义务8.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9.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1.历史背景职业健康监护是20世纪70年代欧共体提出的一项职业卫生服务的新技术,在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欧共体成员国等开展比较完善。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化工部、冶金部率先在我国引入职业健康监护系统工程,在化工冶金系统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收到良好效果。2.概念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occupationalmedicalexamination)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016年国家卫计委公布的最新《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十大类132种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等13种(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过敏性肺炎、棉尘病等6种二、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化学系皮肤灼伤等9种三、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白内障等3种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等4种五、职业性化学中毒:铅、苯、硫化氢等60种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手臂振动病等7种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等11种八、职业性传染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等5种九、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等11种十、其他职业病: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等3种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严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的个体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有害因素法定职业病职业禁忌证煤尘(包括煤矽尘)煤工尘肺、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1.活动性肺结核病2.慢性阻塞性肺病3.慢性间质性肺病4.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苯及苯系物职业性慢性苯中毒、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1.血常规有如下异常:血小板计数低于8X1010/L等2.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种类型的贫血等3.脾功能亢进噪声职业性噪声聋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2.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3.Ⅱ期和Ⅲ期高血压4.器质性心脏病举例说明职业健康监护在职业病防治措施中的位置一级预防二级预防三级预防病因预防从根本上消除或控制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和损害。不足:尽管理想,但费用高,技术水平限制,难以理想化实现。早发现健康损害早期检测和诊断人体受到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损害——职业健康监护。治疗和康复患病以后,给予积极的治疗和促进康复的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结合生产环境检测和职业流行病学分析,研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在人群中的发生、发展规律,接触(剂量)-反应(效应)关系,评价防护措施效果,并为制定、修订卫生标准及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从而达到二级预防目的。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者医学检查与观察职业禁忌证职业危害对健康影响发现新的职业危害有关联生化等生理体征症状职业病职业相关病是否上岗调离岗位控制3.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201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①②③④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③《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监护监管办法》参考和借鉴原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监护监管办法》紧紧围绕着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而制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③《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④《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范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接触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健康检查的内容和监护周期。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发布(国卫通〔2014〕4号),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88-2007同时废止。4.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①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②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其分布情况;③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的关系及危害程度;④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⑤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⑥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⑦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①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收集的劳动者健康资料只能用于以保护劳动者个体和群体的职业健康为目的的相关活动,应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②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遵循医学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应注意维护资料的完整和准确并及时更新。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以适当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以促进他们能从保护劳动者健康和维护就业方面考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④在应用健康监护资料评价劳动者对某一特定作业或某类型工作是否合适时,应首先建议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在此前提下才能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该工作。同时劳动者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都在随时发生变化,所以判定是否适合不应只有一次性的。5.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6.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为有效地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每个健康监护项目应明确规定监护的目标疾病。本规范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分为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在确定职业禁忌证时,应注意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就业机会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强调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在从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会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本规范中对能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确定健康监护目标疾病应根据以下原则:(1)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禁忌证,应确定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所规定的职业禁忌证的关系及相关程度;(2)目标疾病如果是职业病,应是国家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应和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并要有一定的发病率;(3)有确定的监护手段和医学检查方法,能够做到早期发现目标疾病;(4)早期发现后采取干预措施能对目标疾病的转归产生有利的影响。7.相关的责任和义务①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③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①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①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