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台湾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民国时期2、20世纪50至70年代3、70年代以后60多位計程車運將頭戴「痛苦指數100%」的帽子、身掛「車奴」牌子,1聚集在勞委會門口前陳情,怒吼「建國百年,痛苦一百!」全國計程車業改革聯盟指出,近10年來,計程車司機工時越來越長,收入卻越來越少,生活根本入不敷出,有些運將只能借錢度日,甚至走上絕路。計程車司機忍無可忍,要求政府正視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9日在立法院展開審查,銓敍部研擬公保年金給付率0.65%,加上退休金,初估公務人員平均退休所得替代率可以超過8成,然而中華電信工會、中華郵政工會、台灣石油工會等公營事業勞工團體包圍立法院抗議,表示他們沒有享有公務員的福利,給付率應該提高到1.3%以上,爭取提高退休福利。青年勞動九五聯盟2011年8月10日到行政院大門前陳情,呼籲政府將國定假日和平均特休日納入基本月薪計算,隨基本工資調高,時薪應調整至112元。反貧困聯盟「飢餓44小時」活動18日進入第2梯次,參加活動的羅先生在頭頂寫上「學貸還不起」字樣,抗議政府漠視青年未來。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公布过《工厂法》《工会法》《工作伤害保险法》,整个社会保障依然停留在传统的社会救济阶段,从未真正形成过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2、50至70年代1950年,台湾当局开始重建社会保障制度,并进入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1950年《劳工保险条例》,1960年《军人保险条例》,1958年《公务员保险法》,1964年《退休人员保险法》,1973年《儿童福利法》,1980年《老人福利法》3、80年代以后台湾当局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如1982年实施公务人员眷属疾病社会保险;1986年对公务员制度进行改革,1988年,修订《劳工保险条例》。近年来,台湾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还在发展,可以肯定,台湾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式较高的,比香港、澳门和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要发达。二、台湾地区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体系,它主要可分为劳工社会保险、军人社会保险、公务员社会保险、私立学校职员社会保险等项目,业务范围覆盖了台湾的全体劳工、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职员乃至其家属,具有普遍性、分工而治及水平较高的特点。1、劳工社会保险劳工社会保险,是台湾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要项目之一,最早的立法是《台湾省劳工保险法》,现行法律依据是1958年的《劳工保险条例》。劳工社会保险的对象是15岁以上,60岁以下的全体劳工。从保障方式看,分为普通事故保险和职业灾害保险。普通事故保险费由被保险人负担20%,雇主负担80%;职业灾害保险费全部由雇主负担。从给付方式看,分为:老年、伤残、死亡保险金(或津贴),疾病、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2、公务员社会保险台湾于50年代建立公务员制度,60年代进行重大改革。1958年颁布了《公务人员保险法》,其保险分为生育、疾病、伤害、残废、养老、死亡及眷属丧葬七项。公务人员一律参加保险,保险费率为被保险人每月俸给7—9%。保险费按月缴付,被保险人自付35%,政府补助65%。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生育、残疾、伤害三项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自行负担挂号费,而由承保机关负担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疾病、伤害医疗费用以及承保机关所举办的健康检查及疾病费用。3、学校教职员的社会保险为了安定私立学校教、职员生活,促进私立学校健康发展,台湾制订了《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的承保机关是中央信托局,如果有亏损,由财政部审核拨补。保险费率为被保险人每月薪资的7—9%;保险费按月缴纳,被保险人自付35%,学校负担32.5%,政府补助32.5%。4、军人社会保险国民党政府在统治大陆时期就实行过军人优抚制度。1950年,蒋介石批准《军人保险计划纲要》,1953年,台湾立法院通过了《陆海空军人保险条例》,1970年经修订后更名为《军人保险条例》,这就是现行军人社会保障的法律依据。根据《军人保险条例》,军人社会保险由国防部主管,由“中央信托局”办理具体业务,由受保人所在的军事单位统一入保,保障对象为全体官兵,也包括编制内的聘用人员、雇员、技工和军校学生。受保人每年按3—8%缴纳保险费,其中军官的保险费由政府补助50—70%,士官及士兵的保险费全部由政府负担。保险待遇主要有死亡给付、残废给付和退休给付。三、台湾地区的社会救助台湾的社会救助为生活扶助、医疗补助、急难救助及灾害救助,其目的是照顾生活困难的低收入者及遭受紧急患难或非常灾害者的生活。1、生活扶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收入标准时,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生活扶助。主管机关应于五日之内派员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生活扶助一般以现金的方式实行,也可辅之以各种福利设施,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现金给付依照家庭收入的不同分成不同的等级,由各地主管机关每年公告。同时,主管机关帮助低收入者进行技能训练,就业辅导、创业辅导或以工代赈;对有工作能力却不愿意接受训练和辅导者,或接受训练辅导而不愿工作者,不予扶助。2、医疗补助低收入的伤、病患者,救助设施所收容的伤、病患者,患严重伤、病人所需医疗费用非本人或扶养义务人所能负担者可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标准和给付方式由各地主管机关制订,并报内政部备查。参加社会保险可取得医疗给付者,不得申请医疗补助。3、急难救助家庭主要成员因长期患病、遭遇意外伤亡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于困境时,可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急难救助。急难救助一般以现金给付,其标准由各地主管机关制订,并报内政部备查。凡死亡而无遗属与遗产者,应由当地乡公所办理葬埋。4、灾害救助灾害救助是对遭受水、火、风、雹、旱、地震等灾害,蒙受重大损失、生活受到影响者的救助。其主要内容有协助抢救及善后处理、临时收容供应膳食口粮、给与伤亡或失踪救济、修建房舍以及其它必要的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订。5、救助经费与救助专业人员各项救助业务及救助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各级政府分别编列预算。各级政府必须每年定期联合各界举行劝募社会救助金,劝募方法也由各级政府制订。社会救助专业人员由内政部商请大专院校相关科系培养,并从有关机构中选训人员,各地主管机关也举办职前或在职训练。四、台湾地区的社会福利除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之外,台湾地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社会福利。1.儿童福利法律依据是1973年《儿童福利法》。台湾的儿童福利由内政部主管并制订具体政策,地方政府负责筹办设施、训练托儿所保育人员、调查儿童状态等等。儿童福利的实施范围是12岁以下的儿童,其内容包括安置弃婴和无依儿童,对无力抚育14岁以下子女的家庭给以补助,兴办托儿所、儿童乐园、儿童及孕妇医院、儿童社会问题咨询所及其他儿童社会福利设施;提供儿童领养、寄养、保护等服务,禁止虐待儿童,严厉打击拐骗、买卖儿童或利用儿童犯罪等等。2.老人福利法律依据是1980年颁布的《老人福利法》,对象是年满70岁以上且具备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台湾公立或私立的老人福利机构可分为四类:①以留养无人抚养的老人为目的的扶养机构;②以供瘫痪老人和患有长期慢性残疾老人疗养的疗养机构;③以举办老人休闲、康乐及联谊活动为目的休养机构;④以提供老人综合性服务为目的的服务机构。3.残障人福利法律依据是1980年颁布的《残障福利法》,台湾残障福利法认定的残障者包括视觉残障者,听觉或平衡机能残障者、声音机能或言语机能残障者、肢体残障者、智能不足者、多重残障者以及其他经内政部认定的残障者。法律保护残障者的人格和合法权益。4.劳工福利台湾的劳工福利分为职工福利,矿工福利和盐工福利。这三种福利都由政府监督、单位举办,对维护广大劳工的权益起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