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二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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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概念及必备条件(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当事人双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在保险合同中,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二)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1.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双务性: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是否随机发生的基础上;3、附和性:保险人依据一定的规定,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情况下无权修改其中条款;4、条件性:只有在具备合同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保险人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5、补偿性:财产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超过损失的数额);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给付性;6、个人性:财产保险合同保障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个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参与者,也就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有权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补偿损失或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且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法人或具有经营资格但超越经营范围的法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2、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通过保险合同保障其生命、身体和健康的人,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保障自己利益的人。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如下:第一,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或多人,在保险合同届满前,都享有保险保障权利。第二,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通常以保险合同变更被保险人条款形式存在,一旦满足条款约定条件,补充对象则获得被保险人的地位第三,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这种方式与第一种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具体指明被保险人的姓名;与第二种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是用排序的方式确定被保险人,而是采用扩展被保险人的办法使每个人都具有被保险人的相同地位。如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订明被保险人除汽车所有人外还扩展到车主的家庭成员或经其允许而使用其汽车的对象等。•案例分析:•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①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分析: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②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①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有资格享有保险合同利益。②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的人。(2)受益人的形式受益人包括不可撤销受益人和可撤销受益人两种,不可撤销受益人是指保单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时才可以更换受益人;可撤销受益人是指保单所有人可以更换或撤销受益人而无需经过其同意。此外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主要体现在:•①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更换受益人。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受益人。•②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而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为死者遗产,不得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案例分析(1):•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子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陈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分析:•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中指定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是变更受益人的法定条件。根据《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可见,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案例分析(2):•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3、保单所有人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其权利有:(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或保单红利;(3)以保单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借款;(4)以保单为质押品向寿险公司借款;(5)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6)指定新的所有人。4、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即在保险合同的订约、履约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1)保险代理人是代理保险人从事具体保险业务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2)保险经纪人是投保方的代理人,是指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投保、缴费、索赔等中介服务,并向承保的保险方收取佣金的中介人。(3)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案例分析(1):•奚某的妻子系某外商独资制衣公司的副经理,一日奚之妻乘本公司汽车由公司前往加工厂途中不幸车祸身亡。经交通事故鉴定,本公司驾驶员负全责。奚之妻的善后事宜可得抚恤金等约4万元。奚之妻生前其公司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险。受益人栏填的是制衣公司。法院如何处理?•分析:本案中公司可以是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得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假如制衣公司投保时只征得奚某之妻的口头同意,并没有任何文字记载,则这笔保险金只能作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单处理,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案例分析(2):•江某,男,21岁。早年父母离异时,他被判给父亲抚养,从此一直与父亲、爷爷生活在一起。后来他父亲再婚。××年8月,江某到海边浴场游泳,不慎头发被粘上臭油,上岸后用冼发水洗不掉,于是找来一瓶汽油洗头发,谁料头发静电起火,江某烧成重伤,送医院救治无效而死亡。年初,江某单位为每一员工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1万元,受益人栏填写是父亲的名字。祸不单行,江父亲竟在外地遭遇车祸而死亡,仅比江某迟一天。索赔时出现了三个索赔者,江某的爷爷、继母和生母。•分析:《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无法明(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从规定中不难看出,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时必须以受益人生存为条件,如果受益人先于死亡的,受益人的权利自行消失。此案中受益人是后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所以已转化为实质性的权利。应按继承法执行,所以其继母和他的爷爷各一半。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可保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关系:1.可保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若保险标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当保险标的遭遇损失时,被保险人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要求的经济保障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金额5、保险费及支付方法6、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7、保险期限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二)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保险单完整记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主要包括:(1)声明事项,指保险人将投保人提供的重要资料列载于保险合同之内,作为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依据。如被保险人的姓名与地址,保险标的名称、坐落地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已缴保费数额,被保险人对有关危险所作的保证或承诺事项。(2)保险事项,即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如损失赔偿、保险金给付等。(3)除外事项,即将保险人的责任加以适当的修改或限制,列明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4)条件事项,即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享受权利所需履行的义务,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责任,申请索赔的时效,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保单内容的变更、转让、取消,以及争议处理等。3.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只有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保险人有权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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