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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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诚信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的比较最大诚信原则适用更广泛最大诚信原则更具可操作性最大诚信原则对诚信的要求更高一、民法诚信原则的发展及作用二、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来源与内涵二、告知与陈述的概念(一)《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在订立合同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一、如实陈述和告知的意义(二)告知与陈述的概念1、概念和内容告知:被保险人必须将与该保险有关的一切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否则,构成不告知陈述: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投保时向保险人作出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通知或说明。恶意与实际不符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与履行中都应承担的义务法定性间接性2、告知与陈述的时间订立保险合同之前的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履行期间的告知义务续保时的告知义务(1)告知的时间(2)陈述的时间(3)确定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的重要性(三)询问与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6条(一)决定是否属于重要事实的标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三、重要事实(二)两种证明重要性的方法风险增加法影响损失法具体询问的问题均属于重要事实(二)放宽告知与陈述义务的原因科学技术与承保技术的进步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一)《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严格告知和陈述义务四、告知和陈述义务的内容(三)放宽告知与陈述义务的做法将保险人可以撤销保险合同或解除赔偿责任的不告知仅限于故意不告知或故意隐瞒,将不实陈述仅限于对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不是对一般事实或对意见的不实陈述。如果是对一般事实或对意见的不实陈述,则这个不实陈述必须是为保险人出具保单所信赖。故意不告知明白无误、显而易见的重要事实被保险人已知却恶意地不告知有无询问与不告知询问必须告知无询问,取决于事实的重要程度和被保险人的意图√√不实陈述对重要事实还是对一般事实的不实陈述对事实还是对意见的不实陈述保险人对陈述事实的信赖√信赖×未信赖重要事实意见:有欺诈√五、不告知和不实陈述的法律后果(一)一般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6条1、可使保险合同无效的不告知存在着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其已知的,并影响一个谨慎保险人判断的,重要事实的,不告知。不符合事实的说明该事实属于重要事实保险人信赖此事实订立保险合同2、可使保险合同无效的不实陈述3、不能构成保险人有效抗辩的不告知不告知是由于保险人免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不告知的事实是推定保险人应该已知的事实不告知的事实是使承保风险减少的事实事实虽已告知,由于保险人的判断失误而未予重视,或完全忽视事实虽已告知,该事实属于应引起一个谨慎的保险人进行进一步调查的事实,而该保险人未作进一步的调查与询问。4、对年龄的不实陈述对保险人抗辩的限制法定限制在合同生效起两年之内,保险人可解除合同,退还保费。超过两年,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有权要求补交保费。合同限制“年龄与性别条款”六、无争议条款(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16条(二)争议的概念和可提出争议的期间“争议”是指在法庭进行的正式诉讼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拥有争议的权利(一)无争议条款的产生和内容(三)无争议条款的适用超过可争议期限≠对任何情况均不能提出异议“无论是通过言语还是行动所采取的任何行为,如果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至于误导了另一方当事人,即足以构成错误陈述,只要它传达了一种错误的观念就足够了。”——丹宁法庭解释更改合同单方错误双方错误仅仅合同一方的错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通常可以无效救济方法不构成错误的情况七、错误与欺诈(一)错误(二)欺诈1、构成欺诈的要素对过去或现在的事实所做的虚假说明已知说明与事实不符存在欺诈的意图涉及重要的事实受到无辜方的合理信赖2、受害方的救济方法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3、保险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与签订合同相关的欺诈与承保损失相关的欺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欺诈(1)不具有保险利益投保(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3)故意制造损失和意外事故(4)故意扩大损失程度(5)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代理人的欺诈(1)引诱欺诈投保人保险(2)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串通骗保16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7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27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7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欺诈的法律后果保险中的保证是指那些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或持续存在或不存在,或者,承担履行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保险合同条款。一、保证的概念和种类陈述保证重要事实如实陈述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即告终止可能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不一定是重要事实(被推定为重要)履行保证义务贯穿整个保险合同期间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保证的种类明示保证默示保证以书面的形式出现在保险合同中事实保证承诺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其所申明的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或不存在的具体事实不仅真实而且完全准确。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某种状况不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而且将持续存在于保险期间,或者,保证在保险期间履行某种行为或不行为。事实保证:只要所申明的事实在合同订立之时完全准确,合同订立之后发生变化,并不构成对事实保证的违反。承诺保证:保证的状况在整个保险期间不能发生变化,任何变化均构成对承诺保证的违反。合同订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是否违反保证?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一)举证责任保险人负有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举证责任。(二)严格履行原则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所涉及的保证的情况或行为对承保财产或生命是否重要,保险人均可以以违反保证为由自违反保证之时起解除保险合同,对自违反保证之时起发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承保损失。解除保险合同的时间一般原则:保险人可以自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解除保险合同。事实保证:自始无效承诺保证:违反发生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但违反保证之前发生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赔偿(三)对保证原则法律效力的限制1、法定限制法律取消保证和陈述之间的区别法律修改保证的传统要素2、法庭解释合同双方的意图合同语言明确地表明三、保险合同中的条件只有被保险人履行该条款内容才可以使强制执行保险人承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一)保险条件的种类先决条件后决条件(二)违反保险条件的法律后果违反保证:解除合同违反条件:不波及整个合同的有效性一、对抗保险人抗辩权利的主张和意义弃权:放弃抗辩权失权:保险人失去了主张抗辩的权利选择:保险人选择了不利用这种抗辩保险人的抗辩权: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欺诈、隐瞒、错误、不实陈述、不告知、违反保证或违反保单条件等法定或约定事由,以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权利总称。限制保险人滥用抗辩权二、保险人的弃权(一)弃权的概念有意识地放弃一项已知的权利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产生使保险人放弃本来可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不实陈述、不告知、违反保证或违反保险条件行使抗辩权利的法律效果(二)无对价弃权和有对价弃权构成弃权时对“已知”的要求已经了解到了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事实被保险人的告知或陈述的情况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疑点,一个合理和谨慎的保险人未做询问和调查一般会构成对一项已知权利的放弃。已知存在违约的情况必须是保险人对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情况的直接了解,不能是推定的。(三)弃权原则的适用1、所弃的必须是已知的权利2、保险人有弃权意思表示3、所弃权利应当是可以放弃的权利三、保险人的失权(一)保险法中失权的概念和条件保险人一方对某种事实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做的错误陈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合理依赖,以至于如果允许保险人一方不受这种陈述的约束将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时,保险人一方只能接受其所陈述的事实,失去了反悔权利。目的:不是惩罚欺诈或错误,而是在合同双方之间公平合理地调整损失保险代理人造成的保险人失权失权并不需要保险人自愿有意放弃一项已知的权利保险人因为其代理人的错误陈述而被禁止利用真实情况进行抗辩(二)间接失权原则和司法失权原则间接失权原则:两方之间通过诉讼所取得对一问题的裁决对于其后涉及本质相同的两方之间的诉讼具有法定约束力。如果一方以某种方式主张权利或采取某种立场,他受这一最初立场的约束,并且不能在以后遇到本质相同的问题时采取相反的立场。司法失权原则(三)弃权与失权的区别性质和基础不同。弃权本质上是合同行为,其基础是双方之间的协议。失权本质上属于侵权的范畴,其基础是一项错误的陈述。目的和效果不同。弃权是使放弃权利一方的意图产生效力。而失权被强制执行则是使失权一方的不公平意图无效。四、保险中的选择权在两种可挑选的权利之间自愿择一的行为。(一)选择权的定义(二)保险人的选择权核心: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首尾一致(三)被保险人的选择权(二)非放弃协议和权利保留通知1、非放弃协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一致同意,保险人此后采取的任何行为,包括进行损失调查和/或为对被保险人的诉讼进行抗辩,均不得视为对其保单项下权利和抗辩的放弃。”2、权利保留通知保险人有意保护他对保单条款项下赔偿责任的抗辩权利,而且,其为对被保险人的诉讼进行抗辩或调查损失的行为不能做任何与此目的相反的解释。五、保险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保护(一)保险人保护自己抗辩权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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