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部分再保险合同PricewaterhouseCoopers2题纲Ø再保险保险合同定义Ø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Ø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Ø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PricewaterhouseCoopers3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保险人通常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支付规定的分保费,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一家或多家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风险,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分保接受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人的原保单下的赔付承担补偿责任。再保险的责任额度按接受人对每一具体的危险单位、每一次事故或每一年度所承担的责任在再保险合同中分别加以规定。PricewaterhouseCoopers4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和原保险的关系。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和分散。保险是投保人以交付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嫁给保险人,实质是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再保险人是原保险人以交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嫁给再保险人,在它们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因此,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PricewaterhouseCoopers5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PricewaterhouseCoopers6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首先要满足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成立的关键在于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但未对风险承担的程度提出要求。保险合同中提到的保险风险是指从合同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PricewaterhouseCoopers7再保险合同的定义按照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接受额均是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的。比例再保险又可以细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自留额和分保额;溢额再保险则先按一定的保险金额作为自留额,余下的金额作为分保额,按分别额与自留额的比例计算分别费;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则是前两种方式的混合运用。PricewaterhouseCoopers8再保险合同的定义成数分保举例:下表反映了成数再保险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假设表中的原保险金额均在最高限额之内。保险金额保费赔款自留额保费自负赔款分保额分保费摊回赔款A20020400.401601.60B400410800.823203.28C6006201201.244804.816D800801601.606406.40E10001002002080080总计300030306006624002424总额100%标的分出80%成数分保计算举例说明自留20%PricewaterhouseCoopers9再保险合同的定义溢额分保举例:假设某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40万元,现有3笔业务,溢额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配的结果列示如下表:保险金额保费赔款保险金额保费赔款保险金额比例保费赔款第一笔4000008004004000008004000000第二笔800000160060040000080030040000050%800300第三笔2000000400080004000008001600160000080%32006400总计3200000640090001200000240023002000000-40006700溢额分保计算示意表单位:元业务次序总额100%自留部分分出部分PricewaterhouseCoopers10再保险合同的定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举例:假设一个自留额50万元的溢额合同,规定对于自留额部分,分出公司有权另行订立成数分保合同。如将其中的60%分出。在这种情况下,混合分保的责任分配如下: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合同并无一定的形式,可视分出公司的需要和业务质量而定。金额自留40%分出60%10000010000040000600000500000500000200000300000010000005000002000003000005000002000000500000200000300000150000025000005000002000003000002000000溢额分保成数分保混合分保的责任分配保险金额PricewaterhouseCoopers11再保险合同的定义•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两种。超额赔款再保险是根据一定的条件确定一个自负赔款限额,接受公司仅承担超过自负赔款限额后的全部或部分赔款;超过赔付率再保险是根据一定的条件确定一个年度自负赔付率,接受公司只承担超过该赔付率以后的全部或部分赔款。PricewaterhouseCoopers12再保险合同的定义非比例再保险举例-险位超赔再保险(excessoflossperriskbasis)是以每一危险单位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分出公司自负一定金额,接受公司负责超过部分的一定金额。例如,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的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3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假设每次事故对危险单位没有限制,则赔款的分摊情况如下:单位:元危险单位发生赔款分出公司承担赔款接受公司承担赔款Ⅰ1,000,0001,000,000-Ⅱ1,500,0001,000,000500,000Ⅲ2,000,0001,000,0001,000,000共计4,500,0003,000,0001,500,000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担表PricewaterhouseCoopers13再保险合同的定义非比例再保险举例-事故超赔再保险(excessoflossperevent/occurrencebasis)是以一次事故或巨灾所发生的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无论一次事故涉及的风险单位有多少,均以总赔款衡量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所需承担的责任。假设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的巨灾超赔分保合同,一次台风持续了6天,该事故共损失400万元。若按一次事故计算:400万元赔款,原保险人先自负100万元赔款,再保险人承担100万元赔款,剩下200万元赔款仍有原保险人自负,原保险人共承担300万元赔款。若按二次事故计算:第一个72小时损失150万元,分出公司承担100万元,接受公司承担50万元。第二个72小时损失250万元,分出公司承担100万元,接受公司承担100万元,剩余的50万元不在本再保险保障范围内,由分出公司承担。PricewaterhouseCoopers14再保险合同的定义非比例再保险举例-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ofratioreinsurance)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由再保险人就超过某一赔付率的责任负责。例如,某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即超过70%以后的50%,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赔付金额60万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假设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已发生赔款为80万元,则赔付率为80%,分出公司70%,计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70%以后的部分,即10%,计10万元。仍以上例合同为例,若已发生赔款为135万元,则赔付率为135%,分出公司70%,计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70%以后的50%,即50万元(小于60万元);还有15万元赔款将仍由分出公司负责。PricewaterhouseCoopers15再保险合同的定义按照分保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以分为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临时再保险。在安排时需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告诉对方,对方是否接受或接受多少可以完全自由选择。对于分出公司来说,是否要办理临时分保,可视危险情况来决定。临时再保险的本质是在于,对于某一危险单位,保险人是否进行再保险、再保险多少,完全由本身所承受的风险责任情况以及自留的多少来决定,逐笔与再保险人接洽;另一方面,再保险人是否接受、如何接受、接受多少,可以根据危险的性质、自身的承保能力、与原保险人的业务关系等,酌情自行决定。PricewaterhouseCoopers16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合约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业务范围、地区范围、除外责任、分保佣金、自留额、合同限额、帐单的编制与发送等各项分保条件用文字形式予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经双方签订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因此,合约再保险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强制性。•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约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一般而言,它对于分出公司来说相当于临时再保险,而对于接受公司来说相当于合约再保险。也就是说,这种安排对于分出公司没有强制性,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再保险或分出多少,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但对于接受公司来说具有强制性,凡属预约分保范围内的每笔业务不能加以挑剔选择,都必须接受。PricewaterhouseCoopers17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权责发生制原则•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独立处理•再保险合同债权、债务不得抵销PricewaterhouseCoopers18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再保险合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权责发生制意味着在确认原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当期,应当根据合同,确认相应的再保险合同负债、资产和损益,而无论相关的款项是否已经收付。PricewaterhouseCoopers19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等。PricewaterhouseCoopers20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再保险接受人:•应当采用预估等合理的方法,及时确认分保费收入,从而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当向再保险分出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并及时评估有关责任准备金。PricewaterhouseCoopers21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独立处理•是指虽然再保险合同的确定依赖于原保险合同,但在会计处理上,再保险合同的各个经济事项都必须独立于原保险合同单独地确认、计量和报告,不能与原保险合同的会计事项合并确认、计量和报告。•准则第五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PricewaterhouseCoopers22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