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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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第六章再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第一节成数分保合同第二节溢额分保合同第三节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第四节一揽子分保合同第五节转分保合同第六节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第七节超额赔款率分保合同第一节成数分保合同一、成数分保合同的定义成数分保合同是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一种自动生效的再保险协议。这种再保险合同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的分保方式,故属于比例再保险。二、成数分保合同的基本内容1.缔约双方的名称。2.合同开始日期。3.执行条款。4.临时分保和超赔分保条款。5.保险费和分保手续费条款。6.纯益手续费条款。7.赔款条款。8.账务条款。9.货币条款。10.保费准备金条款。11.未了责任转移条款。12.除外条款。13.终止条款。14.仲裁条款。三、成数分保合同的优缺点(一)对分出公司而言成数分保合同的保费和赔款均按缔约方各自承担的比例计算,所以对分出公司来讲,这种合同的突出优点是帐务计算简单,节省管理费用,其不足之处是:1.对质量好的小额业务,本来没有必要安排分保,但因属于承保范围,仍有义务予以分保,因而要支出较多的保险费;而对某些质量较差的业务,也不能减少自留额。2.如遇保险金额巨大的风险,难以放入合同,故不能达到分散巨额责任的日的,除非另行安排临时分保或超赔保障。(二)对再保险人而言成数分保合同的限额一般不会太高,所以业务成绩往往比较稳定;其经营结果不管是盈余还是亏损,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利害关系完全一致,所以,接受成数分保合同比较放心。四、成数分保合同的运用成数分保合同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或方面:1.经验不足、业务技术力量欠佳的新公司、小公司2.试办性的新险种或新业务;3.保额较低、并且均衡的业务;4.成绩比较稳定的业务;5.需要互惠交换的业务。某公司的进口货物运输保险成数分保合同的中文本×××公司进口货物运输保险成数分保合同立合同人×××公司(以下简称分出人)与×××公司(以下简称接受人)经双方同意,按下列条件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第一条………………第十一条本合同中文、英文各一式: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共同签字,各执一份为凭。分出人×××公司年月日于北京接受人×××公司年月日于第二节溢额分保合同一、溢额分保合同的概念溢额,顾名思义,即充满后流出的盈余部分。在再保险业务中,溢额是指超过与分出公司自身财力不相适应的保险责任或不愿自留的保险金额,所以,溢额又称为分出额或分保额。如果以合同方式安排再保险,该合同就称为溢额分保合同。溢额分保合同也是以保额为基础确定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分保关系,故属于比例再保险。溢额分保合同的基本内容与成数分保合同大体相当,主要区别在分保业务条款一项,也就是说,在溢额分保合同中,只有当被保风险的保额超过分出公司的自留额时,才依照合同的约定比例,将溢额自动分给再保险人。所以,溢额分保合同虽属于比例再保险,但分出人和再保险人的利益有时并非完全一致。二、溢额分保合同的特点1.以保额的一定金额作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2.最高限额为自留额的若干倍数。在溢额分保合同中,自留额与分保额之和叫做合同容量,亦称最高责任额或合同限额。分出公司根据被保风险的性质、种类、特点和质量等因素,确定适当的自留额。自留额是制定合同限额的基本单位,通常用“线”来表示,每根“线”的最高责任应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相等。3.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随保额的大小而变动,因此,分出人和接受人的经营结果有时并不一致。三、溢额分保合同的优缺点(一)对原保险人而言1.原保险人可以根据不同险种、质量和业务性质以及自身的财力,选定最佳自留额,凡在自留额以内的业务,不必办理分保。2.溢额分保合同对巨额风险的分散有较大的弹性。因为溢额分保合同限额若不能满足分出公司的需要,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组织安排第二溢额分保合同或第三溢额分保合同等。除上述优点外,溢额分保合同的不足之处是账务计算比较复杂,费时费力,需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财会人员,如果赔款多集中在自留额以内的小额业务损失,分出公司的累积赔款额就会较高。(二)对再保险人而言凡属溢额分保合同承保范围内的业务,根据合同规定,原保险人对自留额以上的溢额部分必须分出,因此,再保险人不必担心分出人对不良风险的逆选择;另外,如果赔款多集中在自留额部分、溢额分保合同就会出现盈余,反之,倘若巨额赔款较多,再保险人自然就会亏损。四、溢额分保合同的运用对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来说,溢额分保合同虽然都有些不足之处,然而,鉴于这种合同分保方式的优点比较突出,所以历久不衰,迄今已成为比例再保险中最为流行的再保险方式。这种分保机制更适用于保额高低悬殊较大,质量优劣参差不齐的业务,比如火险业务中的工业火险等。第三节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一、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定义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方式组织在一起,以合同方式予以安排的再保险。其中以成数分保合同作为自留额,然后再以成数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的若干倍数,即线数组成溢额分保合同的最高限额。二、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安排方式1.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分保合同,规定合同自留成分和最高责任濒,保额超过限额时,则按另订的溢额合同予以分保。假如某分出公司组织了一个豪华游艇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成数合同的最高责任额为20万英镑,其中自留40%,即8万英镑,分出60%,即12万英镑,溢额分保合同为四根线,即80万英镑,这样,该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总容量为100万英镑。现有保额不等的六条游艇,它们在成数和溢额分保合同中的分配情况如表2.分出公司先组织一个溢额分保合同,其中自留部分再按另订的成数分保合同处理。譬如,—个五根线的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100万美元,分出公司认为自留额偏高,于是决定再安排一个成数分保合同,其中自留30%,分出70%,这样在该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中,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则由原来的100万美元减为30万美元。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的运用在什么情况下组织安排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并无固定的模式,可根据分出公司的需要和业务性质来决定,不过,往往是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比如,原保险人对某种业务若组织一个成数分保合同,可能支付较多的分保费;若组织一个溢额分保合同,因保费和责任的比例悬殊较大而不具备条件;如果采取临时分保的方式予以安排,因逐笔洽分,手续繁多,费时费力。为此,可采用这种成数和溢额混合分保合同来协调各方面的矛盾,弥补两种合同各自的不足之处。然而,这种混合分保方式亦有缺点,主要是计算程序较多,需要精细核算,账务复杂。第四节一揽子分保合同一、一揽子分保合同的定义合同再保险的通常惯例是仅限于集种业务,即某一险种,如汽车险成数分保合同、航空险溢额分保合同、寿险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等。原保险人若根据需要,将若干不同险别的业务组织安排在一起进行再保险,这种合同叫做一揽子分保合同。二、一揽子分保合同的特点一揽子分保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经营的稳定性较强。比如,我国某保险公司1991年将火险、汽车险、航空险、船舶险和洪水险等多种险别组织了一个一揽子成数分保合同,承保范围系我国各省、市和地区(台湾、香港和澳门除外),该业务年度虽然由于安徽等地的特大洪水对合同成绩有所影响,但其他险别的业务可以弥补一些,故不致于由此而导致该合同出现亏损。所以有人把这种合同说成是“东方不亮西方亮,涝了南方吃北方的旱游保收的合同再保险方式”;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合同不规范,有时难免混杂些劣绩业务,所以承保时必须十分小心,严加审核;另外帐务管理也比较复杂,费用开支较大。三、一揽子分保合同的应用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单的承保内容也有所变化,如一揽子保单既包括进出口运输保险,也包括原材科加工期间的普通财产保险等。原保险人采用何种再保险方式,自然要考虑保险单的承保内容,这就构成了采用一揽子分保合的基础。一揽子分保合同多采用成数分保的安排方式。这种合同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曾红火数年,其后日趋减少,目前除美国和欧洲某些国家应用外,其他再保险市场则比较少见。第五节转分保合同一、转分保合同的定义转分保合同简称转分合同或转分。分保接受人参加再保险业务后,为了减少自身的承担责任,通过合同分保方式,将一部或全部责任转分给其他再保险人,这种再保险人的分保合同称为转分保合同或深层分保。转分保合同实际上是在原分保合向的基础上重新组织安排的再保险合同,至少是对再保险业务的又一次分保。分出转分业务的公司叫做转分人;接受公司称为转分接受人;转分人收取的费用叫做转分手续费。二、转分保合同的应用转分保合同是再保险人的分保,通常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原条件转分保一定的比例,即成数合同的转分方式;另一种是通过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方式保障其自留部分的责任。但成数分保合同方式多于后者。通过这种转分保,转分人可以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同时还可以收取少量的转分手续费。转分手续费按转分保费的某一百分比率计算,通常定为2.5%。再保险业务每转分一次,转分公司就要收取一次转分保手续费,而转分保的次数是没有限制的。所以,转分业务转手的次数愈多,支出的转分手续费也就越多,最终接受转分保业务的公司得到的转分保费自然就越少。转分保接受人参加这种合同,一般都较慎重,因为极易招致责任累积。例如A公司安排了一个航空险分保合同,B公司和C公司都接受了一定成分,而B公司为了分散风险,又将本公司承接的所有航空险分保业务组织了一个转分合同,如果A、C公司在该转分合同中参加成分,肯定会出现责任累积现象。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均属于转分保性质。由于在手续费方面“层层刮皮”,且易责任累积,所以转分保合同往往被人冷落,除非业务质量非常好或与转分人有特殊业务关系外,保险人通常都尽量回避此类合同。第六节超额赔款分保合同一、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概念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简称超赔分保合同或超赔合同,它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分出责任的一种非比例合同分保方式。超额赔款分保合同有两个限额:一是起赔点,又可叫做免赔额,实际上相当于成数分保合同和溢额分保合同中的自留成分和自留额;二是接受人的最高责任额,均以赔款来表示。这种合同是对原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一次损失,或因同一原因所导致的各次赔款的总和,超过起赔点时,由接受公司负责至合同规定的最高责任额。在实际分保交往中,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又可分为以下两种:(一)险位超赔分保险位超赔分保又称一般超赔保障,它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二)事故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亦称巨灾超赔保障,它是以一次事故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计算保险人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的一种超赔分保方式。二、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运用超额赔款分保合同对大小公司均较适用。运用险位超赔分保,可以保障一般小额业务的损失,从而控制原保险人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和扩大承保能力。这种超赔方式比较适用于火险及附加险、海上货物运输险等。事故超赔分保实际上是险位超赔分保在空间上的扩展,往往用于补充成数或溢额为基础的分保方式。三、超额赔款分保合同的责任恢复超赔分保的责任额赔付后就要相应地减少,但分出公司为了使原来的责任额能够继续得到充分的保障,往往在超赔合同文本中订有责任恢复条款。关于责任恢复的次数,责任随和意外险等的超额赔款分保一般没有次数限制,但巨灾超赔分保因有时损失惨重,所以往往规定责任只能恢复一次。四、成数分保和超额赔款的混合运用有些分出公司为了保证成数分保合同的稳定性,征得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后,可以为双方另行安排一个超过自负责任以后的超额赔款保障,这对分出人和接受人有时都有益处。某公司安排了一个成数分保合同,自留成分和分出成分均为50%,分保手续费和纯益手续费分别为30%和20%,年终结算结果保费收入为100万美元,应支付分保手续费30万美元。发生赔款多次,其中一次赔付40万美元,其余各次都在10万美元以下,总计赔额90万美元,结果该合同亏损20万美元,亏损率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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