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托三亚金中海蓝钻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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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号:SCXT2013(JXD)字第35号-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三亚金中海蓝钻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2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年月日于签署: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机构委托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限机构填写):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传真:邮政编码:E-mail: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该信托资金应支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募集账户信息详见附件一)。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开户银行:账户名:银行账号/卡号:受托人:名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沧龙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2段18号川信红照壁大厦公司网址:引言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本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委托人自签署本合同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交付信托资金,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本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受托人在本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本合同为准。2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2.1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指“三亚金中海蓝钻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2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三亚金中海蓝钻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3《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三亚金中海蓝钻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4《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42.5信托文件/信托计划文件:指包括《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本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文件。2.6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借款人、担保人、监管银行等各方就信托贷款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资金监管协议》。2.7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8受托人/四川信托:指四川信托有限公司。2.9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即为委托人。2.10借款人/三亚金中海:指三亚金中海国际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11标的项目:指借款人名下开发建设的金中海•蓝钻项目。2.12黄山名人: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2.13抵押人:指三亚金中海、黄山名人(如有)。2.14保证人:指南京市龙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名人以及自然人祝金龙及其配偶。2.15出质人:指自然人祝金龙和三亚华融投资有限公司。2.16担保人:本合同中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如有)统称为担保人。2.17监管银行:指【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营业部】。2.18保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住所地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7号】。2.19《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SCXT2013(JXD)字第35号-8的《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和编号为SCXT2013(JXD)字第35号-8-1的《三亚金中海蓝钻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补充协议》及对前述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2.20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上信托募集账户。2.21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2.22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向其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2.23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本合同后,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实际划入信托募集账户的资金。2.24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2.25信托报酬:指受托人为全体委托人提供资金和财产信托管理获取的酬金。2.26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2.27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2.28A类信托单位:指自其募集成功之日起(首期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存续期限预计为24个月的信托单位。2.29B类信托单位(如有):指各期A类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前,如果借款人向受托人书面申请该期A类信托单位对应的贷款期限延长一年,并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后的,受托人设立开放期募集的信托单位,其自其募集成功之日起存续期限预计为12个月。2.30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62.31延长期:系指出现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导致信托计划期限延长,自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期间。2.32《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与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JXD)字第35号-2】的《信托贷款合同》。2.33《抵押合同一》:指受托人与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JXD)字第35号-3-1】的《抵押合同一》。2.34《抵押合同二》:指受托人与黄山名人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JXD)字第35号-3-2】的《抵押合同二》。2.35首批抵押物:指《抵押合同一》项下抵押物,即“金中海•蓝钻”项目中224套公寓、47套别墅以及78个车位。2.36追加抵押物:指《抵押合同二》项下抵押物,若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超过3.5亿元的,则黄人名人须向受托人追加编号为黄国用(2010)第127号住宅用地18.4万平方米、黄国用(2010)第128号商服用地18.48万平方米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2.37《保证合同》:指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JXD)字第35号-4-1】、【SCXT2013(JXD)字第35号-4-2】、【SCXT2013(JXD)字第35号-4-3】的《保证合同》。2.38《质押合同》:指受托人与出质人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JXD)字第35号-5-1】、【SCXT2013(JXD)字第35号-5-2】的《质押合同》。2.39担保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统称为担保合同。2.40《资金监管协议》:指受托人、借款人与监管银行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JXD)字第35号-6】的《资金监管协议》。2.41《销售回款监管协议》:指受托人、黄山名人与监管银行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JXD)字第35号-7】的《销售回款监管协议》。2.42监管账户:包括信托资金使用监管账户和销售回款监管账户。信托资金使用监管账户指借款人在监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信托贷款并接受监管银行监管的账户;销售回款监管账户包括销售回款监管账户一和销售回款监管账户二,销售回款监管账户一指三亚金中海在监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金中海•蓝钻项目销售收入并接受监管银行监管的账户,销售回款监管账户二指黄山名7人在监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黄山金龙岛项目销售收入并接受监管银行监管的账户。2.43对日:每个自然月与各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第一期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对应的当日,如当月无对应日的则为当月的最后一日。如3月28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则28日为对日。因大小月、闰月的原因导致某一自然月没有对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该月的对日。2.44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2.45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2.46受托人网站:。3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标的项目装修等与之相关用途。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4信托计划类型4.1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2本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5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推介5.1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计划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肆亿玖仟万元(小写:¥【490,000,000.00】元),信托计划规模以各期信托单位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准。首批抵押物对应的信托单位规模不超过3.5亿元,其中第一期和第二期信托单位规模均不超过人民8币1.25亿元,实际金额以募集的第一期和第二期信托资金为准。5.2信托计划的推介第一期信托单位的推介期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后续各期信托单位的推介期由受托人另行在其网站上公布,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各期信托单位推介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6信托单位的认购6.1认购资格要求6.1.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为人民币,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超过100万份信托单位的,以1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伍拾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请,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投资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申请的权利。6.1.2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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