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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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第四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含三分之一)拥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权。第五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和义务还应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七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补足委员人数。如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公司董事会有权予以更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八条公司企划部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组织会议以及准备文件等工作。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涉及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计划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或处置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其他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所通过的议案及形成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的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定期会议最迟应于审议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之前召开,主要审议以下事项:(一)上一年度公司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二)上一年度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或处置及其他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三)本年度公司发展战略的执行计划及发展战略的调整、完善、修订或重新制定计划;(四)本年度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或处置及其他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的有关计划;(五)其他须审议的事项。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应召集临时会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公司拟调整、完善、修订或重新制定发展战略或年度计划;(二)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所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有关事项,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时;(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四)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五)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认为必要时。临时会议应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召集,如果其不能履行职责,应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须召集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亦未委托其他委员召集的,其他委员都有召集的义务和权利,当某委员召集会议时,如其他委员对召集人有异议,具体召集人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委员确认产生。第十四条定期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通知由企划部拟定抄送证券部备案。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至迟不得晚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达。第十五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未进行委托的,主持人由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委员确认产生。第十六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自行拟定或根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上报的会议资料拟定。公司总经理、各职能部门及公司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下属企业应按照审慎的原则,根据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有关提议、提案等通过公司企划部进行提交。如有任何应提交审议而未提交审议的情形发生,应追究有关负责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董事会战略委员可要求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根据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介绍有关情况或发表意见。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与此相关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十九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根据议题做出决议。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正本由公司企划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至少十年。第二十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的保存按照会议决议的保存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企划部应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议题、决议和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证券部及相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及列席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修订本工作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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