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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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03总合同条款和分合同条款总合同一般条款甲方:天津市财政局乙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甲乙双方根据2011年12月31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定点供应商资格项目(项目编号:TGPC-2011-D-0235)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投保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一、定义本合同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使用单位:市级或区县各行政事业单位;2、参保车辆:市级或区县各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3、服务: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供的保险服务。二、保险标的1、甲方将对使用单位参保车辆向乙方投保。2、保险公司最终承保数量以使用单位向乙方实际投保数量为准。3、乙方作为承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承保并及时为甲方和使用单位出具车辆保险单;三、保险险种基本险险种: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车辆损失险;3、第三者责任险。四、保险费用标准(一)基本险保费标准:按照投标承诺执行。(二)市级或区县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跟标险种,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2/103(三)保险费用优惠条件五、投保方式(一)基本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2、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3、第三者责任险:按照5万元限额投保。(二)使用单位如需增加其他附加险种,乙方应同时办理,并享受同等优惠率。(三)乙方承诺天津市现有的所有营业网点及合同有效期内增设的网点均接受本项目相关业务的承保、理赔服务。(全市营业网点详见附件1)。(四)当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乙方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六、保费支付方式1、参保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2、乙方承诺于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使用单位投保的全部机动车辆基本险及增加险种的保险责任。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乙方应于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使用单位投标需求提供保单,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分合同》(《分合同》格式见附件2);4、结算币种。保费和各险种的赔款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七、质量保证1、乙方承诺成立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项目相关管理工作;下设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项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承保、理赔及日常管理工作。(详见附件4)。2、乙方承诺除全国统一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外,为本项目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27458108、27458236。3、乙方应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实行检查或抽查。3/1034、乙方在收到使用单位或甲方关于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迅速查处并答复。5、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后没有弥补缺陷,使用单位或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6、乙方应保证使用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使用单位的通知及时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签订分合同。八、基本服务承诺(一)指定专人服务乙方挑选公司精干力量作为服务专员,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的全部承保及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如上述部门或人员有变动,乙方将于3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并告知新的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二)不拒绝投保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单位的投保需求,指定的服务专员将根据各用车单位的具体情况,设计合理的保险方案以供使用单位选择。(三)主动服务乙方以更加主动的态度,做好承保及理赔服务,并积极配合使用单位的投保及理赔需求,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四)承保服务承诺1、设计最佳方案乙方根据使用单位实际情况和需求为用户设计最佳投保方案。细化到根据各台车辆的使用情况不同,按照车辆主管人员的要求,为每个单位的每台投保车辆量身打造最切合实际的险种搭配,设计出多种投保方案供客户选择,以求用最少的保费投入换取最大程度的风险保障。2、承保服务使用单位车辆保险到期20日前,联系承保事宜,服务专员于保险到期10日前办妥承保手续。服务小组的服务专员主动上门协助被保险人整理投保信息,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用车单位只须在审阅投保单后签章,确保被保险人应得的权利和4/103填入正确的信息,服务小组根据所填写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3、新购置车辆保险服务乙方会按照使用单位需求,对新购置的车辆,服务专员可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办理车辆上牌、过户、转籍等手续,按照车辆使用单位要求的时间办理保险手续,并及时将相关保险手续送达使用单位。4、保险车辆信息变更在使用单位的车辆发生变更时(如调拨、报废等),按照使用单位的通知,乙方的服务专员将主动协助使用单位填写批改申请表,在得到使用单位确认批改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保险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使用单位,保费余额退回使用单位。5、退保服务使用单位在其他保险公司已投保、需退保时,由乙方服务专员负责协调各使用单位与原保险公司中止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并足额收回应退保费。6、安全奖励当使用单位安全系数较高、出险频度较低时,乙方将联合使用单位,通过安全行车竞赛、培训会议、安全奖励基金等形式,组织安全奖励活动。7、代缴车船税服务乙方主动为使用单位提供代缴车船税服务,服务专员在协助填写交强险投保单时,将代缴车船税信息准确写入投保单,在符合天津地税局要求的前提下,提供代缴车船税服务。8、其他特色服务为配合采购人做好安全行驶工作,乙方将每季度为使用单位全体车辆管理干部及驾驶人员提供关于车辆管理风险控制培训及行车安全、车辆保险、车辆维护知识等方面全方位的培训。(五)理赔服务承诺1、理赔指导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使用单位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使用单位提出的相关问题。建立项目专门理赔档案,定期分析理赔案件的特点,总结经验教训,作为向5/103车主提供防灾防损建议的重要依据。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号码400-611-6666,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使用单位的出险报案,同时也可拨打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查勘人员在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与使用单位配合制定应急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使用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乙方认可使用单位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3、承修质量保证(1)车辆出险后,若使用单位提出由乙方推荐汽车修理厂,乙方会提供不同车型的合作4S店,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2)使用单位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二类以上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使用单位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乙方予以认可并签定合作协议。乙方会与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密切合作,一同为使用单位服务,并将其纳入项目服务小组的理赔结算体系。(3)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可与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4)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乙方同意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为主厂件、原配件。4、理赔服务时限(1)现场查勘时限A、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乙方立即指派专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市内1小时之内,郊区县2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外地出险,乙方的400指挥中心会立即与服务专员联系,并在半小时之内向当地渤海保险分公司查勘员派工,并督促到达事故现场查勘。异地出险,全国通赔服务:车辆在异地出险可以在乙方任何一家机构送交单证办理索赔手续。异地全程协助办理:如果在异地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乙方将派理赔服务6/103专员,专程前往协助办理理赔手续。B、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可以以使用单位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2)赔付时限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单证后,乙方将按照下列时限及时支付赔款;5000元以下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实行绿色通道,立等可取;50000元以下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当与使用单位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如果碰到稀缺车型,零配件一时难以查询,乙方同意事故车辆先行维修,保证车辆正常使用,待维修完毕后,乙方与维修厂再行协商赔付金额。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使用单位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5、特色服务(1)理赔绿色通道对于小额一般事故的处理简化手续,为本项目设立理赔绿色通道,使赔案在各理赔环节均得到优先处理。对总体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无人身伤亡且当事人各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无需报交通队处理。只需通报案后,按照天津市公安局下发的“津公交[2004]412号”《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中所述的办法处理。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将会同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失进行协商确认,并签署定损协议。(2)单方责任事故处理涉及单方事故,除提供上述一般性服务外,乙方对该项目提供如下特色服务:①本市出险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单方事故,使用单位可至事故现场附7/103近的乙方定损点进行定损、修理,并由合作修理店代为办理理赔手续。②单方事故5000元以下,如乙方理赔人员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可以由使用单位自行拍摄现场照片后驶离现场,可不必报警,免提供事故认定书。(3)非事故道路救援提供非事故道路救援服务,帮助客户解决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一些小麻烦、小故障,如免费送油送水、更换轮胎等。服务虽小,但是却实实在在帮助客户解决大麻烦,让客户省时、省心、省钱。(4)组织实施回访服务乙方对客户的关怀无微不至,当您拨通乙方报案电话后,5分钟会有现场服务人员和您联系,30分钟后会有回访员和您联系,索赔手续办好后,1个工作日后,会有回访员通知您赔款的情况。如果您在外地出险,1个小时后,回访员会及时联系您了解案件进展情况,1个工作日后,会向您了解车辆维修情况等。每月以发放服务调查表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乙方的服务质量。(5)重大事故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除提供上述一般性服务外,乙方对该项目提供如下特色服务:A、支付抢救费用使用单位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B、人伤关怀服务使用单位如果不幸出险,并且伴有本方人伤事故,乙方的医疗和保险专家将前往慰问伤者,为伤者送上慰问卡和慰问信,在抚慰伤者的同时,为其提供医疗和保险理赔的指导,帮助使用单位尽快获得赔款。C、大额损失,预付赔款服务使用单位参保车辆损失超过5万元,如果交警处理15日不能结案,可以凭事故责任认定书办理预付赔款。(六)分析报告要求8/103乙方须每季度和每年度向甲方报送《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情况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使用单位参保车辆的承保、理赔情况等;(2)机动车辆变更情况,包括新购、调拨、报废、丢失等;(3)根据统计信息及业务开展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包括保险公司项目管理和服务方面工作、使用单位车辆管理方面工作及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协调方面工作等。(4)报送时间为每季度和每年度终了15日内。(七)召开例会要求根据要求,合同期内每半年组织召开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使用单位和保险公司联席会议,研讨本项目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九、转让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自己应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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