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质押合同编号:()年()字()号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山东慈德通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为了确保(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年()字()号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原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所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第一条甲方所担保得主债权的种类与数额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其种类为,本金数额为(大写),币种为。第二章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二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若根据主合同的规定上述约定在执行中发生变化,则上述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自动变更。第三章保证方式第三条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章保证范围第四条甲方保证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五章保证期间第五条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前款所述“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届满之日”还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每一笔债务到期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第六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保证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合法存在的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三)甲方所提供的保证为独立保证,如有第三人亦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提供担保,甲方仍然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四)若主合同债务人如期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则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五)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在不增加甲方所担保得主债权本金数额的前提下,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不能因此变更而免除连带保证责任;若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变动,则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自动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六)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信情况的说明、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真实有效。(七)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前提到期的情形),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立即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八)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乙方行使本合同第6.9条项下的权利所取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和逾期利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九)若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时,乙方有权:(1)(2)对合法占有和管理的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与清偿债权;(3)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甲方继续追偿。(十)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经营机制变化、注册资本变化、股权变动等情况,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十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再为其它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八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并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均应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采用电报、传真方式的,一经发出即为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在投邮三日后,即视为已送达。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第十四条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第十五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在签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