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抵押合同编号:()年()字()号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山东慈德通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传真:为了确保(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年()字()号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原意提供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所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第一条甲方所担保得主债权的种类与数额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其种类为,本金数额为(大写),币种为。第二章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二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若根据主合同的规定上述约定在执行中发生变化,则上述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自动变更。若以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期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第三章抵押担保的范围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四章抵押物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详见本合同附件:□编号:《(动产)抵押清单》;□编号:《(房地产)抵押清单》。第五条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的合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本评估价值并不作为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第六条作为抵押物的全部产权或使用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如乙方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甲方提交给乙方保管。第五章抵押物的占管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甲方占管和使用。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对抵押物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第八条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均由甲、乙双方确认后,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第六章质物的处分第九条如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动产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物:(一)与甲方协议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债务;(二)以质物拍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债权。第十条如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的权利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方式处分质物:(一)对质押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取得转让费、许可费优先清偿债权;(二)对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以其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债权。第十一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处分质物时,甲方应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十二条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得的款项应按下列顺序清偿贷款债权:(1)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和逾期利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第十三条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乙方按本章约定处分质物后,按处分质物取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质物所得的款项折算抵偿。第七章保险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如为动产,则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应到乙方指定或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质物的全额保险手续。第十五条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将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乙方。保险赔偿金应作为主合同的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帐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第十六条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为清偿之前,甲方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第十七条本本合同终止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八条在本合同终止之前,甲方应将动产质物的保险单交由乙方保管。第八章提存第十九条非因乙方保管原因,动产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主债权的,且主合同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货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第二十条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用于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第二十一条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甲方应将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第九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二)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公证、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等费用。(三)甲方保证自己享有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的所有权,本合同项下质物如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四)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五)甲方保证设立关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六)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做出任何处分,未设立任何质押,该质物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物馈赠、转让或再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物。(七)甲方保证其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乙方受到损失或使质物减值的行为。(八)甲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具有所有必要的权利与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九)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乙方受侵害。(十)在合同主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十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停业等情况,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人代表,应在变更七日内通知乙方。第二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质押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1,依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人违约,乙方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2,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未得以清偿之前,主合同债务人被宣布解散、破产、停业等;3,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全部债权;4,甲方有本合同第25条行为的;5,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对乙方实现质押权产生影响的;6,出现使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二)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的,有主合同债务人继续清偿;处分质物所得的款项清偿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三)乙方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四)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第十章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五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与赔偿。第二十六条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损毁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一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七条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该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第十二章质押登记第二十八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则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章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成立并生效,但本合同中依法律规定须移交质物或经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方可生效的条款和内容自办理上述质物移交之日/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均应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四章附件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编号:《动产质押清单》;□编号:《权利质押清单》。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中约定的通知,采用电报、传真方式的,一经发出即为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在投邮三日后,即视为已送达。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第三十六条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在签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