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甲方:乙方:XXX公司为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区域经济,壮大经济实力,造福当地群众,XXX公司拟投资在发展养殖业,建设奶牛养殖基地。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全体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将其位于本辖区亩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发展奶牛养殖业,该土地的具体界限见附图。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为30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本合同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如果乙方有此需要,甲方应当优先与乙续签合同。四、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承包费,该承包费的交纳标准和交纳方式如下:1、承包费的标准为:每亩每年(元);2、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本年度的承包费一次性交纳给甲方;3、从第二年度起,乙方应当在每年的月日前将当年度承包费用交纳给甲方,逾期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承包费的权利;2、甲方有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幅土地的权利;3、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生产经营,并负有维护乙方在该区域内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义务;4、如果出现当地群众扰乱乙方正常施工、生产经营等行为时,甲方应当及时制止,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如因甲方制止不力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当地及上级政府为支持养殖业发展所给予的政策优惠和物资补贴应当归乙方享受和使用;6、甲方应当保证承包区内土地的三通一平,确保道路畅通。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自主经营的权利;2、乙方在该承包区内,有根据市场的需要自主地发展一切与奶牛养殖相关的合法项目,甲方不得干预;3、乙方有权在该承包土地上修建养殖奶牛所需要的设施,承包期满后,对于该设施的处理,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4、乙方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土地的义务,乙方不得私自改变该土地用途,不得在该土地上从事与奶牛养殖无关活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该幅土地用途的,应当经过发包方同意;5、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七、其他约定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工人时,应当优先招收甲方18-45岁之间具有初中文化以上水平的健康青壮年,但所招工人应当遵守乙方的工作纪律,服从乙方的管理,甲方不得干涉;2、本合同生效后,不受县乡行政区域变化的影响,甲方不得以此为借口解除合同;3、发生不可抗力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后续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八、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到乡人民政府办理批准手续,并及时到县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便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九、甲方私自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退还乙方所交纳的承包费用并赔偿预期可得收益。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十一、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乡政府批准一份,县政府主管部门一份。甲方:代表人:乙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第四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