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基金监督管理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在《社会保险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二、《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基本内容及特点三、认真贯彻《社会保险法》,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金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在《社会保险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社会保险法》的亮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更是我们基金监督人员工作的重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社会各界专家研讨的热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社会保险工作的难点《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基本内容及特点(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二)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任务和内容(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原则(一)《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一)《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保基金监督体系2、监督工作体系1、监督目标防止基金损失,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有效运行,保障公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是基金监管的工作宗旨,也是基金监督人员的行动指南。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把基金监管的任务落实到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投资运营的全过程1、监督目标《社会保险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2、监督工作体系一是听取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1)人大监督(第76条)二是对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一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2)行政监督(第77、78、79条)二是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一是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3)社会监督(第80和82条)二是各类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监督1、征缴收入监督(二)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任务和内容2、支付管理与监督3、结余监督征缴监督主要是监督经办机构对企业参保审核情况和缴费申报情况。经办机构核定企业参保和缴费基金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基数核定结果是否准确。有无因基数不准造成少缴、漏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监督有无少报参保人数、少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统制字[1990]1号和国统办字[2002]20号和人社部办公厅[2010]年51号)、故意少缴或不缴费;征缴的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国库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等.1、社会保险征缴收入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监督主要是检查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基金,有无多支、少支或不支;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受益人有无骗取保险金行为等2、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与监督一是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基金必须是支付给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并具有享受资格的参保人员,不得支付给未参加统筹的人员二是专款专用原则。社会保险基金只能专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统一性原则。基金的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持各项政策执行的同一性,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四是适度性原则。基金支出既要维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满足保险对象最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要,又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扩大支付规模,提高待遇水平基金支出监管的原则:3、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监管对社保基结余监督内容:一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问题二是经办机构的年度决算和有关会计账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三是经办机构的内控部门是否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利,监管的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四是管理人员有无贪污、私分基金等违纪行为五是基金管理措施是否安全严密等等4、科学原则(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原则2、公正原则3、审慎原则1、独立原则《社会保险法》第6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监督原则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是政府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形式。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行政监管权力,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以确保监管的严肃性、强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1、独立原则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章为准绳,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经办机构及有关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监督检查。监管机构要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对监管的主体、对象、目的、手段和程序进行统一规范,使被监管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地依照法律管理基金2、公正原则监管机构按照基金对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要求,合理设置有关监管指标,认真进行评价和预测,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促进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自我约束运作行为3、审慎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建立严密的监管法规体系和科学规范的监管指标体系,适应发展和变革的情况,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基金监管水平不断提高4、科学原则《社会保险法》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没有表述,但《劳动法》第74条的规定仍然有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1、中央级—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监督机构目前机构设置现状:2、省级—省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3、市级—单独或合设基金监督科(基金监督中心)4、县级—单独或合设基金监督科(股)1、加强基金监管法纪教育三、认真贯彻《社会保险法》,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金监管2、加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建设3、加强基金监督检查4、加强基金监督队伍建设5、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建设6、加强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总之,加强基金监管,维护基金安全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是我们人社部门的天职。管好用好社保基金,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基金监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把基金监管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抓紧抓好,把基金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