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十五章 刑罚概述和刑法体系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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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概述一、刑罚的概念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惩罚犯罪而规定在刑法中的,由专门国家机关适用和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具有以下特征: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区别于民事制裁、行政制裁。2.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成文法的方式制定。3.刑罚只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即犯罪分子。4.刑罚只能由国家特定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才能适用,即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以适用。5.刑罚只能有特定国家机关执行。二、刑罚和其他制裁手段的区别1.适用的法律根据和法律程序不同。适用根据分别是刑法和其他法律(民法、行政法)。适用程序分别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2.适用机关不同。刑罚的适用机关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处罚的适用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行政法处罚的适用机关是行政机关。3.适用对象不同。4.严厉程度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三、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指国家制刑、量刑和行刑的活动对人们产生的积极作用。包括三个方面。(一)对犯罪人的功能1.剥夺功能。又称限制再犯功能,指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利或利益,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2.惩罚功能。即给犯罪人带来一定的痛苦。是刑罚的应有之意,是报应的要求,也是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要求。3.教育改造功能。除死刑外,任何一种刑罚都有教育改造功能,以自由刑表现的最为充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感化、矫正,使其重新作人。(二)对被害人的功能被害人有惩罚犯罪人的强烈愿望,国家只有以刑罚惩罚了犯罪人,给犯罪人施加了他应得的痛苦,被害人才能尽快从犯罪给他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平息其仇恨和愤怒,使被害人恢复心理平衡,避免私力复仇行为的发生。该功能就是对被害人的补偿和安抚功能。(三)对社会的功能1.威慑功能。威慑功能包括个别威慑和一般威慑。个别威慑指对犯罪人产生的威慑作用。一般威慑,指刑罚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的威慑功能。包括立法威慑、司法威慑和行刑威慑。2.教育、鼓励、鉴别功能。教育功能指适用刑罚有助于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鼓励功能指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鼓励公民实施合法行为。鉴别功能指使公民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高法律水平,减少和消除法盲犯罪的现象。这三者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四、刑罚权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力。现代社会,除了个别情况下被害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外,刑罚权中所有的内容都属于公权。刑罚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制刑权。即创制刑罚的权力。2.求刑权。请求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权力。3.量刑权。是审判权的一部分,决定是否科处刑罚、科处何种刑罚。4.行刑权。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刑法中的从重处罚是指()A法定刑中间线以上判刑B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最重的刑法C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比没有该从重处罚情节时相对更重的刑罚D在法定刑幅度最高限以上判刑C免除处罚是指()A宣告无罪B作有罪宣告,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而免除其刑罚处罚C免除任何性质的处罚D免于判重刑B甲为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商品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监狱服刑期间,司法机关发现甲以前还犯有抢劫罪,又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处甲有期徒刑12年。问:本案中,哪些刑罚权得到了应用?本案中体现了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制刑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创制刑罚的权力。本案中,没有体现制刑权。提起公诉体现了求刑权,因为求刑权是指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人民法院判决体现了量刑权,因为量刑权是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决定科处刑法的权力。监狱收押体现了行刑权,因为行刑权是特定机关将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判处的刑罚付诸执行的权力。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一)特殊预防特殊预防又称个别预防,指通过刑罚预防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方式包括三个方面,即剥夺、惩罚和改造,“剥夺”使其不能再犯,“惩罚”使其不敢再犯,“改造”使其不愿再犯。具体地说:1.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处死刑,彻底剥夺了其再次犯罪的能力;2.在适用剥夺自由刑时,犯罪人一定时间内与社会隔离,使他们失去了危害社会的机会;并且使他们感受到刑罚的痛苦,而不致再次危害社会;3.适用财产刑时剥夺了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物质条件,并且使其感到无利可图而不敢、不愿再次实施犯罪;4.独立适用资格刑时,或者适用限制自由刑时,剥夺了其政治权利或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其再次犯罪,如犯罪人无法利用其政治权利再次实施犯罪;5.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适用各种刑罚措施都应重视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除死刑外的其他刑罚措施中都包含着教育、改造的功能,通过教育改造,使犯罪人成为遵纪守法的人,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特殊预防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特殊预防的实现:主要是监狱法的内容。监狱法的主要目的即教育改造罪犯,所以监狱法在很长一段时期被称为“劳改法”。监狱法第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二)一般预防1.一般预防的概念一般预防,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实施犯罪行为。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潜在的犯罪人,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和被害人——被害人多具有强烈的报复念头,如果对其不进行疏导和防范,可能会酿成新的犯罪。所以被害人也是一般预防的对象。2.一般预防的方式一般预防的方式包括威慑、安抚和教育。(1)通过制定和适用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人,抑制他们的犯罪意念。心理强制和“罪刑价目表”。(2)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表明国家和社会对犯罪不能容忍,并应对犯罪人予以惩罚,从而对犯罪进行否定评价,以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对其心理进行补偿,防止报复性犯罪的发生。(3)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鼓励他们积极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的发生。3.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两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一般的说,在制刑阶段,更强调一般预防,兼顾特殊预防;在量刑阶段,两者并重;在行刑阶段,更强调特殊预防,兼顾一般预防。刑法特殊预防的对象是()A犯罪分子B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C广大人民群众D潜在的犯罪人A甲因染上赌博恶习,将自己的积蓄输得精光。他想把输掉的钱补回来,于是产生了盗窃念头。某日凌晨,甲发现一小商店无人看管即撬开窗户爬入室内,盗走香烟、皮夹克、皮手套和少量现金,所窃财物价值和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次日,甲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甲有期徒刑6个月。结合本案分析,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哪些内容?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甲的盗窃行为表明其具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的危险意向,具有再次危害社会的现实可能性,需要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通过对甲盗窃行为的惩罚,向社会警示:任何侵犯合法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就可以达到抑制犯罪发生的效果。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管制拘役主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罚死刑没收财产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我国刑罚的种类(一)主刑(二)附加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能独立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一节主刑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我国刑法共规定了5种主刑。一、管制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的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也是我国独创的刑罚方法。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一)管制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二)管制的执行机关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管制的内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2011年4月28日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禁制令,见P231-232管制刑的起始日期是()A判决执行之日B判决确定之日C羁押之日D第一次讯问日被判处管制,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A1日B2日C3日D不折抵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执行A人民法院B公安机关C监狱D犯罪分子原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对判处管制,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可自由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C可担任某国有企业的销售科科长D仍然可以担任国家机关职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有()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C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ABCD二、拘役拘役指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和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刑事拘留存在差别。(p233)(一)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拘役的执行机关和内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关押在拘役所内服刑。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修改后的刑法典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劳动报酬,应依下列哪种原则确定?A同工同酬B无偿劳动C酌量发给D自由裁量是否发给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区别有()A适用对象不同B执行场所不同C待遇不同D法律后果不同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是刑罚体系的中心,任何一种犯罪的法定刑中都有有期徒刑,也是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种。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其他劳改场所,指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修订后的69条规定,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附加刑仍须执行,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不同的分别执行。新50条涉及减刑,见p235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种。无期徒刑的严厉性仅次于死刑,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并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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