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护理部护理工作处处充满风险!!!!!!!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要求我们护理工作者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增强法制意识,规范护理行为,确保护理安全。了解熟知明确自觉自己职责的法律范围,根据自己所学到的专业教育知识及专业团体的规范和要求。学习护理法律法规的目的各项护理工作的原理和效果。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独立执行,哪些工作必须有医嘱或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以防止法律纠纷。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护理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责任•易引起纠纷的护理工作与防范主要内容•护理行为与《宪法》病人的自由权受宪法保护《宪法》第二章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以其他方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一、护理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护理行为与《宪法》•病人的自由权受宪法保护,护士执业时,应重视病人的自由权,保证病人的自由权,如护士以治疗的名义,非法拘谨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和剥夺病人的自由,是违反宪法的。《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护理行为与《刑法》第四章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护士执业时,错误使用医疗器械,不按操作规程办事,造成病人身体受损。•护士执业时,使用恶性语言和不良行为,损害病人利益。护理行为与《民法通则》生命权—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健康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消毒管理办法》第二章第6条:“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护理行为与《消毒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时,掌握消毒知识,牢固树立消毒隔离观念,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拒绝对传染病人的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承担法律责任。护理行为与《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35条第一款护理行为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分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为进一步规范护理管理,为广大护理人员提供有法可依的执业环境,国务院制定出台了《护士条例》,共六章35条,详细说明了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护士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对医疗卫生机构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它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对推进我国护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和现实意义,它是我国护理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什么是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的权利权利一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权利二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护士的权利权利三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护士的权利权利四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护士的权利义务一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护士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行的大量义务。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核心制度的作用•是护士进行各项工作的标准,以保证基本的工作质量。•给护士清晰、明确的指引,有利于护士工作安全、有序和高效。•预防潜在性危机的发生,保障病人的安全。•是保证病人接受安全的治疗、检查、护理的重要措施。•评估护理工作质量的依据。•保护医务人员。护理核心制度•护理分级制度•护理查对制度•护理人员值班与交接班制度•给药制度•抢救工作制度•危重患者护理管理制度•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分级护理制度•2009年5月22日卫生部下发了《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确定护理级别原则: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它明确规定:“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和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护士实施的护理工作包括: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由于不同级别护理的病人,其病情轻重缓急和所需要的治疗性工作、照顾性工作存在差异,因此,针对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护理的患者,规定了护士巡视患者进行病情观察的频次,以及协助治疗、照顾患者和健康指导的基本要点。分级护理制度护理查对制度护理查对制度是确保护理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它贯穿于护理工作的始终,它不但是确保病人生命安全、身体康复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确保繁杂琐碎的护理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护理查对制度特别提出:要使用“腕带”作为识别,在操作时应至少要求同时使用两种查对的方法,采用反向核对即由患者说出本人姓名,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护理查对制度的落实是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一环!护士交接班制度•护理工作具有工作环节多、操作多、交接多、技术性强、服务要求细、连续性强等特点,规范的交接班不仅给不同班次的护士提供相互交流病人信息的制度保证,而且对加强护理环节管理、促进和完善护理工作增强护士的凝聚力、确保护理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给药制度•给药是临床护理工作中护士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正确及时的给药措施可以挽救病人的生命,促进病人康复;给药错误无疑会给病人带来一定的影响,甚至危及病人生命安全,安全给药是护理安全最直接最重要的指标之一,重视临床护理给药缺陷的防范和管理至关重要。义务二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的义务1、关于紧急救护。救死扶伤是每一个医务人员应持有的职业准则。在遇有患者病情危急的情况时,护士应当立即通知医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医师不能马上赶到,而急危患者一般都处于病情紧急状态,必须即刻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2、必要紧急措施。护士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必须依照诊疗技术规范,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的能力水平,力所能及地正确实施救护,以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因此,要求护士要加强学习,积累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临床抢救、复苏技术,提高对急危重患者的抢救能力。护士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义务三: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护士的义务1、正确执行医嘱。正确实施医嘱是护士保证患者治疗效果和医疗安全的首要工作。护士正确执行医嘱,首先应当核对医嘱,然后按照正确的时间、正确的对象、正确的剂量、正确的途径和正确的方式执行医嘱,并观察患者的临床反应。一般情况下,护士应当一丝不苟地执行医嘱,随意篡改或者无故不执行医嘱都属于违规行为。2、拒绝执行有问题的医嘱。护士在执行医嘱过程中,如果发现和怀疑医嘱存在错误,护士有权利拒绝执行,并向医师提出质疑,这是出于保护患者的目的。义务四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的义务患者的保密权和隐私权•保密权:控制一个人有关自己的信息的权利•侵权:医务人员有意无意地泄露患者的秘密,或外部的压力迫使医生泄露患者的秘密隐私:不容许他人随意入侵的领域。有时也指患者患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精神、心理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不宜或不能向外界透露•隐私权:人们对自己身体和精神独处的享有权•隐私通常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一旦将患者的隐私泄露,可能为患者带来巨大的精神和生活压力,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如:身体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并不被别人观察;不播散私人信息;个人空间的大小因文化不同而有差别。义务五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护士的义务非典、甲流等护士条例•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二、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责任(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过失)侵权行为一般指对某人或许多人的人身权利不应有的侵犯。民事责任;如,病人的知情权(不告知)犯罪则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刑事责任(协助病人)犯罪分故意和过失。护理工作中最为严重的是过失。分清犯罪与侵权行为的关键是对护理行为的目的和后果的正确鉴定。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例:沈某,男,59岁,胸闷4h余,急诊,心率102次/min,无其他体征。医生疑为冠心病,即给予5%葡萄糖250ml加复方丹参16ml静滴,并嘱做心电图检查。1h输液完毕后,患者自述胸闷无好转,护士未予理会,也未查心电图,让患者回家,次日晨患者因心肌梗死死于家中。——犯罪;依法惩处——刑事责任;客观:不作为(应及时报告医生),主观:疏忽大意如,护士未认真听,引起患者不满——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侵权;赔礼、道歉解决。(二)疏忽大意与渎职罪疏忽大意是指不专心致志的履行职责,因一时粗心或遗忘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过失可导致两种后果:1、疏忽大意的错误仅损害了被护理者的心理满足、生活利益或恢复健康的进程。侵权行为2、因失职而致残、致死。渎职罪•对危、急、重病人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或转院治疗,不遵循首诊负责制原则,不请示医生进行转诊,以致贻误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失职行为。•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以致贻误诊疗或抢救时机的行为。•护理活动中,由于查对不严格或查对错误,不遵守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