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总体流程图(图一)破产程序终结,但是在终结后两年内发现还有财产可分配的可以追加分配重整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后企业(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图三),给该企业一次改善经营的重生机会破产管理人制定财产分配方案破产清算和解法院对通过后的分配方案进行认可破产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企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破产,企业(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和解”(图四),目的是与债权人达成延期还款、分期付款等协议法院裁定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发公告要求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职权:见破产法六十一条)决议破产相关事项并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职权:见破产法六十八条)并对其委托相关职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还会根据情况召开第二、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处理监督破产管理人、监管破产财产,讨论重整方案、和解方案、破产分配方案等事项。法院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图五)债权人会议讨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可以对该方案提出异议,如果无异议则该方案获得通过破产流程图(图二)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5日5日7日①15日②10日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5日30日~3个月15日债务人债权人申请人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对裁定不服的,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1.破产申请书;2.财产状况说明;3.债务清册;4.债权清册;5.财务会计报告;6.职工工资支付情况;7.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1.破产申请书;2.申请人及债务人情况材料;3.债务人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的证据,等。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异议①②规定的期限,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驳回不受理受理/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告:1.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2.受理申请的时间;3.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及注意事项;4.管理人名称及处理事务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债权申报,申报期届满后即发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解(见图四)重整(见图三)宣告破产接图三图四破产清算(见图五)破产流程图——重整(图三)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后直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可申请重整直接申请《破产法》对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债务人申请重整的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6个月内(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收到重整计划之日起15日内15日内10日内30日内三类重整申请人债务人出资占1/10以上的出资人债权人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不符合重整条件参照图二中关于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裁定重整,公告宣告破产进行清算提交重整计划债权人会议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见破产法第84条)分组表决,同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代表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表决通过未通过的,经协商后再次表决人民法院根据《破产法》第87条审查申请法院批准裁定终止计划执行不批准裁定是否批准批准执行(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中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执行)终止重整程序执行重整计划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破产流程图——和解(图四)直接申请和解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参照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务人破产之前,没有规定债权人请求申请人(债务人)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和解申请不符合条件申请符合条件,裁定和解/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管理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提交执行职务报告公告未通过法院未裁定认可法院裁定认可通过宣告破产裁定终止和解程序裁定终止执行和解协议破产流程图——清算(图五)5日10日15日10日注销完毕之后次日宣告破产拍卖财产债权人会议讨论无财产供分配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清算财产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行使别除权破产宣告前: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清偿债务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管理人提交分配报告,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注销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