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culpaincontrahendo)。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地位和性质•缔约过失责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曾被归入违约责任中,也曾被纳入侵权责任体系内•道理如下:•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成立前提;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合同债务主要为约定义务,核心是给付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以过错为要件,违约责任往往不以过错为成立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故两者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行为法所加于人们的义务,是不得侵害权益。只要人们未以其积极的行为去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原则上就不负责任。•换个角度说,侵权行为法所要求的注意,是社会一般人能做到的注意,其程度不是太高,否则,便会阻碍人们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不利于积极进取。缔约过失责任•但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基于该信赖关系,双方当事人都为成立乃至履行合同做了程度不同的准备工作。缔约过失责任•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联系在信赖关系中比在普通关系中更为密切,因而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容易给对方造成损害。•为了使当事人都极为审慎地缔约,法律对他们课以的注意要求应该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负有作为的义务才算达到要求,即应负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等项义务。•应以有别于侵权责任的制度保护缔约阶段的信赖关系,这个制度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应该承认,在法国、德国等现代侵权行为法上,在特殊情况下,加重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缔约过失场合也可以构成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独立制度,不仅因为上述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功能上的欠缺,仅靠它们不能周到地保护缔约人,而且有以下深层原因:•交易是个过程,起初是双方当事人开始接触,尔后是相互洽商,最后是成交。法律保护交易,应该是对整个过程加以全面规制:•对成交的保护通过赋予合同关系并配置违约责任的途径达到目的;对接触磋商的保护经过赋予无主给付义务的法定债之关系并配置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完成任务。缔约过失责任•耶林早在1861年首次系统、周密且深刻阐述缔约过失责任时的道理至今仍未过时: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合同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合同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合同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合同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者,对信其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由于这些义务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因而在学说上又称附随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二)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该损失仅为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该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非履行利益的损失。•(三)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四)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对形成合同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不成立的原因的过错。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一)《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1、恶意缔约,即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签订合同。•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缔约过失责任•(二)《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三)其他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1、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缔约过失责任。•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其请求权基础可以定为侵权行为。缔约过失责任•4、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58条)。•6、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58条)。•7、合同不被追认时的缔约过失责任。于此场合,类推适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理由如同合同不成立场合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8、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合同法》第48条及其解释)。缔约过失责任五、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及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赔偿损失。其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是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不被追认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它同样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计有:•(一)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三)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