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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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深刻理解经济法价值的涵义、体系,深入思考经济法理念的涵义与功能,科学探析与把握我国经济法应遵循的理念;准确领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确立标准、构成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了解我国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的主要学术观点。•[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为经济法价值的涵义、体系,经济法理念的涵义、功能与内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确立标准、构成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本章难点为经济法价值的体系,经济法理念的涵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与谈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第一节经济法的价值一、价值的涵义•在现代汉语中,“价值”一词的本初含义是指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在哲学层面上,价值(value)概念主要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人类有意义可以满足其某种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因而从始源意义上,价值就是指某事物能够满足人的一定需求的积极意义或事物的有用性。•具体而言,在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凡是对人有用的、有利的、有益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或某些需要,有助于实现人的一定目标的事物,就是有价值的,就会获得人们的肯定性评价;反之,那些不能满足人的需要,无助于实现人的目标,对人无用、无利甚而有害的事物,就是无价值的或负价值的,就必然受到人们的否定性评价。诸如自由、正义、财富、美德等等,都是人们普遍所希望获得的,因而被人类视为价值的存在形态。二、经济法价值的涵义•经济法的价值属于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基本范畴概念之一。经济法的价值体系的具体内容,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特征等所决定形成的,它属于能够使得经济法具有自身特有品格与特色的因素之一,同时它还决定与制约着同样属于经济法基础理论重要内容的经济法理念、经济法基本原则等。•经济法的价值属于法的价值的理论体系的一个具体问题。从学术术语的角度来考察,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并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固有的概念,而是从西方法哲学中移植而来的。法的价值属于法理学上的一个基本范畴,也是西方法理学上常谈常新的一个传统学术话题。•在法学研究中,在不同的语境下,学者们往往在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形式价值的三种不同涵义上来使用“法的价值”这一术语。而法的价值首要的、最基本的涵义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诸如人身财产安全、公民自由、社会公共福利、经济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护、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等等,都是人类视为美好的、值得珍视的,都是有价值的。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也就在于对这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这些价值就构成了人类的法律所努力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故而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我们是在目的价值的意义上,来使用“经济法的价值”这一术语概念的。经济法的价值,即指经济法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所追求并能够保护与增加的价值目标。三、经济法的价值体系•经济法的价值的种类范围也需要从一般法的价值体系中去找寻。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关于法的价值体系的范围提出了各异的观点学说,概括提炼出了繁多庞杂的种类,归纳列举而言,大致包括了人权、正义、自由、发展、秩序、安全、效率、公平等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作为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分支之一,虽然经济法也应具有一般法的诸如上述价值体系中所应有的价值种类。但经济法作为法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无疑也具有自己的本质属性、特征等特有的品格,诸如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它具有社会性、经济性等等。经济法的这些特有的品格与特殊性,就决定了,一方面,经济法的价值体系的种类应当具有与泛泛而论一般法的价值种类稍有差异更为具体的自己的特色;另一方面,经济法的主旨价值追求也应当有别于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的法律部门,而有自身的特殊性。•经济法的价值体系所应当包括的价值目标的种类有社会经济正义、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总体经济安全、公共经济公平、整体经济效率等。第二节经济法理念一、理念的涵义•“理念”一词并非我国汉语系统所固有,而是一个舶来词汇,是用来对译英文的“idea”与德文的“idee”。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在中国,“理念”属于旧哲学名词,柏拉图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译为理念,康德、黑格尔等人的哲学中的观念指理性领域内的观念,有时也译作理念。•1977年年底修订完成的《现代汉语词典》并没有收录“理念”一词,可见该词当时在社会生活以及学术领域没有得到普遍的使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理念”一词开始逐渐在我国哲学、经济、文化等领域中广泛使用。•《汉语外来语词典》将“理念”解释为人们具有的由一定的世界观所决定的最一般、最基本的观念、思想倾向和价值追求等。•据现有资料,“理念”一词在我国法学领域与经济法学学术上加以经常使用大致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的事情,如法治理念、依法治国理念等。•在现今的汉语语言中,“理念”一词包含两个义项:一是指信念,如人生理念;二是思想、观念,如经营理念、文化理念。二、经济法理念的涵义•根据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内涵的广狭与构成内容的宽窄,大致可分为狭义、广义等二种理论观点。•第一,狭义的经济法理念理论,或者把经济法理念抽象、浓缩为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后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值得崇奉的内心信念,或者主张经济法理念与经济法的价值同义。•我国有经济法学者认为,所谓理念含有理想与信念之义,指的是人们对于某种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而经济法理念则是人们关于借助于经济法(它同民商法等部门法律互相配合)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信念;具体而言,人们相信它可以克服或缓和由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等引起的个体与社会的矛盾冲突和传统法律理念的混乱,能够建立新的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在新的理想模式下,有着个体经济自由、经济权利同社会协调、和谐的秩序,具有个体经济效率同社会总体和长远经济效率相协调的效率,体现着个体经济公平同社会公平、机会公平同分配公平及结果公平、形式公平同实质公平等相兼顾和一致的公平,昭示出经济生活中更为高尚的社会正义。•另有经济法学者主张,法理念作为对法的精神或价值的一种理性概括和追求,是具体法律制度和法制实践的灵魂、法知识的结晶,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的理念与经济法的价值是同义的;经济法的理念应为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表现为经济法是公私交融、社会本位法,是平衡协调、综合调整法;依经济法理念,社会整体的经济生活应当是自由的、有效益的、有秩序的,这就决定了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公平和效率等的高度统合。•第二,广义的经济法理念是指关于经济法理论与制度的各种观点学说与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理念即经济法原理,它是关于经济法的理念;详言之,它是关于经济法现象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和相关的各种观点学说的理性认识;经济法理念是实践中的经济法的理论抽象和概括,它表现于经济法学之中。•还有学者将经济法理念分为经济法的法治理念与经济法的程序理念,前者包括了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公平理念、发展理念与安全理念,后者则包括了实质平等理念、保护公益理念、多元善治理念。•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经济法学理论,都属于哲学上认知论的学问与范畴,因此我们认为从哲学认知论的角度与高度,应将经济法理念的内涵理解为,经过理性认知检验过的对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功能、价值等基础理论进行深层次的抽象归纳与凝炼概括所获得的最基本、最一般、最核心、最重要的理性观念。•如此,我们可以将经济法理念这一概念界定为通过对经济法本质属性、功能、价值等基础理论进行深层抽象与凝炼概括所获得的整体经济利益至上、相机适度干预、实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等有关经济法现象的最一般、最核心的理性观念。三、经济法理念的功能•经济法理念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中居于承上启下的枢纽地位,在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特征、功能、价值等基本范畴理论与经济法基本原则、具体规则之间,起到了关键的桥梁、纽带功能。•一方面,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特征、功能、价值等基本范畴理论,所进行的更深层次的抽象提炼与高度化的概括归纳,而获得的关于经济法现象的最一般、最基本的理性认识与理论总结,从而发挥了承上的功用。•另一方面,经济法理念又是经济法基本原则据以确立的理论基础与前提,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念的具体体现,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又是制定、适用、解释经济法律规范、具体规则的理论指导以及具体经济法制度存在的依据,因而经济法理念又开启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与具体规则的形成。第三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涵义与功能•一般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具有普遍的价值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价值与理念的具体体现,它反映了经济法的价值与理念,又是制定、适用、解释经济法律规范、具体规则的理论指导,以及具体经济法制度存在的依据。同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标志之一。因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中的重要性极高。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构成的不同观点•自经济法学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传播到我国以来,我国的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却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众说纷纭,前后提出过大约五十多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993年以前,学者们依据当时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所提出的诸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早已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确立与完善,或束之高阁,或弃之不用,或改头换面。•1993年以后,在有关有影响力的经济法学著述中所提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流观点,有以下几种。(1)一原则论。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只有一项,即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2)三原则论。有些学者总结经济法基本原则由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构成,另有学者主张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还有学者概括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制绩效原则。•(3)四原则论。有学者认为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实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4)七原则论。我国有学者主张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基本原则由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公平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等七项构成。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导致在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上种类繁多、观点分歧很大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学者们在提炼、概括、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时所遵循的标准、依据、要求、方法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我们认为,在提炼、概括、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时所应遵循的标准主要有专有性标准、普适性标准、价值性标准。•第一,部门专属性标准,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部门所专属的基本原则,它必须能够体现经济法的特色与特殊需求。既不应当是一般法律的通用原则,也不应该是其他部门法所有的基本原则。•依照该标准,则不能将不属于法律原则而属于经济规律或者社会活动准则,例如“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原则”、“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原则”等,当作经济法基本原则;也不能将法律的一般原则,例如“法治原则”,当作经济法基本原则;也不能将宪法原则或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等价交换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第二,普遍适用性标准,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能够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整个过程,而不是只能适用于某一环节,也不能是经济法子部门或者单行法的具体原则。如“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就不能成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第三,价值判断性标准。这一方面要求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能反映经济法的本质与价值,能够体现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另一方面,还要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能够为经济法的立法、司法、执法提供一种价值判断,从而能为经济法立法活动中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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