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族文化讲课人:陈辉蒙古族的历史一,历史略述1,约在50万年前,与北京猿人同时,内蒙古大青山一带已经有人类活动阿。2,约在10万年前,“扎赉诺尔人”在呼伦贝尔草原上猎取盘羊和野牛。3,约5万年前,“河套人”在萨拉乌苏河两岸猎取羚羊和赤鹿。海拉尔细古器文化拉开了北疆草原游猎及游牧文化的序幕。蒙古族的历史4,大约在8世纪中叶,与蒙古族族源直接有渊源关系,居住于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额尔古纳河流域的古老部落,走出原始森林,开始了畜牧业生产活动,史称为“蒙兀室韦”。5,约在公元9世纪到12世纪,他们西迁,到内蒙鄂嫩河源头、肯特山东南一带。6,元至正二十八年(1368),元朝灭亡,残余力量退据蒙古草原。7,从14世纪末叶开始,西部瓦剌和东部鞑靼蒙古封建主,进行了长达60多年的争夺汗权的斗争。蒙古族的历史7,15世纪末叶,达延汗消灭权臣,调整蒙古的封建秩序,把当时错落纷纭、各不相属的大小领地,合并为6个万户,分左右两翼自统左翼察哈尔、乌梁海、喀尔3万户;任其第三子为济农(副汗),统率右翼鄂尔多斯、土默特、永谢布3万户8,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蒙古族地区也和全国一样,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蒙古族的历史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蒙古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蒙古族人民充分享受当家作主的权利。经过近50年来的努力,蒙古族及蒙古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社会历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蒙古族人民和其它各族人民一起正在为建设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而努力奋斗。蒙古族的历史二,蒙古族在历史上的贡献蒙古族自古就是一个勇于开拓的英雄民族。早在13世纪初,统一的蒙古民族刚一形成,就在闻名于世的军事家、政治家成吉思汗的率令下以浩浩荡荡之势冲上了世界历史舞台。从1219年秋,成吉思汗率20万大军西越高加索为始,至1260年蒙古军攻陷大马土革为止,蒙古族不断西征,先后建立横跨欧亚的阔台、察合台、钦察、伊儿四大汗国。蒙古族的西征打开了东西方陆路交通线,促进了东西方经济与文化交流。特别是中国发明的指南针、火药和活字印刷术广泛传入欧洲,加速了西方社会的发展,在世界文明史上写下了显赫的篇章。蒙古族的历史三,蒙古族的“三大历史著作”1、《元朝秘史》;2、《蒙古黄金史》;3、《蒙古源流》。蒙古族的居住1,蒙古族传统的民居为蒙古包。古称“穹庐”,又叫“毡帐”、“毪包”等。蒙古语称“格儿”。自匈奴时代起就已出现,一直沿用至今。蒙古包呈圆形,四周侧壁分成数块,块高1.2—1.6米,长2.4米左右,用条木编成网状,几块连接,围成圆形,上盖伞骨状圆顶,与侧壁连接。帐顶及四壁覆盖或围以毛毡,用绳索固定。西南壁上留一木框,用以安装门板,顶留一圆形天窗,以便采光、通风,排放炊烟,夜间或风雨雪天覆以毡。蒙古包最小的直径为3米,大的可容数百人。蒙古族的居住2,蒙古汗国时代,可汗及诸王的帐幕可容2000人。蒙古包分固定式和流动式两种。半农半牧区多建固定式,周围砌土壁,上用苇草搭盖。游牧区多为游动式。游动式又分为可拆卸和不可卸两种;前者以牲畜驮运,后者以牛车或马车拉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蒙古族定居者增多,仅在游牧区尚保留蒙古包。蒙古包是与蒙古族的游牧畜经济相联的。随着农业经济在蒙古族地区的兴起,蒙古族人盖起了与蒙古包不同的民居。大约在12世纪蒙古人就“筑室而居”了。最早出现在定居里邻近汉族的地区的汪古部。固定的居屋蒙语称为“孛思”。故有孛思忽儿部的名称。蒙古族的家庭一,父系家庭蒙古族祖先以狩猎,采集为生,后逐步过渡到游牧畜牧业生产。由于生产方式的改变,男子在生产劳动中起着主要的作用。男子的地位突出,以父系计算家世,家庭成员中男子为家长,是家庭的支配者;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蒙古族的家庭,虽然也有三代、四代同堂的大家庭,但多数还是小家庭。如果一个家庭中有几个儿子,成年后分家,一般留幼子守家。上层汗和那颜贵族家庭人数较多,他们拥有众多的财产和奴隶以及属民,往往有三妻四妾,在妻室及子女中还有嫡庶之分。蒙古族的家庭二,家庭财产的分配与继承蒙古族的传统惯例是在其父在世时,长子成人结婚分出去居住,分得一部分财产和牲畜等,女儿出嫁也有相当数量的陪嫁。而其父亲死后,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儿子(蒙古语叫“斡赤斤”,意为守灶者)继承财产,管理家务。《蒙古法基本原则》一书说:“成吉思汗的大札萨克规定,兄弟分家时财产按下列原则分配:年长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未子继承父业。”直到现在,蒙古人分家继承财产都是照长子与末子为主的习惯进行的。蒙古族的家庭三,亲属关系蒙古族的亲属可分宗亲、外亲、妻亲等。男系血统的为宗亲;女系血统的亲属为外亲;妻的本亲为妻亲。亲属称谓是由历史形成的,一般不随意变更。血亲只有当事人死亡而自然消除;姻亲只在离婚的情况下解除。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外亲、妻亲,均为女系亲,如外祖父(哈屯额卜格)、外祖母(哈屯额克)、外孙子(折扣兀)、姨(纳哈出额格赤)、舅(纳哈出)、岳父(哈敦额赤客)、岳母(哈屯额克)等。蒙古亲属制度,在封建领主制度下,突出血统的地位,在婚姻、结亲、家庭也都注重血统,这是蒙古亲属制度的一个特点。蒙古族的婚恋一,历史上的婚姻形式1、族外婚制。蒙古族母系社会和父系氏族社会阶段的婚姻规例。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男子只能娶外氏族之女为妻。2、聘婚制。蒙古族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男方娶妻,要给女方送聘礼,即“多求则贵,才求则贱”。3、入赘婚。在女方无男子继承,以入赘的女婿继承,也称招女婿。有两种形式,一是永久性入赘。另一是非永久性入赘。蒙古族的婚恋4、收继婚。蒙古婚姻中把妻子视作夫家的财产。早在实行氏族外婚制时,嫁入本氏族的女子,是夫家氏族的成员,在夫死以后,妻若改嫁,必须嫁给夫家氏族中的成员,这种习俗长期沿习.此外,元代时强调等级婚,门当户对。贵族与平民之间不通婚,平民不与奴婢结婚。还有为政治目的联姻制度,如清代的额驸制度,即为加强满蒙关系的联姻。蒙古族的婚恋二,婚姻仪式蒙古古代婚姻仪式,有相当繁复的程序,一般有相亲、求婚、许婚、送聘礼等。男方以牲畜等为聘礼,女方陪嫁物有牲畜、财物和奴仆。贵族与富户的结婚仪式非常隆重,平民家庭婚姻仪式则比较简单。1.提亲。女子一般在16—17岁,男子一般在18—19岁,选择配偶,主要由父母作主。一般由男方家物色好姑娘,请媒人提亲。媒人拿着哈达、酒等礼品提亲。如果女方家不同意,将礼品退回。女方家同意,即收下礼物。蒙古族的婚恋2.定亲。定亲的方式一般是男方请媒人向女方父母或长辈提出定亲,女方则提出要定亲的礼物,其中包括哈达的数目。3.婚礼。蒙古的婚礼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地区各阶层,其规模的大小,繁简的程度和方式都有很多变化。婚礼仪式,牧区与农区,东部与西部也有许多区别,但都有迎亲、送亲仪式。4.迎亲。选定吉日,新郎身着缎子长袍,腰束金黄色宽带,脚蹬长靴,左肩挎弓,腰间系有装五支箭的箭筒、烟荷包,打扮得英俊华贵,与迎亲的主婚人和祝赞词歌手、亲友等人喝“上马酒”后骑马出发,并带有一匹骏马,作为新娘的乘骑。蒙古族的婚恋5.送亲。女方送亲,陪新娘上路。新娘的服饰华丽,头戴帽,脚穿靴,骑马前往男方家。在送亲途中,男女催马奔驰,互相追逐,常以掠帽为嬉。到男方家后,还要举行一系列仪式,以祝新人白头到老、生活幸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蒙古族普遍实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同时也保留有蒙古族的历史上的一些婚姻习俗。蒙古族的丧葬蒙古族习俗有土葬、火葬、野葬1,土葬。蒙古人很早就实行土葬,早期蒙古人认为死亡是由此世渡到彼世,因此不论贫富都要尽力为死者穿戴好,好让死者到彼世有好的生活。尤其是贵族的土葬非常隆重。元朝皇帝死后“殓用貂皮袄、皮帽、其靴袜、系腰、盒钵、俱有白粉皮为之”。2,火葬。早期色目人等实行火葬,但在蒙古人中并不提倡,直至佛教在蒙古上层中兴起,才出现火葬。明政府虽然反对蒙古人实行火葬,但有些贵族、喇嘛仍实行此俗。3,野葬。也称明葬、天葬。这种形式,在有的牧区实行。此外,还出现过古墓葬、合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