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市(县)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甲方:(市、县出租车管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经营权使用单位或个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事宜签定合同如下:第一条甲方依法赋予乙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个,经营权证号从至。乙方使用车辆型号,车身颜色,经营有效期限为年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于每年月日之前,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万元。乙方在经营有效期限内应总计缴纳有偿使用费万元,由甲方代收后上缴当地政府国库。第三条双方约定的经营权有效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营权由甲方无偿收回。在经营权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乙方的经营权。乙方聘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乙方与驾驶员签定的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经营权有效期限。第四条甲方对乙方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如果乙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依法撤销乙方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重新许可到其他质量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本轮经营权有效期限内,如果乙方经营规范,服务质量好,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甲方应当赋予乙方下一轮经营权的优先权。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监督乙方经营行为,并对乙方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2、在经营权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采取相应制约措施。3、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向乙方征收交通税费,收取工本费。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按照约定向乙方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4、按照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含服务质量监督卡)按时进行监督检查。5、对乘客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6、遇有防汛、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时,有权调度乙方营运车辆。7、按照省、市的统一规定和要求推广安装使用GPS车辆运行信息系统。8、组织开展行业文明创建活动。(二)甲方的义务1、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为乙方办理出租汽车客运相关经营手续。2、及时传达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的法规政策和公众信息。3、组织研讨出租汽车客运有关政策。4、参与协调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纠纷。5、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改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6、公开办事制度、程序、结果,接受乙方监督。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在经营权有效期内具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2、按照规定条件、程序、时限向甲方申请办理出租汽车客运相关经营手续。3、按照规定条件购置营运车辆、聘请出租汽车驾驶员。4、了解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的法规政策和公众信息。5、监督甲方的办事程序和结果。6、向甲方提出制定行业政策有关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二)乙方的义务1、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诚信经营、文明服务,自觉遵守交通规则。2、按照规定聘请具有出租客运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并向甲方报备驾驶员有关资料;接受甲方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主动如实提供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3、依法缴纳交通税费、相关工本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税费;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执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承包(管理)费的收费标准。4、按照统一规定购置营运车辆,使用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置,设置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督标志,车身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按照统一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车辆运行状态监控设备。保持车辆整洁,车身喷印统一规定的颜色,不违反规定张贴广告,在规定位置张贴运价表。5、按照本单位经营规模和申请经营权时所提供的经济技术条件证明材料,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服务规范和车辆检修、安全行车、治安防范、投诉处理制度。6、定期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政策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安全营运等方面的培训,定期召开安全例会。7、及时、准确处理各种投诉和举报。服从甲方防汛、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的统一调度,保证完成任务。8、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理”的原则,签订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应包括经营权和车辆产权的归属、经营收入分配比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不得将企业经营风险转移或变相、强制转移给出租汽车驾驶员。9、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组织、主动参与开展行业文明创建活动和公益活动。10、不得转让、倒卖经营权。第七条(一)乙方或其经营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无偿撤销乙方的经营权,乙方应立即停止营运,并向甲方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1、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缴或未全额缴纳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2、乙方用技术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3、乙方伪造资格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料的。(二)乙方或其经营的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无偿注销乙方的经营权,乙方应立即停止营运,并向甲方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1、经营权许可到期的;2、经营权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3、因不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的;5、被依法撤销、撤回或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6、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7、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8、经营者违法转让经营权的。(三)因甲方违反规定办理营运手续,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四)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1、违法转让、倒卖经营权的;2、违反质量信誉考核有关规定的;3、投诉处理不及时的;4、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5、违规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费用的;6、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在本合同外另行约定,但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第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