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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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防范用工风险,确保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清楚、劳动合同规范、劳动规章健全、劳动机制灵活的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经营实际,制定全员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公司与员工依据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其他专项协议。专项协议、岗位职责说明以及公司依法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第三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并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公司员工不论职务高低、岗位差异以及入司方式的不同,只要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都应当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依法应当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拒不签订的,公司不予聘用。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管理第四条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动合同的直接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下列事务并对劳动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一)制定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办理总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三)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等相关手续;(四)检查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总公司员工的劳动争议及各分支机构上报的重大、复杂劳动争议;(五)保管总公司员工、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与之签订(含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并及时归档。(六)根据总公司规定应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的与劳动用工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各分支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总公司以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参照本细则第四条处理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第六条公司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应当落实劳动合同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第七条公司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员工的劳动档案以及职工名册。2员工劳动档案应包括员工的招聘、录用、解聘、辞职、辞退、培训、奖惩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资料。第八条员工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档案保管人员因保管不善导致档案不全或丢失的,视为有重大过失行为,公司将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九条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属公司秘密,无关人员无权查阅。第十条公司各级工会应当指导、帮助职工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第十一条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对于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对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签定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员工本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生效;人力资源部门应当确保员工签名的真实性。第十三条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第十四条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情况,公司对此应如实说明。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有权了解员工的学历层次、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员工对此应当如实说明,对需要保密的信息应当事先声明。第十五条劳动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部门应当留存受聘员工签名确认的公司告知事项和拟聘员工提供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公司录用员工前必须查验员工与过往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能证明该员工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查验合格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公司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在新员工实际到岗之时或之前签订,特殊情况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员工到岗后一个月,逾期未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将追究负责人与经办人的责任。第十八条公司拟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前3天将劳动合同文本送交员工。员工愿意当即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受此时间限制。3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第二十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确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应当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地域以及按月给予经济补偿的数额。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确定的人员以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人员。第二十二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当与该员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公司与员工依法订立的教育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补充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约定了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约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公司与员工对生效时间或者生效条件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对同一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第二十六条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在综合评价员工的个人素质、业务能力、岗位性质、公司需要等因素的前提下与员工协商确定。4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原则上不与新录用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公司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学历:总公司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重点大学特别优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各分支机构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公司原则上不招聘本科以下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对拟聘用的应届毕业生,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之签订“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公司应当在“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中约定应届毕业生在报到时必须同时获得毕业证、学位证(或其他必要证书)以及毕业时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如毕业生在报到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录用。第二十九条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原则协商确定:对招收录用的本科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超过2年。对公司出资招收录用的应届毕业生,根据出资额度,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超过3年。对招收录用的应届硕士研究生,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超过3年;对公司出资招收录用的应届硕士研究生,根据出资额度,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招收录用的应届博士研究生,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5年;对公司出资招收录用的应届博士研究生,根据出资额度,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为5年以上。第三十条公司招收录用一般岗位的员工,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但一般不超过3年。公司接收军队复转军人的,劳动合同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招收录用的具有保险专业特长或我司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一般签订3至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公司出资招收录用的上述人员,首次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从国(境)外或国内同业引进的特殊人才,一般签订3至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外国人或外籍华人的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上述人员可不实行试用期。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员工续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除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原则上按下列情况协商确定:(一)合同期内综合鉴定为“优秀”的,一般签订3-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合同期内综合鉴定为“良好”的,一般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合同期内综合鉴定为“称职”的,一般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四)合同期内综合鉴定为“欠称职”的,一般签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不签订劳动合同;(五)合同期内综合鉴定为“不称职”的,不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内综合鉴定是指根据员工在合同期内的季度考评、年度考评、工作态度、平时表现以及其他考核结论做出的综合评价。5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且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服务期届满之日。第三十三条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将员工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考核情况等相关信息汇总,在征求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后,对员工在合同期内的表现做出综合鉴定。第三十四条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5日,人力资源部应将员工的名单连同员工在合同期内的综合鉴定上报公司领导,是否续聘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但变换工作岗位和晋升职位的可约定考察期,考察期内工资等各项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薪酬不低于原岗位薪酬(因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而调岗的除外)。经研究决定不予续签的,由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员工。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十六条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的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安排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第三十八条公司发生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等事项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事项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公司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四十条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员工的实际能力,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员工的职位、岗位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员工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三)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公司的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予经济补偿。6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变更前,一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相关的变更事项,被通知一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通知方进行协商。同意变更的,双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第四十三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公司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通知员工本人前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公司应当及时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研究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四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另有约定外,公司可以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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