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酒店经营中涉及的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附随义务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学习目标•能够通过独立检索法律法规,对饭店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初步的判断,运用合同法解决饭店消费纠纷。•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订立的过程。•3、合同的效力。•4、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5、合同的附随义务。•6、合同的变更和转让。•7、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能力目标】【知识目标】•2005年7月,南京某大学的学生丁某到河南某大学进行学术活动。到达后遂在大学的宾馆客房休息。一觉醒来,丁看到自己的背包被扔在卫生间的地上,在打电话通知服务台时,她又发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丁吓得花容失色,丢失了1200元现金事小,电脑里保存着她一年来进行四次试验的数据和五篇论文。宾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宾馆已提供住房,履行了所要求的义务。财产损失应由盗窃分子承担,宾馆无须承担责任。丁某认为,自己入住宾馆时并没有与宾馆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不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案例导入•问题:•1、丁某入住宾馆的时候并没与宾馆签订合同,丁某与宾馆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吗?•2、请列举此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没有规范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按照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等。•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2008年8月初,王先生计划前往某著名旅游城市出差,遂通过电话向某饭店预订客房。在向该旅游饭店前台咨询房间价格时,顺便问了该饭店的星级。服务员告诉王先生,他们的饭店是四星级。8月6日中午,王先生到达该饭店后立即办理入住手续。当天晚上,王先生在客房内一份资料上看到,该饭店正在参加四星级饭店的评定。王先生认为饭店有意隐瞒真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饭店做出合理的解释。饭店负责人向王先生赔礼道歉,并按照王先生的要求,给予房费六折的优惠,王先生不再追究旅游饭店的责任。•问题:该饭店的做法有否违反法律规定,还仅是道德问题?案例导入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二)合同订立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二、合同的条款•合同的条款,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三、合同订立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2、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四、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时间•1、一般规定•《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4、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二)合同的成立地点•1、一般规定•《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三)合同的成立事实(1)《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五、缔约过失责任•六、格式条款合同•(一)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一规定描述了格式条款的以下特征:•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在拟定之时并未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欺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重复使用•重复使用包括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和适用时间的持久性。•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此点强调了格式条款的附从性或定型化特征,即格式条款的特点在于订约时不容对方协商(要么接受,要么拒绝),容许协商而不与对方协商或放弃协商的权利,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二)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三)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七、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二)赠与合同的效力•1、赠与人的义务•(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2)瑕疵担保责任。•2、受赠人权利义务•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一、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随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即附条件合同。•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达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规则•(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三、履行抗辩权•案例3‐7•某组团旅行社与旅游目的地的饭店就旅游团的住宿时间、价格达成协议,并且约定服务款项由旅行社全部直接现付给饭店,但合同中没有明确付款时间。旅游团到达目的地后,饭店要求全陪立即支付全额房款,全陪坚持说要等旅游团队行程结束时才支付,饭店坚持支付,否则就拒绝提供客房,纠纷因此而起。在全陪和旅游饭店交涉过程中,旅游饭店和旅行社均没有照顾客人,客人向旅游饭店提出先入住,但饭店置之不理。饭店的理由是,由于饭店和旅行社签订了客房服务合同,饭店只向旅行社提供客房服务,饭店与客人之间没有直接签订合同,客人无权过问饭店何时提供客房,而应直接向旅行社提出交涉。•问题:饭店的理由从法律上站得住吗?•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履行责任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者拒绝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第五节合同的附随义务•案例3‐8内容略。•问题:•1、餐馆除提供餐饮产品外,是否还有其他义务?•2、找出王先生主张的法律依据。•3、餐馆的主张合法吗?说出法律依据。•一、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的概念•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一般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二、附随义务的种类•(一)通知义务•通知义务一般又称之为告知义务。•(二)协助义务•协助义务又称为协作义务。•(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不得对第三人泄露。•(四)其他附随义务•1、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即债务人应尽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务的注意。•2、保护义务•保护义务是指在由于合同接触(准备交涉、履行、受领等)而有发生侵害对方生命、身体、财产的可能性的场合,对于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义务。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案例3‐9•游客钱某通过旅行社预订了A饭店的标准间。但当钱某按照约定时间到达A饭店时,饭店总服务台却告诉他标准间已满,只剩下一间小套房,钱某需交纳200元差价方可入住。钱某不同意A饭店的安排,服务总台遂通过电话与附近的B饭店取得联系,并且写好一张便条让钱某“打的”前往。钱某到达B饭店后得知,B饭店的标准客房较A饭店的质量要差一些,而且还要补交80元的差价。由于当时天色已晚,为了安全,钱某只得付钱入住。旅游结束后,钱某向当地旅游质监部门投诉,要求A饭店赔偿经济损失,同时也要求B饭店返还80元房费差价。本案涉及的是饭店住宿合同以及该合同在履行、变更和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问题:•1、钱某与A饭店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2、A饭店应当如何承担超额预订的责任?•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经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