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农村婚姻在法律中的适用法律讲稿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呈现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年龄小且结婚时间比较短、外出务工人员多、女性提出离婚的多、涉及违法行为的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多等特点。其主要原因是打工外遏、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当事人举证困难、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件比例高、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婚姻管理工作,尤其司法机关要正视问题,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借婚姻索取财物;(3)重婚;(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5)家庭暴力;(6)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2、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3、婚姻法的“四个禁止”(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3)禁止重婚。(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是如何规定的(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3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7、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留在男方村中居住是否享有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1)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籍迁往其他乡村的,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2)如仍在原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撤回她的责任田、宅基地;(3)不论是丧偶妇女,还是离婚后的妇女,都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只要户口还在原籍,就不能剥夺她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8、结合下面的事例谈谈农村彩礼的问题【案情】原告:艾某,男,住广饶县李鹊镇。被告:孙某,女,住广饶县李鹊镇。案由:婚约财产纠纷。原告诉称,2001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11月13日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见面礼等1510元。2002年农历2月6日订婚时,又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礼金、衣物等共计14800元。但被告却对婚约及我们两人的交往极不负责任,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沉重的经济负担。目前我与被告已分手。我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6310元。被告辩称,原告与我分手的原因是其父亲看不惯我,我并没有过错。4我同意返还部分彩礼。【审判】广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与原告谈恋爱为前提条件,收取了原告大量的财物,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尽管是原告退婚,被告也应当返还彩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5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评析】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纠纷案。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彩礼的性质。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女方借婚姻成立向男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这种婚姻俗称“彩礼婚”,这种财物俗称“彩礼”。彩礼婚是封建社会聘娶婚的一种变种形式。这种婚姻使男方获得劳动力,女方以彩礼的形式获得经济补偿,彩礼成为女子的身价费,这种婚姻究其实质是男女两家人财交换的婚配形式。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此种婚配形式,有的人相互攀比,名目繁多。这不仅腐蚀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妨碍婚姻自由的原则,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十分有害的。2、彩礼的范围。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男女双方交往时间较长、次数较频繁的,彩礼的数量、名目很多。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注意彩礼范围的界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赠与性质。5这些款物,均不在彩礼之列,当然不必返还。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不得追索。对所诉纠纷的财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无法查清的,可推定为赠与。索取彩礼行为无效。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之所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因为它往往将男女双方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并非以感情为基础,带有女方自卖性质,婚姻关系的牢固性、稳定性较差,常常在男女双方结婚时就埋下婚后不和的种子,渗入了婚姻不稳定的因素,婚后常因生活琐事造成感情的鸿沟,导致家庭的破裂。当事人实施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订婚、退婚是民间的一种订立婚姻契约和解除婚姻契约的古老风俗习惯,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财物纠纷,可以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现时农村中有“女退男全部还,男退女不给补”的顺口溜,与法律规定相悖。男女双方不论哪一方退婚,彩礼均应当返还。本案中,男方艾某提出退婚而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对其主张在界定彩礼范围后应予以支持。男方放弃部分彩礼与女方达成一致意见,广饶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此案是正确的。62010年村干部“五五”普法学习签到表时间:地点:讲授人:内容:参加学习人员:索河镇村村民委员会二O一O年月日72010年村干部“五五”普法学习记录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主讲人:记录人:索河镇村村民委员会二O一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