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经纪律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2014年农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经纪律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的各项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4会议费背后隐藏贪污挪用公款案一些单位、部门热衷于召开会议是由于从中可获得诸多好处:可以申请到大笔会议经费,用不完的会议经费可充实“小金库”;可以借开会之机公款吃喝、旅游、玩乐,还可借开会为名发放精美礼品、会议补贴;操办会议的个别会务人员可以在联系住宿、就餐和结账过程中向对方索取高额回扣。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对会议费的管理都有较为严格详细的管理规定。然而,会议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花样繁多,有的已经突破了会议费的管理规定。经归纳,会议费支出的种种非正常表现形式有以下表现:5会议费背后隐藏贪污挪用公款案1、超标款待:鉴于国家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有明确规定,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为使账面招待费支出不超过规定限额,在会议用餐费上绞尽脑汁,有单位将会议用餐地点消费的与会议无关的招待费一并开具会议费发票在财务报表上列支,最终导致会议费远远超过会议实际开支。还有一些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则无视会议管理规定,大幅度提高食宿标准,吃当地名菜,住星级宾馆,会议费越涨越高。6会议费背后隐藏贪污挪用公款案2、公款旅游:越是著名旅游景点,越能吸引八方会议纷纷前来召开。有单位以学习、培训、调研为名,实质以公款旅游为目的到旅游景点开会。会议仅仅开半天或一天,而旅游行程则安排两三天,甚至更长时间。主办者在会议期间组织人员外出旅游,其旅游费用全部以会议费入账。7会议费背后隐藏贪污挪用公款案3、报销礼品:有单位在会议期间购置各种各样的礼品、纪念品赠送参会者。为逃避财务监督,有单位将一些无法报销或不好报销的各类礼品支出,冠以“会议礼品”、“纪念品”之名报销列支,让这些本来难以报销的支出混入会议费支出里逃避禁止性规定。8会议费背后隐藏贪污挪用公款案4、套取现金:有单位伪造会议通知,以召开会议名义(虚假会议)套取资金;有单位虚列会议支出,提取现金发放劳务费、报销各种发票,购买消费卡、电话卡、购物卡、礼品、高档烟酒、高档衣物等;有单位将已列支的会议费以结余形式留存在会议经办单位形成“小金库”;有单位虚列会议支出,转移财政资金到个体企业账户、个人银行卡等。9案例——个人交情公款买单2013年8月7日,乌鲁木齐市经信委党组书记王国林在西虹宾馆公款宴请前来看望自己的原工作单位领导,花费2210元;2013年9月16日,乌鲁木齐市经信委领导班子以欢送2名班子成员调任和退休为名,在西虹宾馆公款吃喝,花费2643元。乌鲁木齐市纪委决定给予市经信委主任程新建、党组书记王国林党内警告处分,责成二人向市委、市纪委作出深刻检查,并分别由个人承担宴请费用。10案例——公款报销费用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钟真利,2010年9月8日至12日到上海、2010年11月11日至16日到安徽、2011年5月13日至19日到江西考察选调干部期间,携带社会无关人员同行,并公款报销费用。2014年1月24日,钟真利退回应由其个人支付的款额3936元,并被法院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1案例——违规借用公款大连市某一国有企业在成立的某公司中拥有股份,该国有企业委派工作人员李某到该公司中担任副经理。2002年3月22日,李某应客户齐某的要求,将本人任职的公司的200万元资金转到齐某的个人账户,用于齐某等人组建另一家公司的验资资金,10天后即4月1日,齐某将借用的200万元资金返还。李某觉得此举既帮了客户的忙,又无人知晓,本公司也没有损失,做得值得。以后,该国有企业接到群众举报,委托审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业务审计,李某认为此事难以躲过,向审计人员出具了关于挪用公款的说明,李某挪用公款被审计查实,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的身份是国家企业工作人员,他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给他人使用,明知使用人用于赢利活动,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12案例——私存私放公款1、某高校教务处经处长及教务科长决定,并由教务科长与设备科科长经办,收受多家书店、印刷厂各种名义的回扣款共计119万元,设立小金库。在此期间,由教务处长与教务科长决定,将64万余元以加班费、过节费等名义发放给教务处工作人员。后经法院判决,该教务处犯单位受贿罪,被处以罚金,该教务处长、教务科长、设备科长犯贪污罪,其他人员退回所得款项。2、广东省清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自2003年1月至2006年12月,将财政返还的卫生清洁费959万元违规私设“小金库”。这些钱大部分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共支出943万元。2007年1月以后,该处撤销上述账户,以收费员陈某等人的名义开设多个私人账户,公款私存。13案例——公款旅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借出国培训考察之机,先后4次组织赴新加坡、澳大利亚、德国旅游,花费公款153.5万元,该校校长、党总支副书记郑翠琼和党总支书记、副校长谭汉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15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16案例——公款购买保险被告人唐某,男,原系上海某检修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张某,男,原系检修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曹某,男,原系检修公司财务部部长。2002年10月,上海某检修有限公司(系上海某国有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下称“检修公司”)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定由单位出资为公司领导及中层干部按照个人级别购买人身保险,同时由单位与各被保险人签订协议,如果被保险人在五年内离职,保险受益人是单位。17案例——公款购买保险之后,被告人唐某起意在上述保险之外再用公款为自己另行投保,并与分管公司具体业务的被告人张某和负责公司财务的被告人曹某商议。张某、曹某明知自行购买保险系个人行为而不持异议,唐某指使曹某具体做帐。后曹某将三人单独投保的保费和单位集体投保的保费混在一起开具支票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后,曹某将保险公司发票和投保人名单入帐,但未将每个投保人具体金额的清单入帐,隐瞒了三人用公款私自购买保险的事实。18案例——公款购买保险2003年4月,检修公司再次为领导和中层干部购买保险,唐某决定再次为三人私自购买保险,这次三人并未一起商议,但依照第一次购买保险的程序,唐某联系购买保险,并将保险单交给被告人张某和曹某,曹某负责采用相同方法把帐做平。三名被告人先后两次私自购买保险共计侵吞公款人民币224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用于支付唐某、张某、曹某保险费分别达89万余元、99万元、35万余元。19案例——公款购买保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张某、曹某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经预谋后用公款私自购买保险,保险利益已经归属各被告人自己,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三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经过预谋,根据各自的职务条件互相分工,犯罪结果是由三名被告人共同的故意和相互配合的行为所产生,因此三人应对共同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存在主从犯之区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款的规定,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1万元;判处曹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案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李某原系某村民小组组长,中共党员。2006年4月,某供电局为位于某镇某居委村路段安装路灯13盏。完工后,身为该村村民小组长的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列了“付路灯款”人民币46,700元在村帐支出并非法占为己有;2006年10月12日,李某领取了镇政府征用某村土地补偿款人民币579,300元后,除了付此块土地原购买人周某某其中17.1亩土地款共人民币513,000元和应付出的“量田款”350元外,剩下补偿款人民币65,950元不入村帐而非法占为已有。以上两项李某共侵占公款112,650元。21案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案发后,李某退出其非法所得的全部款项,同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检察机关侦破某村居委委员周某挪用公款一案。惠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案件。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其退出所得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且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2案例——挪用社保基金祝均一,曾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涉及违规操作社保基金。祝违规拆借的32亿元社保基金,被民营企业家张荣坤旗下的福禧投资公司在4年前用于收购沪杭高速公路。据知情人士透露,祝均一在2002年前后为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高达32亿元的“贷款”,但福禧并未对该笔巨额款项提供担保。且福禧收购沪杭高速背后的真正出资,正是来自上海社保的资金,该笔总额32亿元的巨额资金中,却仅有11亿元被用到了沪杭高速。福禧投资董事局主席张荣坤也已案发,祝均一被免职。23案例——挪用住房公积金邓某某,原系汉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管中心)职工。2006年7月至2008年5月,邓某某乘本单位长期放松财务管理监督之机,利用负责收取市直机关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收取汉川市劳保局、汉川市电视台等单位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采取截留不上缴的手段,多次挪用公款累计884988.30元,用于购买彩票和赌博。案发后无力归还,于2008年6月4日由单位领导送到汉川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同日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2008年8月29日,提起公诉。2008年9月27日,汉川市人民法院以邓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4案例——挪用住房公积金邓某某每次收款都如实开票,将缴款三联单的发票联交对方入帐,而将记账联长期隐瞒,不缴本单位财务科,而把收到的现金和支票取现后供自己购买彩票和赌博开支,隔三差五地不间断作案,有时采取挪用后次归还前次的办法作案,事实很清楚,帐目很清楚。只要每月核实存根联,回笼票据就无机可乘,或者每月将帐目与缴款单位对账就很快发现问题。由于上述简单的、常识性的监督不到位,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25案例——挪用住房公积金邓某某从2006年7月开始第一次作案,轻易得手,收取汉川市综招投标中心住房公积金25580元,截留不上缴单位财务,用于个人赌博输了。自己单位根本不知道,缴款单位长期也不过问,使得她的胆子大了起来,在以后的收款中持续作案,平均每个月作案一次,以致在近两年的时间内作案26次,共挪用公款100多万元都未能被发现。是单位制度不执行、不落实、不监督、不检查,给她挪用公款作案提供了方便条件,创造了作案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1 / 2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