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和主要条款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论述)1.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合法,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准则(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2.保险利益的种类(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A、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B、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C、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案例1案情介绍某游客到北京旅游,参观故宫博物馆后,激发其爱国之心,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参考分析不能承保。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标的的安全收益,保险标的受损则受损。本案中,保险标的(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没有保险利益,也不能为其投保。若可能承保,则要求受益人为故宫,游客只是投保人而已。案例2案情简介王某得知其姐怀孕,为表示其庆贺,花钱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对其姐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兄弟姐妹并没有直接的保险利益。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和主要条款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论述)2.保险利益的种类(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每个人对他本人的生命身体具有无限可保利益。①有血缘关系的、永久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②具有合法经济利益关系的非亲他人之间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和主要条款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论述)3.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避免道德风险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人的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而故意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犯罪,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扩大等通过保险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危险。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有保险利益,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的发生。如果法律上没有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财产或本人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就会出现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赔偿而任意购买保险,并盼望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其不但不受损失而且会得到很大的利益,这必将给社会造成混乱,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也使保险制度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和主要条款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论述)3.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2)防止赌博现象从表面上看,睹博与保险都具有一定的射幸性质,以小博大,并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但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的目的在于排忧解难,求得经济上的保障,是应用危险分散原理,通过科学的统计、分析和计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生时为投保人提供经济补偿,而且补偿数额应以其损失相等。也可以说,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补偿行为,是建立在合理、科学的基础-仁的,虽然是以较少的保险费换取有可能高出于倍的利益。但它是人类互助精神的一种体现。而赌博则是有悖于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不良行为,其手段和结果都表现出以单纯获利为目的,以小的损失谋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的投机行为。其挟取的赌博利益是以发生一定数额的损失为前提,也不是以补偿其损失为原则的,与保险有本质的区别。保险利益的确立从本质上划清了保险与赌博的界线,有利于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和主要条款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论述)3.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质与量的根据与准绳。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不是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遭灾受损,而是保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的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而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实利益以及可以实现的预期利益为限,因此是保险人衡量损失及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否则被保险人将因此获得额外利益,这有悖于损失补偿原则。再者,如果不以保险利益为原则,还容易引起保险纠纷。例如,借款人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万元,银行将此抵押房屋投保,房屋因保险事故全损,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其损失是15万元还是30万元呢?保险人应赔付15万元还是30万元?如果不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来衡量,银行的损失就难于确定,就可能引起保险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纠纷。而以保险利益原则为依据,房屋全损只会导致银行贷款本金加利息的难以收回,因此,银行最多损失15万元及利息,保险公司不用赔付30万元。案例1案情:房屋出售后受损索赔案2005年6月3日,某市职工王某将其私有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1月25日,王某将这房屋连同保险单一并卖给了李某,卖价中包含了保险费一项。2006年4月1日,该房屋因火灾而受损严重,损失金额(修复费)达3万元,事故发生后,李某拿着保险单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案例1分析第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以投保人对投保财产具有可保利益为前提。可保利益应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自始自终都存在,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丧失了对保险财产的可保利益,则保险合同自动失效。第二,保单注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特别注明的特定对象,它不能随着保险财产的出让而转移。第三,保单不能自由的转让,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并由保险公司签发书面证明——批单,对被保险人进行更改,才能具有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结论本案属于拒赔案例,李某的房屋损失由其自行负担,至于李某向王某缴付的保费是属于李、王之间的经济关系,与保险公司无关。案例2案情简介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其具有抵押权益的房屋,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火灾保险,保险有效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同年11月底,抵押借款人向银行归还全部借款,并收回抵押品。12月该房屋发生了火灾,试分析此案中的银行和抵押借款人能否获赔偿。题目不能获得赔偿。因为在这道题中,投保人为银行,保险标的为房屋.11月底抵押借款人已归还了银行全部借款。所以投保人(银行)对标的无保险利益利益,当投保人与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时,保险合同终止。案例3题目某人购买一栋住宅,价值为30万元,不久,他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火灾保险,保险金额是32.5万元。在此之后,投保人购置了高档家具及家用电器2.5万元,不幸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一次火灾,致使全部财产焚毁。保险公司应赔30万元,还是32.5万元?分析保险公司应赔30万。因为投保人投保的房屋总价值为30万,焚毁后按照财产价值赔付应该是30万。而他的价值2.5万元的高档家具及家用电器由于没有保险,因此不在保险人理赔范围之内。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和主要条款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论述)一、最大诚信的含义英国保险学家斯克.拉顿对最大诚信作了这样的概括:鉴于承保人对于标的物一无所知,而被保险人知道所有的情况,被保险有义务向承保人充分告知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这就是最大诚信的含义。“所有影响一个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费或决定是否承担某项风险的情况,均为实质性重要事实”——也就是所有能够影响保险人作出承保或费率确定的事实就是实质性重要事实。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和主要条款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论述)2、投保方最大诚信的实现:告知和保证(1)告知—告知有狭义的告知和广义的告知。无须告知:①法律事实。②保险人被公认应了解的事实。③降低风险的事实。④保险人在检验过程中应当注意到的事实。⑤不为投保人所知的事实。违反告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投保人有填报不实,有意隐瞒或过失遗漏的事实。②虚报、隐瞒或过失漏报的事实必须是影响保险人危险估计的重要事实,否则也不构成违反告知。案例题目某市信号工程投保企业财产保险,要求按占用性质分别投保。其中仓库,根据该厂的申报系堆放一般物质。按仓储险的规定,堆放一般物资(也就是不堆放危险品与特别危险品)费率是1/00。不久,该厂因电线走火仓库被烧。在申报损失时发现仓库内有一桶电石(属于特别危险品),该桶电石系80年代建厂初期进库的,一直没有动用,账上也没有记载。问:保险人能否以投保人违反告知,拒绝赔偿全部损失?分析保险公司可以以投保人违反告知,拒绝赔偿全部损失。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和主要条款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论述)2、投保方最大诚信的实现:告知和保证(2)保证—保证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1、默示保证是按习惯投保人必须保证做到的事项,在保险合同上没有形成文字。2、明示保证是通常用书面形式或约定条款附加在保单上面。3、保险人最大诚信的实现:弃权和禁止反言(禁止抗辩)弃权是指合同一方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本来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这种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保险人对于弃权有专门的条款规定:“任何弃权行为,均以文字加以说明,否则无效”。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和主要条款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三)补偿原则1、损害补偿原则中需要坚持两点:(1)按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2)以保险金额为限(四)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但人寿保险不存在重复保险。(1)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方式:某保单分摊的赔偿额=实际损失×该保单保额/众保单保额之和(2)赔偿金额比例分摊方式(也称之独立责任分摊方式)某保单分摊的赔偿额=实际损失×该保单单独责任/众保单责任之和。(3)出单顺序赔偿方式案例计算题题目某食品厂2003年3月2日向甲保险公司为本厂职工每人投保15000元保险金额的家庭财产保险(保期一年),该厂职工王某的妻子所在的单位也于2003年4月1日到乙保险公司为每个职工投保10000元保险金额的家庭财产保险。2003年12月30日,王家因电器短路引起失火,烧毁了价值12500元的财产。问试分别按保险金额比例赔偿方式计算甲乙两家保险公司赔偿额。案例计算题分析:这是一则重复保险的案例,因此比例赔偿方式某保单分摊的赔偿额=实际损失×该保单保额/众保单保额之和甲保险公司赔偿金额=12500×(15000/(15000+10000))=7500甲保险公司赔偿金额=(15000/(15000+10000))×12500=5000案例题目某食品厂2008年3月2日为全厂职工每人投保了15000元保险金额的家庭财产保险(保期为一年)。该厂职工王某的妻子所在的纺织厂2008年4月1日也为每个职工投保了10000元家庭财产保险。2008年12月30日,王家因电器短路引起火灾,烧毁了价值12500元的财产,王某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及时赔付王某12500元。但王某的妻子认为她所在的工厂也为职工投了保,保险公司应再赔她一次,于是王某的妻子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问:你认为王某的妻子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吗?为什么?该如何处理?案例分析《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因王某的实际损失125000元已全部得到理赔,所以,王某的妻子不能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例题目刘某于2003年5月9日向甲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额10万元,同年7月5日,其单位向乙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团体家庭财产保险,保额5万。2004年1月10日,刘某家发生火灾,损失清单列明:家电损失6万,家具损失4万,金银首饰1万,现金6000元,问如何赔偿?案例分析这道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家庭财产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