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汽车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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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与解释说明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设立、变更、解除民事关系的协议。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汽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合同,所以,它既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点,同时又有自身的独特之处。汽车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1)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2)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3)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4)汽车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5)汽车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6)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7)汽车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8)汽车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汽车保险合同有别于一般保险合同的特征:1)汽车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较大。2)汽车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3)汽车保险合同适用代位原则。一:投保单汽车保险投保单又称为“要保单”或者称为“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汽车投保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被保险人的名称;②投保人的名称;③保险车辆的情况;④投保的险别;⑤保险金额;⑥保险期限等内容。二:暂保单暂保单是保险人出具正式保单以前签发的临时保险合同,用以证明保险人同意承保。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以及保险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三: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根据汽车投保人申请,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上列明了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四: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也称保险卡,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凭证。五:批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可能发生需要部分更动的情况,这时要求对保险单进行批改。批单的内容通常包括批改申请人、批改的要求、批改前的内容、批改后的内容、是否增加保险费、增加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增加的保险费,并明确除本批改外原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六:书面协议保险人经与投保人协商同意,可将双方约定的承保内容及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下来。同正式保单相比,书面协议的内容不事先拟定,而是根据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来签订。所谓汽车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保险关系双方,包括汽车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三方面内容。汽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1)保险人汽车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2)投保人汽车保险投保人是指与汽车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用来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通过保险条款使这种权利义务具体化,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约定条款)。基本条款中包括以下内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赔偿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内容。1)汽车保险合同的订立汽车保险合同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汽车保险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2)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1)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所谓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汽车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长期保险合同,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由于情况的变化因而会产生变更合同的要求。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汽车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标的的变更(包括保险标的的用途、危险程度的变化、保险价值明显增加或减少等情况)、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汽车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上批注,也可附贴批单,还可以就变更问题专门签订书面协议。根据国际惯例,手写批注的法律效力优于打字批注;打字批注的法律效力优于加贴的附加条款;加贴的附加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基本条款;旁注附加的法律效力优于正文附加。变更了的部分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中未变更的部分重新组成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成为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1)汽车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汽车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当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使保险合同效力提前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保险法》第十四条强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1)投保人解除汽车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2)在保险实践中,如果投保人没有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同时附加投保机动车辆失窃险,那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失窃时投保人就会解除保险合同。(3)当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其他车辆严重损伤,肇事车辆所有人根据责任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赔偿,或者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据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以现金的方式赔偿,受损伤车辆的价值明显减少,投保人也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其可分为下面几种:自然终止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届满,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因解除而终止当汽车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或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合同的效力也即行终止。因义务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由于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不同,在主张权利和义务时发生分歧及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合适的原则对合同的内容及其用词进行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说来,对保险合同的解释遵循文义解释、意图解释、专业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等原则。(1)文义解释的原则文义解释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2)意图解释原则意图解释是指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村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3)专业解释原则专业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所属专业的特定含义解释。(4)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只能表示是否接受,在法律地位上相对处于弱势,而保险人则有较大的优势。汽车保险合同争议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责任的归属、赔偿金数额确定等问题,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产生异议,各持己见而发生纠纷。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通常采用如下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1.什么是汽车保险合同?它有哪些特点?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2.汽车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有哪些?3.汽车保险合同是如何订立与生效的?4.在何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汽车保险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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