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人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人身保险特殊条款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第五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和争议处理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本节内容安排: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界定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界定合同:也称契约,平等双方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满足一般合同的要求。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界定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一般特征(二)特有的特征要式合同射幸合同附和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最大诚信合同(一)一般特征三、人身保险合同分类(不同分类标准)按保障范围划分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分类(不同分类标准)按保险期限划分长期短期三、人身保险合同分类(不同分类标准)按投保人数划分个人保险合同联合保险合同团体保险——是一种承保方式而非险种三、人身保险合同分类(不同分类标准)按性质划分补偿性合同:如医疗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定额合同)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第二节人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1.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2.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3.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1.当事人1)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投保人。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应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③投保人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1.当事人2)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保险公司,只有法人才能成为保险人。保险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①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②保险公司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2.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人身保险中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已死亡的人、法人或其他民事法律主体不能成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作为投保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特别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我国规定,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外,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2.关系人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①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②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2.关系人2)受益人《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领取赔款,一般不规定受益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中特有的主体,地位特殊。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法律上没有资格限制.2.关系人受益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①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②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数可以一个或多人。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只限于领取保险金,对于保险费返还、利益分配权则属于投保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能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受益人无权擅自转让受益权,转让需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保险合同中注明允许转让;二是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意。受益权是期得权利,受益人享有的也是一种期得利益。这是因为: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受益人是否能够享有受益权也取决于其自身因素,如受益人是否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等。受益人虽享有受益权,但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其为受益人后,获得保险金给付前,不得将此项权利进行转让,除放弃该项权利外,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权消失,保险金请求权归回被保险人;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受益权消失。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无须保险人同意,但得书面通知保险人。3.辅助人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起着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二)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三)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第三节人身保险特殊条款本节内容安排一、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中止、复效条款五、自杀条款六、共同灾难条款七、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本节内容安排八、保单贷款九、红利选择权条款十、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一、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为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在我国,不可抗辩条款不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还适用于被保险人的健康。二、年龄误告条款一般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误报被保险人年龄,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根据我国法律,此条款规定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限制年龄的合同,还包括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年龄限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逾二年的有效合同。《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应付保险金=约定保险金额*实缴保险费/应缴保险费《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三、宽限期条款投保人如果未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和利息。三、宽限期条款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超过宽限期,投保人未支付当期保费,有两种结果:(1)保险合同效力中止;(2)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四、中止、复效条款在分期缴纳保险费时,若保单因未缴纳到期保费而失效,则投保人有权在保单失效后一段时间内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四、中止、复效条款复效期:指从失效开始2年之内,随时可以复效,保险公司会进行核保,核保通过的,可以复效,复效时要补足两年的保费及滞纳金,并且也要遵循等待期,在等待期之内假如出险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果超过两年未复效的,则合同永久失效。四、中止、复效条款《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五、自杀条款《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五、自杀条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六、共同灾难条款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若有第二受益人,则获保险金;若没有,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七、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除定期死亡保险外,长期寿险保单在缴纳保险费一段时间后,都包含有一定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由保险人运用保管,但实际上仍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八、保单贷款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保单贷款。一般的,贷款金额只能是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如70%或80%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质押。十、红利选择权条款投保人如果投保了分红保险,保单所有人便可享受红利分配。保单红利分配方式:现金给付抵缴保费积累生息购买增额缴清保险购买一年期定期保险十一、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保险金的给付方式1、一次性支付现金选择权2、利息选择权3、固定期间选择权强调约定给付期限4、等额给付选择权强调约定给付金额5、终身年金收入选择权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五、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承诺: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含义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主体产生法律效力。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即合同生效。若合同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无论何时成立,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而保险合同生效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上的。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