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保险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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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PrinciplesofInsurance第四章保险合同InsuranceContract内容回顾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或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理解:1.投保人对自己的汽车(或所拥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汽车被毁坏或被盗,投保人的(所拥有财产的)经济利益会遭到损害。2.干洗店对顾客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干洗店对自己的疏忽造成的顾客商品的损坏付有法律责任。3.一家企业签约从国外购买货物,这家企业对这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内容回顾人寿保险的可保利益理解1.任何人对自身都具有保险利益2.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配偶、子女、父母;(2)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3)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内容回顾保险合同(InsuranceContract):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征1.最大诚信合同2.双务性合同3.符合合同4.有偿性合同5.要式性合同6.射幸性合同内容回顾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主体当事人关系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辅助人代理人公估人经纪人享有资金请求权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或具有经济利益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的对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1.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2.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的概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AAABAAA或BABA或C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举例理解一家厂商为其生产的大型机器设备质量投保,后购买者买入机器设备并使用,如机器发生故障,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投保人、投保标的物、被保险人?投保人:厂商投保标的物:大型机器设备质量被保险人:机器购买者案例分析——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投保人:王某被保险人:王某受益人:王妹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有权享有保险金。内容回顾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对物质财产标的及其相关利益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健康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内容回顾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内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以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内容回顾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愿意订立合同的提议。2.承诺: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全部接受。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1.投保单2.保险单3.保险凭证4.暂保单5.批单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暂保单批单保险单保险凭证1.投保单(Application)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作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坐落的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份数、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在保险实务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2.保险单(Policy)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保险单具有的法律意义: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2、确立保险合同内容;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4、具有证券作用。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2)保险人责任范围;(3)除外责任;(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保单的签名问题1.保单代签名的情况是国内寿险市场的怪现象之一。2.代签名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另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或其亲属、朋友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3.代签名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情况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知道也不同意保险;另一种是代签名符合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真实意图。4.理赔时客户都主张代签名的保单有效,可是退保时,许多人又会利用代签名的瑕疵要求保单无效。5.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但有一个例外,就是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并且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3.保险凭证(Certificate)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实践中只在少数几种保险业务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使用,另外在团体保险中也使用保险凭证。4.暂保单(Binder)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给投保人出立的临时单证。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保险单时,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通常在以下情况下会存在:1.保险代理人获得保险业务而保险人未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所签发的凭证。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需要总公司批准保险业务后,在未获得批准之前所签发的书面凭证。3.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一些具体仍需进一步的协商,保险人签发的书面凭证。4.在办理出口贸易结汇时,签发保险单之前,保险人所出具的保险证明文件作为结汇的文件之一,以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4.暂保单(Binder)1.保险代理人获得保险业务而保险人未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所签发暂保单。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需要总公司批准保险业务后,在未获得批准之前所签发暂保单。3.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一些具体仍需进一步的协商,保险人签发暂保单。4.在办理出口贸易结汇时,签发保险单之前,保险人所出具暂保单作为结汇的文件之一,以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5.批单(Endorsement)又称为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者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通常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对已经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做部分修正,如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更改和调整某些保险项目内容回顾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成立:《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生效: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以保险双方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为生效条件,也称“零时起保制”以投保人缴付首期保费为生效条件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2.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保险合同要产生保险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使合同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和约定要件。2.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有效的法定要件:(1)主体合格: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3)客体合法:投保人对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4)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2.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2.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投保人没有民事行为或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如:投保人以非法据有的保险标的投保;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3)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保险合同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为非法利益提供保障的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无效的分类:(1)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险标的不合法等。(2)保险合同的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中的超额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以内部分仍然有效。保险合同的无效与失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是自始无效,是绝对无效;保险合同的失效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中止,而非绝对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恢复。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1.返还财产:保险人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退还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2.赔偿损失:有过错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如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3.追缴财产:对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采取追缴财产的形式,即追缴过错方已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三、保险合同的履行四、保险合同的中止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过程。本部分内容体现了保险合同的什么特点?三、保险合同的履行双务性:(一)投保人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二)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本部分内容体现了保险合同的什么特点?(一)投保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1.投保方的义务1.如实告知的义务:该项义务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前、订立中及合同有效期内,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做真实陈述。2.交付保费义务: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加强安全和防灾防损的义务4.危险增加通知: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5.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6.损失施救的义务7.提供单证:保险单、检验报告、损失证明材料等8.协助追偿: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该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一)投保方的权利与义务2.投保方的基本权利保险条款了解知晓权保险金请求权(索赔时效的规定详见下页)解约权索赔时效的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人寿保险以外的索赔时效: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王先生是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的指定受益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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