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总公司培训部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合同。(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保险保障责任(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有形保障-物质方面一定金额的赔偿、给付–无形保障-精神方面提供心理上的安全感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双务性不同于一般双务合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和合同,即合同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典型射幸合同。即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件是否发生。(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高于其他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按合同的性质分类定义举例补偿性保险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为限,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给付性保险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期限满时,保险人按规定标准金额给付各类寿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二)按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注:仅就各类财产保险说,人身保险不区分定值与否定义举例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合同订立时,双方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合同订立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三)按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定义举例单一风险合同只承担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一切险合同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三、保险合同的种类(四)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分类定义处理方式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超过部分无效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五)按保险标的分类定义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种类(六)按保险承保方式分类定义合同直接保障对象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例如:共同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在我国以保险公司形式出现;在国外组织的主要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我国法律规定投保人的条件:–自然人:年满18岁或16岁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无精神疾病–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1)被保险人的资格合同类型被保险人的条件财产保险合同自然人、法人人身保险合同其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时除外。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被保险人视为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为自己投保•被保险人视为合同的关系人-投保人为他人投保(3)被保险人的数量•可以是1,也可以是数人(4)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一、保险合同的主体2、受益人(1)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2)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3)受益人得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受益人已确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确定受益人未确定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且无其他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视为受益人A-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条款及其分类1.按保险条款性质不同分类:(1)基本条款:承担的责任称为基本险(2)附加条款:承担的责任称为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2.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1)法定条款(2)任意条款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住所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价值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定义(二)步骤1.要约(订约提议)——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2.承诺(接受提议)——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二)保险合同的构成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1、保险单-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是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2、暂保单(临时保单)-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与正式保单法律效力完全相同,有效期为30天。签订暂保单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3、保险凭证(小保单)-简化了的保险单,具有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例如:货物运输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大量使用保险凭证。4、其他书面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形式,“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使用条件:当保险标的较为特殊或投保人的要求较为特殊时。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一)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二)保险合同的构成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二)保险合同的构成1.投保单(要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法律文件之一。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批单(背书)-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其实际上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其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条款。多次修改,应以最后批改的为准。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保险合同的成立•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注:合同成立不一定意味责任开始2.保险合同的生效•虽然保险合同己经成立,但要等到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才能生效。•我国普遍推行“零时起保制”,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保险合同的有效•有效是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有效的条件:(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2)主体合意-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必须是具有主体资格基础上的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3)客体合法-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构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4)合同内容合法三、保险合同的效力2.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法律保护(1)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P68)(2)分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以内部分仍然有效。(3)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绝对无效,暂时失效”,失效可以恢复三、保险合同的效力2.保险合同的无效(4)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依据无效的影响程度)一般的无效合同返还财产-退还保费形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赔偿损失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追交财产,收归国库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的处理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一)如实告知的义务(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三)防灾防损的义务(四)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六)损失施救的义务(七)提供单证义务(八)协助追偿义务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一)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人实现其权利的必要条件•卧果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实行“询问告知”原则,即指投保人只需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不能视为违反告知义务(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交纳保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义务,通常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未能按时交纳续期保费,合同将中止,中止期发生事故,保险人不负责任。超过中止期(2年)未复效者,合同终止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三)防灾防损的义务•合同双方、A保险标的要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四)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