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policy)[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在阐述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要素的基础上,分析了保险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的过程。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学生全面掌握本章的内容,为以后保险实务知识的学习铺垫必要的基础。[教学重点和难点]保险合同的特征和要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教学方法和手段]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设疑法。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要素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保险合同: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即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保险合同的特性双务性(bilateral)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射幸性(aleatory)合同: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具有偶然性。就单个合同而言。补偿性(indemnity)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条件性(conditional)合同:只有合同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才履行自己的的义务。附和性(adhesion)合同:保险人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做出接受或不接受的表示,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个人性(personal)合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个人,而非遭受损失的财产。个人行为会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投保人的状况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订立及转让。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辅助人关系人当事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保险人(insurerorunderwriter):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通常是经营保险的人。要求:通常须具备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资格规定的经营范围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保险人的主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劳合社我国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基本上都采用这一形式.人保2003/11/6香港上市,国寿2003/12/18香港及纽约上市,以此为标志,国内保险公司基本上不再有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存在。主要存在于英国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二投保人(applicant):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投保人的要求: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案例1: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请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一被保险人(insured):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也就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人。财产保险中,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人身保险中,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责任保险中,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的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一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当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须遵守相关规定。被保险人的确立方式:必须在保险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受益人(beneficiary):一般见于人寿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领取保险金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我国《保险法》(2009)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权的法律特征取得受益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具有被动性:受益人要么接受受益权,要么放弃受益权,但受益人不可以转让受益权,也不可以继承。受益权可以分割:受益人有多个时,按份额分享受益权。受益权是财产权;受益权的行使不附带条件。受益权的可转化性:受益权在特定条件具备时,转化为继承权。同时,受益人与继承人竞合。受益权转化的几种情况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金的性质依我国《保险法》第42条:没有受益人、受益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此种情形,则是继承法上的继受取得。受益权性质,在法理上可以作如此分析:受益权的实现是民法上的原始取得。思考:受益权与继承权有什么不同?受益权与债权又有什么不同?受益金的性质受益人指定与否,与领取保险金后是否交纳税收直接有关。如果事先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作为遗产处理的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但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况下,怎么处理?共同灾难条款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案例1: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分析: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案例2: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分析: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案例三: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贤妻、老父和老母。2005年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向她支付了10万元身故理赔金。此外保险公司还向李先生的父母亲及妻子,分别支付了200元住院补贴理赔金。李先生的妻子对住院补贴理赔金发放产生了疑问: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三保单所有人: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各项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人通常是同一个人。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在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之间关系可以如何组合?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agent)保险经纪人(broker)保险公估人(adjuster)公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辅助人保险代理人Agent保险公估人Adjustor保险经纪人Broker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中间人。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鉴定人和保险理算人。保险公估案例:某研究所试验室突然爆炸,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385万元。保险公司确认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初步估损为200万元左右,并当即预付赔款50万元。由于当事人双方估损反差甚大且互不让步,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建议聘请某公估行的专家到现场对损失程度进行分析鉴定,此提议得到研究所的同意。公估行最后确定全部损失金额为242.5万元,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内应赔付的损失金额为128万元,比研究所索赔金额少157万元。最后公估行专家制定出一份正式的专业评估报告交双方当事人审核。由于评估报告做得科学、细致、规范,使当事人双方都心悦诚服地予以接受。保险公司对鉴定期间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测试费、电报电话费、鉴定费共2.4万元全部承保担下来,使该案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视频:《钉进脑袋的铁钉》CCTV2于2009年11月5日《经济与法》播出。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标的所体现的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而不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思考: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条款(provisions):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文字条文,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保险条款基本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事项的条款,事先由保险人将法定的必须载明事项拟订好,并印制好在保单中。特约条款: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特殊需要,共同约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和协会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按法律规定必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内容,缺少这些内容,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保险法》规定应包括: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4.保险责任(ScopeofCover)和除外责任(Exclusion);5.保险期限(InsurancePeriod)和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一个小故事6:保险价值(InsuredValue)及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保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