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新)上课(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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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内容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复效和终止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保险合同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一)补偿性合同即当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属于补偿性合同。(二)给付性合同即只要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保险人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属于给付性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ContractoftheUtmostGoodFaith“重合同、守信用”是任何经济合同的当事人都必须遵循的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无论是从保险人的角度,还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角度,保险双方都只有最大诚信,才能保证对方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而,保险合同具有最大诚信的特征。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BilateralContract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义务、享有权利的合同。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保险双方相互承担义务、享有权利。保险公司的义务投保方的义务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条件合同)ConditionalContract有偿合同: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ContractofAdhesion附合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是充分协商合同的重要内容,而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出取舍的决定而订立的合同。由于保险业的自身特点,使保险合同趋于定型性、技术化、标准化。保险公司或保监会是保险条款的拟订者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AleatoryContract射幸合同: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所谓射幸,就是侥幸、碰运气的意思。保险合同之所以是射幸合同,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FormalContract所谓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即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保险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有争议。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的双方,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即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由于保险业务涉及面较广,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专门知识,因此,保险合同的主体还可以包括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保险合同的主体险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一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1.保险人Insurer保险人又称为承保人,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Applicant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可见,相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按照《保险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投保人还应该具备两个条件:(1)投保人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投保人的公民,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才是有效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法人可以成为投保人。(2)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根据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亦即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的订立间接发生关系的人。在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1.被保险人Insured《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就是保险的对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第二种情况是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2.受益人Beneficiary(1)定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概念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2)受益人的指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可以任意指定受益人。(3)受益人的顺序和份额: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4)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5)在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有权获得保险金。如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A:没有指定受益人的;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C: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定义:辅佐、帮助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人。在我国又称为保险中介人。通常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1、保险代理人Agent“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协议: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代理事项。法律地位:保险代理人的行为,通常视为被代理的保险人的行为。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对其所代理的保险人有法律约束力。即: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代理人种类: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有三种: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掮客”:Broker定义:“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法律地位: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利益的代表。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与保险代理人截然不同。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经纪人业务范围: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经纪人与律师、会计师一样,是一种独立的专业人员,是保险市场的专家。与保险代理人单纯招揽业务、收取保费相比,保险经纪人能提供更为广泛和周到的服务。经纪人与代理人最大的不同在于,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表,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表,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3.保险公估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在我国,保险公估人以保险公估机构的方式从事业务。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检、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保险公估人指为保险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赔款理算并予以证明的受委托人。他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对委托的事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服务,但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保险公估人的佣金由委托人支付。保险公估人有利于缓解保险双方的矛盾。保险公估人有利于保险公司节约人员经费。保险公估的职能(一)理赔公估(二)承保公估(三)对货物的装卸进行监视和鉴证(四)参与防灾防损(五)协调职能(六)信息咨询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一)定义: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对保险利益的要求)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客体,即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保险标的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是保险利益的载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一、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简称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条款。保险条款是对保险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在保险合同中居于核心地位。保险条款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保险条款一般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规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事项的条款。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特殊需要,共同约定的条款。特约条款可以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1)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如利用附加条款来变更或者补充原保险单的内容,变更原保险单的约定事项等。附加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中使用最普遍的条款。(2)保证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事项进行保证,以确认某项事实的真实性或承诺某种行为的条款。保证条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二)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还可以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1、法定条款:根据法律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条款。即:法定条款是法定的必须载明的事项。2、任意条款(又称为任选条款):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的条款。如保单抵押贷款条款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各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体。(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范围的具体约定。保险责任因保险的险种不同而不同。责任免除,又称为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即责任免除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是对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范围的具体规定。(五)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的起讫期限。保险期间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对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的具体规定。(六)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货币估计的价值额。(七)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八)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使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险费率一般用百分率或千分率表示。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其中,纯费率是保险费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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