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金融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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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金融租赁合同第三节金融租赁合同一、金融租赁合同概念与特征二、金融租赁合同的订立三、金融租赁合同的履行一、金融租赁合同概念与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租赁标的物由出租人依承担人要求购买.2.出租人必须将承租人购买的物件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无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其租金通常高于租赁合同中的租金.5.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享有选择权.6.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公司,而不是一般的公民或法人.主体具有特殊性7.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双务,有偿合同.8、金融租赁合同是不可撤销合同【返回】二、金融租赁合同的订立(一)金融租赁合同的有效要件(二)金融租赁合同的无效(三)金融租赁合同的内容(一)金融租赁合同的有效要件1、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1)主体合格(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租赁合同的形式要件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1、租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1)主体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自觉、资源的基础上,做出真实地反映其内在意志的表示行为(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金融租赁合同的无效1、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范围的,导致合同无效2、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3、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二)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三)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返回】(三)金融租赁合同的内容金融租赁合同的一般性条款金融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条款金融租赁合同的一般性条款(1)合同当事人(2)合同标的物(3)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4)租金(5)租赁物的归属(6)违约或争议的处理合同当事人租赁合同首先要明确合同的双当方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要详细订明他们的名称、法定地址以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2)合同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一般由承担人自行选择,选择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与价格。承租人同时可提定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购买合同时,承租人应对购买的租赁物作出确认,以保证购买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相一致。(3)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租赁期限应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期限的计算,一般自设备安装调试、使用投产开始计算。租赁期限在发达国家规定,一般以设备使用年限的75%作为标准。依据这个规定,一般设备租赁期限为3年;厂房、机器设备、农业设备、运输年辆,期限为5年;飞机船舶为10-15年;铁路机车的使用年限可达20年。租赁期限是承租人选用租赁设备的主要因素。租金的高低与租赁期限的长短关系期限越长,租金相应地会减少。租金租金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中要明确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所列的租赁物件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要详细规定租金的数额、计付方法、支付币种、付款方式、支付次数等。在租赁合同中要有加收罚息的规定,以防止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保证出租人能按期收到租金,不受损失。(5)租赁物的归属在确认出租人与供货人之间的购货合同中的租赁物件是承租人所需要的情况下,规定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提供各种必要的证明。由于租赁物件的购买有直接购买和代理购买等多种形式,交付日期也有提单日、到货日等不同形式,所以要具体说明采用何种形式。(6)违约或争议的处理合同中还包括承租人因种种情况违约的内容,并列举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内容。如承租人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时;承租人违约,对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不能如期、如数支付时;承租人采取结业措施或承租人的资产已宣告被人接收时;有关机构宣告出售承租人的全部或部分企业时;设备被没收时;保证人未履行对承租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时等,因种种原因违约或取消合同,主要责任方要对此承担责任费。承担责任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经双方协商支付固定数额的赔偿费,赔偿费由租赁设备资本费用的百分比来计算;另一种是在合同中列明,作为违约准备金先交付出租人,若结果未违约,可在租金支付时扣减。如果属于出租人违约,不论是否达到毁约的程度,承租人都可向出租人要求索赔,若达不到毁约程度,合同应继续履行,承租人在索赔的同时还应正常缴纳租金。【返回】金融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条款1、购货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条款2、对出租人免责和对承租人保障条款3、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条款4、对第三方的责任条款1、购货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条款在金融租赁交易中,租赁合同是购货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购货合同是租赁物件的依据,是辅合同。出租人作为两个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使供货方与承租人形成了准合同关系。购货合同与租赁合同应同时明确规定除支付货款的责任由出租人承担外,其他条件如设备的次货、验收、索赔等都由承租人负责或由出租合同将上述权利指定和委托承租人办理。还应规定,供货人如果未按购货合同的规定交付设备,致使承租人蒙受损失或损害,承租人对供货人具有直接提出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但此项权利不得损害出租人根据购货合同诉讼供货人的权利。租赁合同一经成立,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购货合同以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同样的,购货合同一经成立,承租人对租赁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设备金额等要求,非经出租同意不得变更以保障出租人的利益。【返回】对出租人免责和对承租人保障条款差不多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都规定,签约购买的租赁设备,对质量、性能和适用与否,出租人对承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购货合同上的设备是承租人选定的,出租人仅仅根据承租人的决定与供货人签订购货合同,由供货人将设备直接交给承租人,并由其验收。因此出租人不能对设备的质量、性能等承担任何责任。但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在租赁合同中应规定,出租人(即购货人)把对租赁设备的供货人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所有因向供货人索赔而支出的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而所得的赔偿金也归承租人。但不论承租人取得赔偿与否,均应无条件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缴纳租金。【返回】承租人不得中途解约条款规定承租人发生租赁设备灭失和毁损不得中途解约并需继续缴纳租金的条款是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为出租人为承租人购进设备,其资金来源除自有资金外绝大部分来自第三者的贷款,其性质相当于商业信贷。对第三方的责任条款为了明确出租人或承租人对于租赁设备在租赁期内对第三方的责任,一些租赁合同规定,若涉及出租方、承租方以外的第三方的权益时,则:(1)出租方应在租赁期内,保证租赁财产权益的合法性,排除第三方对财产权益的异议,确保承租方正常享受对租赁财产的使用权。(2)承租方在使用租赁财产的过程中,使第三方的权益受到损失时,应由承租方负责赔偿。三、金融租赁合同的履行(一)金融租赁合同履行的原则(二)金融租赁合同的履行(一)金融租赁合同履行的原则1、实际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2、全面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等所有条款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的原则3、协作履行的原则(二)金融租赁合同的履行1、出租人义务2、承租人的义务1、出租人义务(1)购买、交付标的物(2)协助承租人索赔(3)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4)向出卖人支付货款2、承租人的义务(1)按时接受租赁物并检验(2)向出租人交付租金(3)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4)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一、退租。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二、续租。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三、留购。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返回】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具体而言:(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返回】2、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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