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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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无效和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和解释原则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分类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三、保险合同的分类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理论定义)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法律定义)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双务有偿附合与约定射倖要式诚信保障三、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是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进行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这是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进行的分类。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3.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这是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进行的分类。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4.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这是按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的分类。特定风险合同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在现实生活中,总括险保险合同的使用越来越广泛。5.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这是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进行的分类。特定式合同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对保险人而言,承保时相对烦琐,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则有利于保险人。总括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承保时较方便,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工作较复杂。流动式合同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不规定保险金额,只规定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采用该合同的投保人通常是仓储性企业。四、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2)投保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法律定义)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案例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她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交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年2月,张女士与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缴纳保费。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受益人和投保人,然而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发生争执。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缴纳了一年的保费,但投保人仍是孙先生,试问,孙先生是否能就保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获得一半的保费与保险金?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2)保险经纪人(3)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公估人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予以证明的人。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三节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近因原则四、损失补偿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信息不对称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标的风险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双方对于保险条款信息的不对称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2)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的含义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告知的内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以及条件的事实。告知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告知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保险人告知的事实包括:制定的条款、保险单的具体内容、保险费率及其他条件等。这些事实与投保人的利害相关,是足以影响投保人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我国《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人的告知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告知的时限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证含义类型案例含义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类型保证通常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保证按性质不同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禁止反言弃权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禁止反言(16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告知的违反保证的违反违反告知的形式告知违反的条件:这种事实是重要事实;未告知、误告、隐瞒或欺诈的事实存在。未告知误告隐瞒欺诈违反告知的后果主张合同无效解除保险合同;不负赔偿责任;若已受到损害,除解除合同和不承担保险责任外,还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赔偿;出于多种原因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或协商变更保险合同。违反告知的后果《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违反告知的后果《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违反告知的后果《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证的违反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条款,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以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拒赔。二、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及条件2.保险利益的认定3.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条件为:合法利益确定利益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防止变财产保险为赌博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保险利益的认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中国规定《保险法》第31条规定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案例-卢斯兰诉格罗费德案(l806)有关海上保险利益的解释,不能不提到英国最古老的,然而又是最权威的海上保险案例的判决---卢斯兰诉格罗费德案(l806)。在该案例中,皇家政府特派员投保了在公海上被英国海军捕获的一些敌军船舶。按法律规定,只有当这些船舶到达英国港时,英国才能对这些船舶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但到达英国港之前,很多船舶在海上灭失。特派员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特派员对船舶不具备保险利益而拒赔。双方诉到法院,法官对特派员的保险利益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案例-卢斯兰诉格罗费德案(l806)最后上议院作出判决:鉴于损失发生时,特派员对船舶没有既存的财产权,他对船舶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上议员埃尔登的经典论述:保险利益是“一种对财产的权利,或者一种可从财产的合同中得到的权利。这两种权利可能因一些影响与事人占有及使用的意外事故而丢失。这种权利,则表现为一定的利害关系,如果某事物在某一特定条件下会给某人带来利益或损失,此人便与这一事物具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是指此人与保险标的具有的关联或联系,如事故发生在办理保险手续之后,那么这种以共同利害为基础的关系就会给保险人一方带来损失或损害,与此同时,与处于危险之中的保险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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