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书童第二章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性质三、案例分析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投保人义务:支付保费;保险人义务:危险保障第二:投保人权利:索赔;保险人权利: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二、保险合同的性质(一)有名合同规定有名称的合同。由《保险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双务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负有义务。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三)有偿性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四)非要式性合同产生效力,不以一定形式的存在为生效前提。为什么要对其进行区分,因为如果是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就必须经过保险人的核保,保单的制作和生效,在此之前保险合同不成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五)诺成性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六)附和性附合合同是与商议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即,不是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的,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另一方只能做“取与舍”的决定.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七)射幸性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且也是仅就有形保障而言的。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双方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能履行。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三、典型案例案情:投保人(原告):孟某,1996年11月13日购买三者险,保费为欠条,保险人出具保单。1996年11月25日保险人(被告)宣布保单作废,并要求退回保单。1997年3月21日,事故发生。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合同是否生效?保险合同条款中有无保费缴纳等事项?机动车三者条款补充案例(一)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甲的机动车辆保险,在甲尚未交付保费的前提下,业务员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此后多次催甲支付保费,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同年10月10日,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11日甲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为了核销挂账的该笔应收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了此保费。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其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费为由予以拒赔,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费而未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补充案例(二)1995年10月8日,某夜总会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财险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该夜总会没有续保。保险公司多次找到经理曾某洽谈续保事宜,仍无结果。直至1996年11月15日晚,保险业务员杨某再次拜访曾某,终于说服曾某填了投保单,但因夜总会手头无现金暂不能交纳10万保费。在未实际收到保费的情况下,杨某当场开了10万元的收据并盖章签字,以表示信任。16号清晨,夜总会因电路走火引发火灾,但保险公司没有人员前来勘查。曾某闻悉后,迅速到银行将10万元划拨到保险公司账上,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投保一、投保的概念二、投保的方式三、对投保行为的限制四、典型案例一、投保又称:要保。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向保险人作出请求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投保时:投保人依法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二、投保的方式投保单口头电子数据(传真、email等)注: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亲笔签字!!三、对投保行为的限制一、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监会规定的限额。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四、典型案例案情:矛盾焦点:航行区域要约与反要约1、保险公司是否明确提示航行区域的修改?2、投保单作为船舶保险单的组成部分!补充案例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500万元。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时至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迟至2002年3月20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才将保险费缴到保险公司。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提出索赔。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拒绝赔偿。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合同,起诉于法院。第三节承保一、承保的概念二、承保的方式三、典型案例一、承保的概念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请求表示接受的行为。双方对合同条款无异议,合同才成立。二、承保的方式口头、书面或其他明示方式。有条件承保。(核保)三、典型案例案情:保费已交,投保单只有公司公章!矛盾:是否承保?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对价一、保险合同对价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支付保险费义务三、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义务四、典型案例一、保险合同对价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价: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交换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的有价值商品、服务或承诺。《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支付保险费义务一次支付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缴清保费前发生事故是否赔偿,取决于是否有合同约束(例:是否约定保费缴纳方式,是否允许欠缴)退费问题:特殊的是人身保险,是否缴足两年保费。三、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义务赔偿提供保险保障,承担风险给付四、典型案例(一)案情赠与合同思考:是否损害其他投保人利益?是否有效?保险金运作过程1、保险费收取2、资金的积累和运用3、损失补偿或给付补充案例(一)2005年9月17日(六)乙购买一辆轿车并向某保险公司营业部甲投保,甲同意并收取了保费,开具了保费收据(记载9月17日为收费日期)和保单(记载保险期间自9月18日零时开始)。但因保单专用章在公司,要求乙自带保单9月19日去公司盖章。结果9月18日乙的车出险全损。乙报案索赔,保险公司以未签发保单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各国立法通例:英美德日等国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1条规定:“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要保申请后,无论当时是否出具保险单,海上保险合同即视为已经成立。”实践意义:其一,利于商事交易迅捷,促进保险业发展。其二,防止保险人道德风险,有利于保护投保方利益。补充案例(二)1996年7月31日,纪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达100万元,纪某当时便填写了投保单,并于同年8月2日向保险公司交付“预收保费”,保险公司业务员开出了临时收据,并告知体检后才能决定是否承保。8月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纪某的体检通知书,纪某因临时出差,当日便离开了该市。8月10日,纪某在返回途中遇车祸死亡。其妻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纪某购买保险的“预收保费”收据,于是便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0万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纪某虽然交了保费,但还没有按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体检,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绝支付该笔保险金,但同意退还预收保费。由于双方分歧甚大,从而使该案诉请法院解决。补充案例(三)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10月6日,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10月17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11月8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保险(《保险法》中)2、准据法3、保险合同二、简答1、保险的构成要素有哪些?2、保险合同的性质有哪些?3、保险基金的运作过程有哪几个阶段?自测案例1999年12提出投保申请2000年1月26日签发保单保险期限:2000.1.1零时至2000.12.31二十四时附有条款:自保费到账起生效,比例承担责任。2000年2月21日,业务员送交保单。2000年2月21日,交保费20000元。2000年3月16日,交保费23857元。第五节保险人的行为能力一、保险人的概念二、保险人的营业形式与营业许可三、保险营业的分业经营四、典型案例一、保险人的概念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保险人的营业形式与营业许可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三、保险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