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第二节出卖人的主要义务第三节买受人的主要义务第四节标的物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第五节特种买卖合同第六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法律地位1.古老、基本的合同;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2.“契约法的理论,多胚胎于买卖合同”3.立法上置于债法分则或合同法分则之首,规定全面、详尽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二、买卖合同的概念与要素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标的物(1)物与所有权?财产与财产权?(2)标的物应为流通物。(3)第132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二、买卖合同的概念与要素2.当事人(1)第9条第1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第132条第1款:“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3)依其他法律,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二、买卖合同的概念与要素3.内容第131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以及瑕疵担保义务(责任)。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支付价款。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三、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175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2.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第174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第二节出卖人的主要义务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一)交付(标的物)的概念交付,即占有的移转。交付的构成要件:(1)须有占有的移转;(2)须有交付的意思。交付在合同法中的意义司考真题♥(2008-3-9-单)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A.甲B.乙C.丙D.丁A.第二节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一、交付标的物(二)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大类。观念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对拟制交付有不同的理解)。1.现实交付,指出卖人基于移转占有的意思,将标的物的直接占有移转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二)交付标的物的方式2.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通过租赁、借用、委托等方式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时即为交付。第1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物权法》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律考真题♥(2000-2-45-多)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B.该买卖合同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A.B.D.(二)交付标的物的方式3.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期限内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买受人因此而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司考真题♥(四川2008-3-9-单)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A.现实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简易交付B.(二)交付标的物的方式4.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依法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5.拟制交付,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第二节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一、交付标的物(三)出卖人应适当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的范围(1)标的物本身(2)从物(3)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从给付义务)第136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三)出卖人应适当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2.按约定的期限或期间交付标的物第138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139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司考真题♥(2003-3-49-多)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A.拒绝接收货物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A.D.(三)出卖人应适当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3.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三)出卖人应适当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4.按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第162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第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三)出卖人应适当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5.按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第153、154、155条)6.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第156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第二节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一)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物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与《物权法》第23条的关系?《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司考真题♥(2004-3-10-单)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C.第二节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二)所有权保留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主要存在于动产分期付款的买卖中。(三)第137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第二节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四)多重买卖又称一物数卖,指在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之前,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买受人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卖给数个买受人的情况。《合同法法释(二)》第15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多重买卖1.数个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我国应依《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生效和无效的规定确定合同是否有效。特别注意以下两点:(1)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2)合同的效力一般与标的物是否需要登记无关,但特定情况与批准有关。《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四)多重买卖2.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应依《合同法》第133条、《物权法》第9、23、24条等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笔者认为可考虑以下几点:(1)只有一份合同是有效的,则一般由有效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2)有数份买卖合同有效时,提倡各买受人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原则上可依下列顺序确定:(四)多重买卖首先,可依登记、交付的物权公示方法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除非该登记被依法撤销。其次之一,由依法享有优先权的买受人取得不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能否撤销已被登记的物权?其次之二,可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但不能对抗其他的善意买受人再次,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基本要求:考虑价款的支付情况,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和谐社会、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四)多重买卖3.未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的利益保护。(1)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2)请求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依《商品房买卖法释》第8、9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导致合同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司考真题♥(2006-3-91~9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