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寿保险合同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第二节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一、人寿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六)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二、人寿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参与者,也就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有权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三、人寿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一)人寿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3.必须是经济利益4.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二)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1.本人的保险利益2.家庭成员之间的保险利益3.由劳动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4.债务关系、合作经济关系产生的保险利益四、人寿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条款,是指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文字条文。它规定了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基本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等。(一)基本条款基本条款是按法律规定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内容,缺少这些条款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1.有关保险当事人、关系人的条款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金额。6.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7.保险金的索赔与理赔。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二)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为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些补充内容,以扩大承保的责任范围的条款。主险是可以独立承保的险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只能附加在某一个主险项下承保。(三)保证条款是指保险人要求被保险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应予以遵守的规定。这些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保证条款有明示和默示两种。五、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单(二)保险单(三)保险凭证(四)暂保单(五)其他形式的保险合同第二节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除由于投保人欠交保险费以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二、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误报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失效,但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对保险合同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通常有两种:即退还多交保险费或调整保险金额。三、不丧失价值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不没收条款,是指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时,长期人身险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依然由投保人享有,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单失效了,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所有权归投保人不变,享用的方式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可由投保人任意选择。缴清保险与展期保险四、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是指,对于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有的为1个月,有的为2个月)。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续交了保费,保单继续有效。五、复效条款复效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一一定时间内(一般为两年),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六、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的更换。七、自杀条款自杀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但退还所缴保费。但如果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八、抵押借(贷)款条款根据保险合同抵押借(贷)款条款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时间以上,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合同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借(贷)款。九、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是指,分期缴费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满两年以上,如果没有按约定如期缴纳保险费,或者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而保险合同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缴纳应缴保险费及利息时,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十、红利分配条款现金领取抵免保险费累积生息作为趸缴保险费购买缴清保险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人寿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1.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原则。2.合法性原则3.主体合意原则(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申请建议订立合同的法律行为。承诺,是指当事人—方表示同意与另一方缔结合同的法律行为,即被要约人(承诺人)对于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内容表示完全赞同。(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二、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与保险期限的变更、交费方式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二)中止和复效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致使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暂时失效或停顿。复效,是指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导致的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效力,投保人在两年内申请恢复该合同的法律效力。(三)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即指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保险期届满)义务履行完毕而终止提前终止(违约终止)三、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1.协商解决2.仲裁3.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