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p214•保险利益概念:人标的利益关系构成条件:财产保险--合法、确定或可实现、有经济价值eg.预期利润人身保险—合法、有利害关系Eg.英国有一出版商,向伦敦劳合社投保当时的苏联总书记安德洛波夫的生命和任期保险,若安氏在1984年6月以前死亡、辞职或被颠覆下台,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2500英镑。书商与安氏无亲无故,也无任何瓜葛,但保险人接受了他的投保,为何?具有戏剧性的是安氏在1984年2月9日去世。•保险利益原则定义起源—海上保险的发展作用—防止赌博减少道德危险限制保险赔偿金额•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1、一般财产保险主体和时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12条)表现:现有利益(所有权、保管权、抵押权)预期利益责任利益•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2、国际货运保险要求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采用的贸易术语决定了风险转移时间,从而决定何时何方具有保险利益FOB/CFR/CIFFCA/CPT/CIPFASDAF/DES/DEQ/DDU/DDP3、人身保险主体和时效: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表现—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主义、同意主义•1999年9月,A厂购得奥迪A6轿车一辆。10月,司机李某在厂长的指示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投保中,为了方便省事,司机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轿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保险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保险车辆的碰撞责任及相关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是,保险公司同时也发现,李某所投保的轿车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A厂的企业财产,也就是说,李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投保。•那么,这份保单是否有效呢?保险人对车辆的损失及碰撞责任是否均承担赔偿责任呢?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p203•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对诚信的要求是“utmost”,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信息不对称等特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A.投保人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p206哪些是重要事实形式-询问告知、无限告知•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B.保险人说明合同内容、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在实务中如何履行此项义务?(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C.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p209)投保人违反—解除合同、不予赔偿等(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违反—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eg.1999年1月,甲公司将其租赁给乙公司的200个集装箱向保险公司投保集装箱一切险,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1999年7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负责人逃匿,乙公司被查封,投保的集装箱失踪,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未曾事先将集装箱交给乙公司营运的事实告知保险人,因此而拒赔。你认为保险公司可拒赔吗?2、保证(p211)A.概念B.形式明示保证默示保证C.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D.与违反告知有何区别3、弃权与禁止反言习惯、虚假陈述、承诺等Case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