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街镇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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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腰街镇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实践,法律性、政策性强,民主化程度高。是我镇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和谐腰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这次换届选举,根据宪法、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新选发〔2007〕1号,提出以下工作实施方案: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这次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按照省委、市委、县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裕文明生态和谐腰街打下坚实的基础。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一要坚持党的领导。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都要由党委统一领导,保证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二要坚持发扬民主。在党委的领导下,相信和依靠群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利。三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要按照《宪法》、《选举法》、《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二、换届选举的操作程序、注意事项及时间安排(一)成立选举工作机构、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宣传教育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1.成立选举工作机构。按照《中共新平县委转发中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根据《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分别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选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由镇党委、镇人大主席、人大秘书、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人员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镇人大主席团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并经同级党委同意后,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选区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选举工作。选区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由镇选2举委员会与所在选区的有关方面协商确定。选区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选区领导小组和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镇选举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名单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选举工作结束后,县、镇两级选举委员会及所属机构即行撤销。2.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是选举工作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镇选举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工作队员和各选区领导小组负责人由镇人大统一组织培训;各选区的领导小组成员、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队员由各选区领导小组统一培训。参加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全体人员,都应全面了解和掌握县、镇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和程序,使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的进行。3.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和《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宣传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激发广大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好当家作主的权利,踊跃参加换届选举工作。要把搞好这次换届选举宣传工作与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省第八次党代会、市第三次党代会、县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为县、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选民登记(2007年11月16日至30日)。1.划分选区。这次换届是县、镇两级人大同步换届,工作量大,操作复杂。县镇人大代表要同时分配到不同的选区,同时在不同的选区提名,在不同的选区选举。县人大代表的选区,按应选名额,全镇共划分为8个选区。镇人大代表的选区,由镇选举委员会按两个大体相等(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的原则和每一选区选举1至3名代表的规定划分。选区一经确定公布后,即具有法定性,不得随意更改。2.代表名额分配。根据《选举法》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的规定,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确定给我镇的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8名。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确定的第三届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52名,镇人大主席团2007年11月6日第六次会议确定给各选区的镇人大代表名额如下:青树社区8名,磨刀5名,纸厂8名,小坝多5名,曼蚌10名,峨德8名,平安2名。县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县人大常委会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分配到各选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由镇人大主席团将分配方案报经党委同意后,再由镇选举委员会按《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分配到各选区。在分配代表名额时,要认真执行代表结构的规定。要按照广泛性、代表性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的比例。非中共党员代表候选人应不少于35%,妇女代表候选人不少于30%,少数民族代表按法律规3定予以保证。连任的人大代表可占30%左右。连任的县、镇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向同级党委提出。3.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机构依法确认选民资格,保障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基本法律程序,是搞好选举工作的基础。选民登记情况复杂、法律性政策性强,操作程序十分严格,技术性也很强。因此,要认真细致,防止错登、漏登、重登的现象发生。做到既要保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行使好应有的选举权利,又要严防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到选举权利,切实保障选民选举权利的真正实现。(1)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一是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二是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三是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四是必须达到年满十八周岁的法定年龄,才能进行选民登记;五是经依法登记的选民按选区公告。(2)选民登记的程序:一是发布选民登记公告;二是登记选民;三是对选民名单进行审核和复查;四是发布选民名单公告;五是发布选民名单补正公告。(3)选民登记的方法:一是选民自愿登记;二是逐户查访登记;三是“三增三减”登记(相对于某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从其他选区新迁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又恢复政治权利的,予以登记。对死亡的,迁出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四是“两步”公告登记(含选民名单补正公告)。(4)下列几种情况的选民登记。①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即:户口所在地在本选区的选民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镇内各村完小的教职工在工作所在地登记。②新迁入人员的选民登记。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本人在原居住地已参加过选举的,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有参加过本届选举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其居住地或者单位进行选民登记。③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临时外出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④长期在外做工,经商的选民,分以下五种情况登记。属于季节性或临时性在外做工、经商的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属于长期在外地做工、经商的人员,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已经迁居外地,但未办理转出户口手续的公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内进行登记。对较长时间在外地居住、一时难以联系的选民,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通知他们参加选举。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人员,也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查找通知他们参加选举,如确4实查不到下落,且时间较长的人,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选民登记。⑤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在一地的,在原单位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不在一地的,由户口所在地登记。离退休人员如果到外地随亲属生活居住的,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⑥县、镇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⑦正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被判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教养场所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登记;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把好“四关”,即:把好年龄关,把好户籍关,把好政策关,把好核查关。选民资格审查的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二是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以选举日计算),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登记为选民。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三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具备选民资格,才能给予选民登记,列入选民名单。另外精神病患等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予以选民登记,选举期间发病的不参加选举。4.选民名单的公告与公民申诉的处理。(1)选民名单的公告。选区在完成选民登记核查后应依法公告选民名单:①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并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要求公告选民名单。②张贴公告应选择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字迹要工整清晰,布置要庄严隆重。③选民名单公告后,要及时组织选民阅看,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情况的,要及时纠正,然后再以选民名单补正公告的形式在选举日前予以公告。④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要再进行一次核查,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情况,予以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将原定选举日期推迟的,对推迟期间的增减变动的选民应予以补登或除名。(2)公民的申诉及处理。①公民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公民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②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选举5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当事人应当服从。即使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也不能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三)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12月1日至31日)。1、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名单公告后,各选区将进行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1)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应遵循以下原则。①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推荐。凡本选区内的选民都可以依法被推荐为县、镇两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一般情况下,所推荐的县、镇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均为本选区的选民。②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联名推荐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在一个选区的范围内,出于选民本人意愿而联合签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不能将分散推荐的人数相加来代替选民10人以上联名。③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④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提名推荐候选人的程序和方法。①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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