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员培训2015.6培训内容第一章渔业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章渔船轮机基础第三章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第四章内河避碰规则第五章渔船消防和救生知识第六章典型案例第一章渔业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渔业法规的种类根据法规的内容或调整的对象,渔业法规大致可分为13种:1.渔业基本法2.关于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规3.关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法规4.关于渔业生产管理的法规5.关于渔业组织的法规6.关于渔业经营流通的法规7.关于渔船检验的法规8.关于渔船管理的法规9.关于渔港的法规10.关于渔业监督管理的法规11.关于渔业无线电管理的法规12.关于渔业金融、保险的法规13.关于渔业教育和科研的法规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规定:1、国家对渔业资源实行捕捞限额制度。2、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3、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3)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5、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第三节渔业捕捞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2、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5、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6、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1、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2、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3、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4、渔业船舶应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船舶登记办法规定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3、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转让第三人。4、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应交验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和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授予或核定船名,并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5、船名、船号;船籍港;船舶尺度、吨位或作业方式;船舶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船舶所有人名称或住址(船舶所有权没有转移);船舶共有情况;船舶抵押合同(不含解除合同)。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6、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船舶报废或拆毁。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应当通知该船登记的债权人。第六节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规定1、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2、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10总吨及尾挂机和非机动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适用丙类证书。3、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能够游泳50米,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非机动渔业船舶船员船上资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4、船员职务证书仅证明持证人能够胜任证书所载职务的技术。船员职务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实际担任该职务满两年时,应到考试发证机关办理职务审证手续,到期未办理审证,又无正当理由,证书即自动失效。5、船员证书遗失要求补发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所属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说明,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第二章渔船轮机基础渔船动力装置概论船舶动力装置的含义:船舶动力装置,验船部门习惯称“轮机”。它是指船上用以船舶正常航行、完成各种作业以及为船上人员提供正常生活条件所需的所有机械设备和管路系统的总称。船舶动力装置主要由以下五部分组成:1、推进装置2、辅助能量装置3、管路系统4、船舶设备5、自动化设备(一)推进装置推进装置是提供渔船航行动力的整套设备。它是渔船动力装置中最主要的部分。推进装置包括:a、主发动机主发动机简称为“主机”,是指产生推进动力的原动机。机动渔船几乎全部采用柴油机作为主机。b、轴系轴系的作用是将主机的功率传递给推进器。它是由传动轴(推力轴、中间轴、尾轴、螺旋桨轴)、离合变速装置、轴承、联轴器、密封件等组成。c、推进器推进器是将主机的功率转换为渔船推动力的装置。渔船推进器基本上都采用螺旋桨。(二)辅助能量装置辅助能量装置是产生除推进装置所需能量以外的其它各种能量的装置,其中包括船舶电站、辅助锅炉装置和余热利用装置等。渔船重要辅机主要有:副柴油机副柴油机主要用来驱动发电机组成的柴油发电机组,产生全船所需要的电能。在小型渔船上也有用副柴油机直接驱动其他机械,如锚机、制冷压缩机、泵等。(三)管路系统船舶的管路系统简称“管系”,用来为专门用途输送液体或气体。管系由管路、泵、容器、仪表及其他附件组成。按其用途可分为动力管系和船舶管系。动力管系按任务的不同,可分为:燃油管系、滑油管系、冷却管系、压缩空气管系、排气管系等船舶管系可分为舱底水管系、压载水管系、消防管系、通风管系、供水系统、制冷与空调管系等(四)船舶设备指为保证船舶航行、停泊及装卸货物需要所设置的机械设备,如锚泊机械设备:锚机、绞盘等;操舵机械设备:舵机及操纵机械、执行机构等;起重机械设备:如起货机、吊艇机及吊杆、渔捞起重设备等。第三章渔业安全生产知识3.1渔船出航前应做哪些准备1、收听气象预报;2、检查航行仪器完好状况;3、从业人员必须办理人身保险;4、渔船应做到装载合理,防止出现船体倾斜。3.2渔船在航行、锚泊时应注意什么1、渔船在航行时应加强了望、锚泊时应加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交接班应履行相应手续;2、渔船通常不得在航道及其附近锚泊,不得不锚泊时应按规定显示信号;3、渔船在内河航行、作业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正确显示号灯、号型,按规定鸣放声号,准确表明自己船舶的动态。3.3渔船出航生产应注意什么1、捕捞渔船应尽可能编组结队出航作业;2、捕捞渔船不得载客,不得超航区、不得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3、捕捞渔船在水上作业期间必须定时收听天气预报,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4、船员在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不得穿拖鞋等。3.4大风浪来临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大风浪来临前,应及时避风。如果因某些原因来不及避风,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保持船舶水密。所有水密门、舷窗、舱口、通风口、天窗、出水口及锚链筒等,应加固或加盖,以保持水密。2、保证排水畅通。所有排水机械、管路、阀门及甲板排水门等都应处于良好状态。3、固定一切活动物件,如网具、锚等。调整舱内、外一切物件,降低船舶重心,提高稳性。4、检查舵装置及锚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5、应确保主机处于良好状态。6、及时收听气象预报,注意风情变化。3.5船舶搁浅后应采取哪些措施1、搁浅后首先摸清附近水深情况。2、按内河避碰规则规定,显示号灯号型,能见度不良时应鸣放声号。3、如果在低水位时搁浅,应抓紧时机,力争在水位上涨时脱浅。4、如果在高水位或退水时搁浅,或不能立即脱浅时,防止船被大风浪逐步推上浅滩。5、必要时可以通过减少船舶所载重物、油、水或请求他船协助等方法脱浅。3.6雾中航行和作业时应注意哪些事项1、坚持使用安全航速,增派了望人员;2、当对本船船位无把握或有疑问时,应选择就近抛锚;3、根据船舶动态鸣放相应的声号,并显示号灯号型4、保持船舶安静,以便守听他船雾中声号;5、运用良好的航行技术谨慎地驾驶;6、必要时,船长应下令关闭全部或部分水密门、窗;7、雾航期间,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所有的一般船员均应坚守岗位,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3.7航行与信号设备配备对在通航水域作业、停泊的渔业船舶,必须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配齐航行、信号设备。其他情况可根据作业性质有选择性地配备。3.8无线电设备配备小型渔业船舶每船应配1台收音机。渔民要经常收听天气预报,及时应对台风等恶劣天气,以减少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第四章内河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规定:1、责任: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员应当对遵守本规则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以及对船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当时特殊情况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后果负责。2、航行和避让:机动船经过要求减速的船舶、排筏、地段和船舶装卸区、停泊区、鱼苗养殖区、渡口、施工水域等易引起浪损的水域,应当及早控制航速,并尽可能保持较开距离驶过,以避免浪损。3、航行原则:机动船航行时,上行船应当沿缓流或者航道一侧行驶,下行船应当沿主流或者航道中间行驶。但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任何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两机动船对驶相遇时:(一)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单船应当避让船队。(二)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互以左舷会船。(三)机动船驶近弯曲航段、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应当按规定鸣放声号,夜间也可以用探照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遇到来船时,按本条(一)、(二)项规定避让,必要时上行船(潮流河段的逆流船)还应当在弯曲航段或者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下方等候下行船(潮流河段的顺流船)驶过。4、停泊船舶、排筏在锚地锚泊不得超出锚地范围。系靠不得超出规定的尺度。停泊不得遮蔽助航标志、信号。船舶、排筏禁止在狭窄、弯曲航道或者其他有碍他船航行的水域锚泊、系靠。除因工作需要外,过往船舶不得在锚地穿行。5、渔船渔船捕鱼时,不得阻碍其他船舶航行,在航道上不得设置固定渔具。渔船不捕鱼时,显示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捕鱼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一)机动船在捕鱼时,夜间除显示机动船在航或者锚泊的号灯外,还应当显示绿、白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悬挂尖端相对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二)人力船、帆船捕鱼时,不论在航或者停泊,夜间均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篮子一个。(三)渔船有外伸渔具时,应当在渔具伸出方向,夜间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三角红旗一面。第五章渔船消防和救生知识第一节渔船消防有关知识5.1渔业船舶在港停泊期间应注意什么1、必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