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第一节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第二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第一节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发盘接受询盘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还盘一、询盘(Inquiry)•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二、发盘(OFFER)(一)发盘的含义《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二)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大陆法:不得视为发盘英美法: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以视为发盘《公约》: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不同于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广告(1)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指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至少应包括下列三个基本要素:•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3)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建议,这个意思应当体现在发盘之中,如发盘人只是就某些交易条件建议同对方进行磋商,而根本没有受其建议约束的意思,则此项建议不能被认为是一项发盘。例如在发盘中含有以下内容: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三)发盘的有效期口头发盘的有效时间如何?未规定有效期如何处理?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如何规定案例分析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四)发盘生效的时间(1)口头方式:自对方了解时生效(2)书面:到达主义(3)数据电文形式:进入特定系统时间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大陆法系:到达主义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书面形式发盘生效的时间明确发盘生效的时间的意义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不同点是什么?公约规定,未生效之前,可撤回不得撤销的发盘:规定有效期;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且采取了行动。1.撤回2.撤销《公约》规定,在未接受之前,可以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案例分析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十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以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问在下面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在第二天上午九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在第二天上午九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我某公司接到美国出口商发盘供应核桃仁500公吨,限7日内复到。我公司经调查研究后,于第五日作出决定欲接受该项发盘。但此时外商又发来电传称撤消发盘。请问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应怎么办,为什么?(六)发盘效力的终止有效期已过发盘人依法撤销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发盘的失效案例分析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实盘,限6月10日前复到有效,B公司于6月8日来电要求降价,A公司于9日与另一家公司达成交易。同一天(9日),B公司又来电要求撤回8日还盘,全部接受原发盘的条件。A公司以货已出售为由予以拒绝。B公司声称其接受是在我方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要求A公司履约。试分析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三、还盘•还盘是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即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一)含义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二)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三)还盘的法律后果•原发盘失效•如还盘的内容具备发盘条件构成新的发盘•如还盘的内容不具备发盘条件,即为“邀请发盘”四、接受在规定时间内,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注: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除非有相反证明,如双方惯例等(一)含义(二)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必须由受盘人作出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内作出案例(1)我某公司向法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价格降至15美元,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法国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2)我某公司向美国一客户发盘,后者很快回复,接受,但要求提供产地证明,我方不给理睬,而是以高价卖给了其他客户,商人坚持合同有效。最后诉诸法律,结果怎样?案例分析7月17日中国某出口公司A向荷兰B公司电报发盘:“售农产品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B公司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出。”为此,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激烈的争论。请阐述你的观点及理由。案例分析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你认为如何?为什么?案例分析某外贸土特产品进出口公司,拟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产品。双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包装、交货日期、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通过电报往来进行磋商。3月份基本达成协议,惟有价格一项,中方坚持单价不得低于每公吨1500元人民币,并要求外商在“两个月内答复”。下半年,国际市场该土特产品的价格猛涨,外商才复电可按中方1500元/公吨的价格成交。此时,中方发现国内货源已紧缺,无法供货,故未予理睬,外商于数日后未接到中方答复,便指责中方违约,并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问:中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三)接受生效的时间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大陆法系:到达主义公约规定:到达时生效。或以某种行为表示(四)逾期的接受《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如果发盘人对逾期的接受表示拒绝或不立即向受盘人发出上述通知,则该项逾期的接受无效,合同不能成立。案例分析1我方某出口企业于10月1日向日商发盘称:阿托品,每100盎司一批,大连船上交货价为5美圆一盎司,5日内复到有效。日商于10月7日回电表示接受,我方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有效,并着手备货。两天后,日商来电称7日电传超出发盘有效期,属无效接受,认为合同不成立。请问日商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显示,依照当时寄发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来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当有效,合同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其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案例分析2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五)接受的撤回或修改问题:在英美法国家,接受可以撤回吗?《公约》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发盘通知应生效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接受得以撤回案例分析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分析: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我方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接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盘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第二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判断依据:成立—接受是否生效生效—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接受通知到达时或作出接受行为时依照合同写明日期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公约实际业务中我国合同法二、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有对价(英美法)或约因(法国法)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合同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一、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最为常见,比较有利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接受二、合同的基本内容约首基本条款约尾三个部分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