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保险合同2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单证形式第三节保险合同相关的各方第四节保险合同主要内容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停止、解除和终止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第七节保险合同的分类3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借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经过协商约定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协议。4•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依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已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5二、保险合同的法律要求1、要约(offer)和承诺(acceptance)2、合同必须是对价(consideration)的。对价是一种代价,即合同的一方在履行其义务时,要求另一方所作的事情。对价并不要求等价(金额)3、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4、合同必须是合法的6三、保险合同的特征1、机会性(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来源于保险事故的偶然性,在财产保险中尤为突出。•只是就个别保险合同,整体上由于保险定价建立在收支相等基础上,并不存在射幸性。72、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的还是单务的合同,存在一定的争议。•双务合同,是指双方相互承担义务,以此为享受权利的条件;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发生权利,而对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83、是一种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舍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余地。其基本形式订立合同时使用格式条款•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一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般不能变更合同主要内容。•我国保险法第20条也明确强调:“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但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了保险产品设计的核心,无法任意选择和协商,因此保险人一般允许投保人就合同核心内容以外的部分进行协商或选择。94.对人的合同•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损失的财物。•保险合同是个人性的合同,承保应充分考虑人的因素•保险合同的个人性特征,使得投保人在转让投保财物时,保险合同不随之自动转移,除非经过保险人的同意105、非要式合同•保险合同存在要式与非要式合同之争•所谓要式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即合同的表现形式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所谓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对合同的成立形式没有特别的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不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只要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就成立•保险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视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定11•我国对此问题的法律依据:1981年《经济合同法》第25条:“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1993年对《经济合同法》第25条的修改;1995年《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后,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成立并没有特别的书面形式要求。保险人出具保险单证,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保险单或其他凭证并非保险合同成立所必须具有的特定形式。12•根据国际惯例,保单的签发并非保险合同的要件,虽然事实上一般都做成保险单。•规定非要式合同的意义•签发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的目的在于:证明保险合同关系的存在,以减少纠纷13案例分析某厂投保机动车辆险,保险期限截至1995年12月20日。该厂于12月15日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请求来人办理续保手续,电话中保险公司业务负责人明确答复,按原合同时间续保,过几天派人补办手续。(均有电话证明记录)12月25日,保险公司派人签单时,该厂已有一辆汽车出了事故,对是否赔付该车损失,双方争执不休。对于此案,应认定口头保险合同的效力,因为保险公司已答应给对方续保,证据确凿,应予赔付。14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单证形式第三节保险合同相关的各方第四节保险合同主要内容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停止、解除和终止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第七节保险合同的分类15一、投保单(Application)•投保单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由保险人事先准备,是采用询问告知形式的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一般载明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如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费率等。只有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中载明保险费或者附有费率表,才算是一个完整的要约•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就成为保险合同一部分,不实告知将影响合同效力。投保单上有记载,保险单上即使遗漏,其效力于记载在保险单上一样16二、保险单(Policy)•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形式。•完整记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履约的法律依据•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责任、条件事项•保险单的法律意义在于:①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②确立保险合同内容;③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④具有证券作用。17三、保险凭证(InsuranceCertification)•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单已签发的一种简化的单证•与正式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保险内容。未列明内容以保险单上的为准。两者所载内容如有抵触,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一般较多地运用于团体业务、运输货物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18四、暂保单(BindingSlip)•又称临时保单,即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内容较为简单,只载明被保险人姓名、承保危险种类、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暂保单在其有效期内、正式保险凭证出具之前,具有与正式保险凭证相同的效力。•主要出现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人身保险中比较谨慎。在财产保险中,多用于代理人、分支机构、签约或续约等特殊情况中19寿险中应注意的两种单证:•附条件保费收据(conditionalreceipt):签发时不具索赔效力,但它具有追溯效力。•暂保保费收据(bindingreceipt):在签发时就具有法律效力。20五、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凡经批单改过的内容均以此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21除此之外,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还包括:•投保人的说明、保证•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程度的证明、图表、鉴定报告(体检报告)•保险费收据•变更保险合同的申请•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损失鉴定22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单证形式第三节保险合同相关的各方第四节保险合同主要内容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停止、解除和终止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第七节保险合同的分类23一、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投保人(Applicant)•又称“要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24(二)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又称“承保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另一方,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保险人的设立和经营须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如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地域、业务种类等25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被保险人(Insured)•以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满足条件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大多数情况就是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同26(二)保单所有人(Policyowner)•保单所有人,是指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寿险合同•具有如下权利:(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某些权力等•所有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时产生的,一般是被保险人,也可能是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或其他任何人27(三)受益人(Beneficiary)•一般见于人身保险中,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约定保险期限届满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即保险金的受领人。•受益人资格:在法律上并无限制,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对被保险人不必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28案例1为员工投保的企业能否成为受益人?奚某的妻子张某是被告某制衣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1993年11月,该公司以张某为被保险人,以本公司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1994年4月,张某乘公司汽车出差,途中因车祸身亡。制衣公司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理应得到保险赔偿。奚某认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而不应该是单位法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双方争执不下,起诉至法院,诉请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0万元保险金。29分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在签订“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张某对于制衣公司为保险金受益人始终没有异议,而且保单上有张某的亲笔签名认可。据此,法院判决10万元保险金给付了制衣公司。在投保人寿保险时,投保人要具有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而单位往往不具备这一条件。至于单位交钱为其员工投保,是给员工的一种福利,是替代被保险人履行缴纳保险费的手续而已,而不是具备投保人条件的真正意义上的投保人。30受益人的产生①指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并记载于保单中②法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其继承人支付保险金——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或者放弃其受益权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1案例2:前后两个妻,受益人如何确定?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投保时,林在投保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发生车祸死亡。由谁来领取这份保险金在林某的两个“妻子”之间发生了争议。原来,林用在保单上只注明“妻子”,而没有明确姓名。而在1996年5月投保时,其妻为徐某,两年后林某离婚,并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妻。因此,徐某和李某都来到保险公司要求领取保险金。32分析:林勇在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虽然没有写明妻子的姓名,但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是徐某。后来他与徐某离婚,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因此,合同中的“妻子”为受益人值的数徐某,这一客观事实始终没有改变,保险金应由徐某来领取。被保险人在投保可以指定除己之外的人为保险金受益人时,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在填写受益人时,最好直接写出姓名,以证实受益人的身份。33案例3继承遗产还是领取保险金?1996年3月,王母以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含人身意外伤害致死责任),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法定”二字。1997年王某与赵女士结婚,后来生一男孩。1998年6月王某因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应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但王母与赵女士为保险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各执己见而对簿公堂。原告赵女士认为配偶是法定受益人,应该有保险金分割权。被告王母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是王的父母。34一审法院认为变更受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从未出具变更通知,因而判决受益人是王的父母。赵女士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