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买卖合同案例12345第一节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买卖合同的要素第三节买卖合同的内容第四节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五节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第六节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七节特种买卖合同案例1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2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5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2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4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4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7.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8.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1、该损失由乙承担。因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2、由乙享有所有权。因为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3、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因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该合同效力未定。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无权处分。5、丁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丁是从合法占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牛4,根据民法有关善意取得的原理,丁可以取得所有权。6、该租赁协议效力未定(转租要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租金视为孳息,归乙所有。7、有效.8、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案例2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现请回答下列问题: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3、甲能否要求退车?4、甲能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5、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6、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参考答案:1.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负责。依《合同法》第142条规定的交付主义原则。3.甲能够要求退车。《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4.甲不能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5.甲能够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面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6.甲能够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这两种违约金适用的情形并不相同,而工厂同时构成了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两种违约行为,故这两种违约金责任可以并用。案例3新疆兴都公司将500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500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立即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分析: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2.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A双方因同一合同互相负有债务;B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C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行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3.伏牛公司作为受托人没有按照委托人兴都公司的指示去做,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所有权。因为仓单是物权凭证,经背书转让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案例4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丁戊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己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己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后己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己未按期付庚店费用,该画被庚店留置。庚店通知己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己仍未能按期支付。庚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后将差额被偿给己。己不同意庚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己,要求己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现问:A、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B、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C、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D、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E、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F、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G、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答案A、涉及的民事关系有:1.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戊与已的买卖关系;5.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留置关系6.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货关系;7.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B、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C、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D、戊将该画卖给己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己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可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E、庚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己与庚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己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因承揽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担保法》第87条,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庚店只给己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F、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G、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案例5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问题: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第一节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有:①买卖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②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③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④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⑤买卖合同是非要式合同。第二节买卖合同的要素1.出卖人:出卖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包括:①财产所有权人②财产经营权人。③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有权出卖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④行纪人依委托,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委托人的财产;⑤人民法院可以变卖扣押财产。非所有权人或非处分权人出卖他人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