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一、海上保险的概念海上保险是指根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受海上保险事故造成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商业保险行为。二、海上保险的特征1、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2、海上保险有着其他财产保险所没有的一些特殊的规定和制度。3、海上保险具有较强的涉外性或国际性。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3、近因原则;4、损害赔偿原则。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一、概念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2、保险单证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海上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是海上保险单(MarinePolicy)。除了保险单以外,还有保险凭证,承保单等等。3、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同意保险事故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合同,保险总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行为。保险具有赔偿的性质,保险总额超出保险标的的部分,不能得到超额赔偿。4、保险合同的变更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5、保险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2)有的情况保险人可以依法单方解除海上保险合同;(3)有的情况被保险人可以依法单方解除海上保险合同。6、保险合同的转让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将海上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一般通过转让保险单方式进行。三、被保险人的义务1、支付保险费;2、遵守保证条款;3、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4、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义务四、保险人的责任1、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2、赔偿限额保险人赔偿以保险金为限(包括连续损失),并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3、不足额保险的赔偿如果保险金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保险价值,保险人按比例赔偿。4、赔偿的范围施救费用是在保险标的损失之外,法定赔偿的义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5、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保险人对航行延迟、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不当包装不负责赔偿。(2)保险人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船舶自然磨损、锈蚀不负责赔偿。五、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一)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2、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损毁,但已无法补救,或补救价值高于保险标的。3、委付是指在被保险人选择索赔全损时,应当向保险人移交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二)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又称局部损失,是指任何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数额予以赔偿。六、保险赔偿的支付1)保险人在赔偿前有权约定求提交保险索赔文件;2)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代位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后,享有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3)物上代位权在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全部物权。4)提前终止保险义务的选择权在货物或船舶可能存在巨额建筑费用的情况下,保险人可选择支付全部损失,放弃对保险标的权利,解除对进一步救助费的赔偿责任。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主要险别(一)主要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险别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它险别项下的险别。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有三种: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保障范围主要包括:(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付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A.))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risks)一切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钓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二)主险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海洋运输货物损失,海上运输货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海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二、特殊附加险(一)附加险的种类(1)一般附加险;(2)特别附加险;(3)特殊附加险。(二)附加险的责任范围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的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是保险人在主要责任范围基础上扩展的责任,种类有:(1)偷盗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和玷污险;(5)渗漏险;(6)碰损和破碎险;(7)串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2、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也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此种附加险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其致损原因往往与政治、行政等人为因素及一些特别的因素联系在一起。特别附加险的范围(1)进口关税险;(2)舱面险;(3)拒收险;(4)黄曲霉素险;(5)虫损险。3.特殊附加险(1)海上运输货物战争险责任范围:1)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2)由于上述第1条引起的扣留、扣押、没收或封锁,但是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六个月后才受理。3)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或炸弹。战争险包括以上行为和事件发生的损失。但是不包括核武器造成损失和航程丧失或受挫的转运费损失。(2)货物运输罢工险责任范围:1)罢工;2)工人运动;3)动乱;4)民众斗争等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第四节船舶保险合同一、概念船舶保险承保各类船舶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船长、船员疏忽造成的船舶的损失或引起的碰撞责任。船舶保险一般承保的船舶保险的主要险别为全损险和一切险。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定期与航次两种。定期保险的最长期限为一年。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订明的航次为准。二、责任范围1.全损险全损险承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损失:(1)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2)船壳和船舶机件的潜在缺陷。(3)船长、船员、引水人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2、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全损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部分损失,以及由同样原因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1)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2)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被保险船舶应负的碰撞责任;(3)救助费用;(4)向第三者追偿的费用。三、除外责任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有:(1)由于被保险船舶不具备适航条件造成的损失。(2)由于船东及其代表的疏忽、船东及其代表和船长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3)被保险船舶的船壳和机件的正常维修、油漆费用及本身的磨损或锈蚀(4)船舶战争险条款规定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5)滞期损失和间接损失。(6)清理航道的费用。第五节保赔保险合同一、船东互保协会船东互保协会是由船舶所有人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相互保险组织。船东互保协会源于19世纪的英国,距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世界商船队的90%已分别参加了不同的船东保赔协会。1984年我国建立了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船东互保协会由董事会和经理公司或管理部组成。经理公司或管理部是船东互保协会中在董事会领导下,具体经办保赔事宜的机构。二、保赔保险所承保的风险1.人身伤亡的赔偿2.碰撞责任3.码头及其他固定或浮动建筑物的损坏赔偿4.清除残骸的费用5.油污赔偿费用及罚款6.共同海损的货物分摊额7.为处理难民及偷渡者所支出的费用8.海运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损失或费用9.各种罚款10.诉讼费用11.检疫费用三、除外风险1、船舶险承保的风险;2、战争风险;3、核风险;4、双重保险;5、承运违禁品、偷越封锁线、从事非法贸易、不适当航程造成的风险;6、无纸贸易;7、故意或过失而违反运输合同产生的责任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