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孙明亮2009.09.11第一节保险合同主体与中介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享有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1、投保人投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进行洽谈,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2、被保险人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发生损害,因而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人。被保险人可以又是投保人。3、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收取保险费,并负责对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遭受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人。4、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海上保险合同的受益人通常是被保险人。二、保险中介1、什么是保险中介人保险中介是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委托,提供展业、风险管理、理赔等专业性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2、代理人是根据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在指定地区以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经营海上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3、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4、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是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办理对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价和保险赔款理算提供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人。公估人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第二节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⑴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①如果标的物损坏或者灭失,保险人只会给予经济补偿,而不可能使标的复原;②保险人的补偿只能以实际损失和保险金额为限。⑵海上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费是依照大数法则根据特定风险发生的概率厘定的,但不是赌博。⑶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海上保险合同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被保险人只能被动接受保险合同及其条款。(4)、保险合同是具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第三节保险合同内容1、保险标的:①船舶;②货物;③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④货物预期利润;⑤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⑥对第三人的责任;⑦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2、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标的的价值。3、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投保金额。4、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责任期间。不同的保险标的,根据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间是不同的。船舶险,一年;货物,有仓到仓等;5、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标的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以及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6、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担风险的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8、免赔额又称免赔限度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商定的免于赔偿的最高数额。9、诉讼时效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通过法院提起诉讼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时间效力。10、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保险单的种类:1)、S.G.保单是劳爱德S(Ship).G(Goods).标准保单的简称。已于1983年4月1日起被废止。2)、ICC保单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3年3月31日开始实行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3)、ITC保单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3年10月1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险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4)、大保单与小保单大保单是指正式的保险单,简称“保单”,有背面印就的保险条款。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表明其已接受其投保的证明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5)、预约保险单是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物的范围、险别、责任、费率以及赔款处理等条款签定了长期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以投保人通知的形式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组术语出口的或以F组术语进口的货物运输保险。11、签单与批单签单就是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批单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告知的标的变更给予同意和接受的批注。12、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就为适应具体情势的变化而改变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所作出的一致协议。变更内容:1)、风险变化;2)、标的数量、质量、价值;3)、保险责任、期限变更。变更的程序①投保人发出更改请求,②保险人就更改请求进行审核,③保险人通知投保人审核结果,④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发批单或加贴附加条款,⑤投保人支付手续费,并在必要时加付保险费。13、保险合同解除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出现了一些特定的情况,需要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解除的原因有:⑴自然解除,如合同到期。⑵履约,赔付后合同终止。⑶违约,属于法定的解除。⑷欺诈,属于法定的解除。⑸重大变更。(6)协议解除。14、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15、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被保险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第四节海上保险一般程序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保险人的角度看海上保险,一般至少经过以下程序:①了解被保险人的分类、特征及资信。②了解保险市场的动态。③策划保险险种。④向投保人介绍险种。⑤接受投保人投保。⑥与投保人商定保险合同内容。⑦签订保险合同。⑧接受保费。⑨出险则进入理赔程序。⑩到期或其它合同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件出现,合同自然解除。从投保人角度看,需要以下步骤:①了解保险市场的概况,②了解具体保险人的资信和相关的险种,③选择险种,④与保险人商谈合同条款,⑤签订保险合同,⑥交纳保费。保险单/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人须在及时为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须按时交纳保险费。二、海上保险的经营1、分保(再保险)将一个保险标的的不同风险分散给多个保险人,或者把一类风险按保险金额分散到多个保险人的行为。2、重复保险所谓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期间就同一保险责任,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3、共同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在同一保险期限内共同承担风险的保险。通常、由一个保险人出具保单。三、推定全损及委付1、推定全损《海商法》规定了船舶和货物的推定全损定义:“当船舶或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判断货物推定全损的两个独立标准:1、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2、避免全损所需的费用“拯救费用”会超过保险价值。判断货物的推定全损的比较基础是货物要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价值。推定全损成立的时间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时的实际环境和情况来决定。推定全损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构成了推定全损则:1、被保险人有权选择向保险人我委付保险标的,而索赔全损。2、被保险人也有权不选择委付保险标的,而对标的进行修理和恢复,向保险人索赔部分损失。2、委付指海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符合推定全损的构成要件时,被保险人请求将该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从而获得实际全损的赔偿制度。委付通知1、委付通知的作用1)、通过被保险人的提出,给予保险人进行选择和决定条件。2)、只有在发出委付通知后,保险人才得以考虑如何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措施。委付通知的法律意义1、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2、委付一旦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3、委付是对保险标的物的权利义务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