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重点章重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特点难点:我国公民没有罢工自由、迁移自由;信仰自由的局限主讲人:任汝平第五章公民权与政治权利第一节公民权•一、人格尊严•1、人格尊严的含义•指自然人享有的作为人的尊严,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人格:人作为人的地位、作用•尊严:尊贵而庄严;尊贵的地位和身份•2、我国宪法对人格尊严的规定•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人格尊严与人格权的区别•见教材P138•(1)法律性质不同•(2)法律地位不同•(3)保护的范围不同•(4)保护的方式不同二、平等权1、平等权的内涵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平等权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任何歧视、保障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到基于各种理由的歧视。平等权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界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公民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方法手段。•(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适用法律的平等•(2)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即立法上的平等•(3)追求实质平等中的比例原则•即为避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造成实施上的不平等,则根据个人在自然的、生理的和社会的不同情况,作出差别待遇的规定。差别待遇必须与情况相对不同成比例。•(4)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差别待遇•见教材P147•2、平等权的产生及其内容•资产阶级的平等权是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制度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此之后,几乎所有的宪法中都规定了平等权。•二战之后,人权保护被纳入国际或跨国组织的保护领域。•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对平等权做了规定。•外国宪法平等权的内容还有:(a)男女平等;(b)民族平等;(c)党派平等;(d)阶级平等;(e)法律的平等保护。•3、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的规定•(1)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2)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5)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6)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7)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48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4、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差异•(1)我国的平等权,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的是法律适用和守法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2)平等权的列举也有差别。《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三、人身权利和自由•1、概念•指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广义指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狭义的指个人在不违背法律的范围内,有自由支配自己的人身,进行一切举止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即民事的(私权范围)行动自由权。2、内容•(1)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生命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心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我国宪法未直接规定生命权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讨论:大多数国家不认为自杀是犯罪,为什么又不支持安乐死?•什么是安乐死?•权利人在患有绝症、短期必将死亡、异常痛苦、自己或近亲属要求的条件下,在医生帮助下无痛苦致死。•我认为中国目前不适宜安乐死合法的立法:•(1)与中国的传统道德相违背。•(2)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别巨大,无差别的充分的社会保障制度未建立。•(3)医学技术发展应用相对落后和不平衡。•(4)人们无权处置他人的生命权。•(5)诚信问题、认证的巨大投入问题等。•(2)婚姻权、生育权•讨论未婚人士的生育权问题•我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非婚生育”不合法,按照“法所未禁,即为允许”的原则,“非婚生育”是合法的。•讨论堕胎与代孕问题•(3)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宪法未确认公民迁徙自由,而是实施了严格限制迁徙的户口制度•(4)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已讲述)•(5)住宅不受侵犯(宪法未规定住宅权)•(6)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四、宗教信仰自由•指每个公民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种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我国的“宗教自由”的实际情况:•(1)对宗教作出对宗教作出了否定性评价,把宗教排斥在社会主义的范畴之外,而只作为统战的对象。•(2)实际只有基督教(新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五种系统宗教被允许。•(3)实际上不能创建新的宗教组织(社团),与外国的关系受到严格限制。•美国的宗教也不是绝对的自由•1879年雷洛兹诉美国案(Reynoldsv.U.S)•讨论:怎样看待伊斯兰教国家的多妻制。第二节政治权利和自由•一、政治权利与自由的概念•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列宁认为:“政治自由就是人民处理全民的、国家事务的自由。政治自由就是人民选举自己的议员(代表)到国家杜马(议会)中去的权利。政治自由就是人民有权给自己选举的一切官吏,召集各种会议来讨论一切国家大事,不用谁答应就可以印任何书报。”“政治自由不能立刻使劳动人世间摆脱贫困,可是它能给工人一个同贫困作斗争的武器。要同贫困作斗争,除了工人自己联合起来之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办法。没有政治自由,几百万人民就没有联合起来的可能!”(《列宁选集》第一卷395、396页)•二、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内容•(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关于政党结社、宗教结社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984年美国国旗案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5:4的比例维持了德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多数意见:第一修正案是一项基本原则,政府不得因为社会发现某种观念本身令人生厌或不合人意,就去禁止人民去表达这种观念。维护国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适方法,并非是去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有不同想法的人们,而是去说服他们看到自己的错误。我们惩罚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少数意见:美国国旗是体现国家的明显象征,它既不代表任何特定政党的观点,也不代表任何特定的政治哲学。简言之,国旗并非一项‘观念’,被告行为根本够不上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第三节人权的主要内容•人权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当代人权的原则和标准不仅通过各个国家的宪法、法律来规定,而且也通过国际条约、惯例等来体现。《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等等许多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人权概念。•《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包括平等权、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权,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寻求司法救济权,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获得公开审判和公正审判的权利,辩护权,隐私权,迁徙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参政权、选举权、平等的投票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包括:公民的自决权、生存权、平等权、男女平等权、工作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罢工权、享受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人民自决权•平等权•男女平等•生命权•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不应被强迫役使•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十八条)•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第十九条)•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第二十一条)•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第二十二条)思考与练习•1、解释名词: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权、自由、宗教信仰自由•2、论自由。•3、自杀的权利与自由?•4、安乐死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