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五讲 管辖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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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回避制度一、管辖基本结构图•立案管辖•管辖级别管辖•审判管辖一般地区管辖•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二、立案管辖(刑诉法第18条,《六机关规定》第1—3条)•(一)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人民检察院•1.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第八章的罪名具体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产案•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如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案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注意:主体问题)•一般主体类:(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破坏选举案。•特殊主体类:(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刑讯逼供案。•4.需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例题:下列哪些案件必须由检察院自行侦查?C•A非法拘禁案;•B非法搜查案;•C刑讯逼供案;•D诬告陷害案•(三)人民法院(自诉案件)(《高法解释》第1条)•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自诉•(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4)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公诉可自诉•(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注意: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受理。•3、公诉转自诉案件:不公诉才自诉•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并且做出书面处理决定的。•(四)对交叉管辖的处理•1、公安与检察院之间交叉案件管辖•(1)分别管辖: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主罪原则: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六机关规定》第6条)•2、公安、检察院侦查中发现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2)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3、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例题:某检察院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时,发现其巨额财产中有一万元为诈骗所得,剩下无法查清。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D•A.本案应当继续由检察院侦查•B.本案应当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C.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D.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例题:某检察院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时,发现其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本案应当继续由检察院侦查•B.本案应当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C.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D.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三、级别管辖(刑诉法第9—22条)(一)级别管辖的原则法院管辖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二)级别管辖的变通•1、上可审下原则。•表现:上级人民法院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刑诉法》第33条)•2、上下可审原则。•表现: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高法解释》第4条)•3、下不可审上原则。•表现: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4、就高不就低原则。•表现: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高法解释》第5条)四、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刑诉法第24—25条)(《高法解释》第2条)原则其他事项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包括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民事诉讼(最先立案)行政诉讼(最先收到起诉状)•例题: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管辖权说法错误的是?BCD•A.本案中A区、B区、C区、D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B.本案应当由最先受理的法院来管辖,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移送到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C.如果几个区的法院因为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先协商,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D.如果经过指定管辖,则先受理的法院应当将材料直接移送给接受的法院(二)特殊地区管辖(《高法解释》第7—14条)情形管辖的法院(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抓获地中级入境地中级(3)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4)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5)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最初停靠地最初降落地先按协议——最初停靠站或目的地情形管辖的法院(6)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7)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如果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该地法院管辖。新罪: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题:甲和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同一监狱服刑。二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A市。甲在A市某宾馆吃饭时被抓获,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甲在A市还犯有盗窃罪;乙在A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对甲和乙所犯的新罪应当如何进行侦查?B•A.二人均由监狱一并进行侦查•B.二人均由A市公安局一并进行侦查•C.甲由监狱进行侦查,乙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D.乙由监狱进行侦查,甲由A市公安局进行侦查五、专门管辖•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高法解释》第20、21条)(要领:现役军人+服役期间)积极范围(1)涉及军事秘密;(2)军人违反职责罪;(3)军人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消极范围(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交叉管辖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六、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情形(1)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程序争议如何解决有管辖权的两个同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注意:案卷材料怎样移送(1)对于公诉案件,应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2)对于自诉案件,应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回避•一、回避对象(刑诉法第28条和第31条)•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2、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刑诉法第28条、31条)•二、回避理由(刑诉法第28条、《高法解释》第27条)•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6、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三、种类•1、自行回避: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2、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要求回避。•3、指令回避: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退出案件诉讼活动。•四、申请主体•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诉法第28条)•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诉法第31条)•五、申请期间:诉讼的任何阶段•六、申请方式:书面或者口头•七、决定主体(刑诉法第31条)•1、院长:审判人员、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2、检察长:检察人员、检察院书记员、以及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3、侦查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以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翻译人员;•4、机关决定:审委会决定院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和侦查机关负责人。•注意: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问题,实行“谁聘任,谁决定”原则。•八、申请复议及其效果(刑诉法第30条)•1、申请复议一次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恢复庭审前);(《高法解释》第28条)•2、非法定情况的,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高法解释》第29条)•3、提出回避申请——(审查期间)——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复议决定。•4、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程序例外;•5、复议期间,诉讼活动不停止。•6、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高检规则》第30条)(效力待定)•例题: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BD•A.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例题: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C•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B.作出回避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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