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学第四章保险合同2第三章保险合同本章教学目的帮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3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4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5三、保险合同的特性(一)双务性(二)射幸性(三)补偿性(四)条件性(五)附和性(六)个人性6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1、财产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7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1、定值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8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1、足额保险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3、超额保险合同9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四、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1、单个保险合同2、团体保险合同3、综合保险合同10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五、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1、指定险合同2、一切险合同11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六、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1、原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12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13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投保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14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15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16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第二,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所指定的人。17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3.受益人(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18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19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也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是以保险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20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保险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21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定值保险)•(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22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除此之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0条)。•在这里,所说的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是指为使保险合同中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项得到更充分地保障,避免因保险而产生消极因素,而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的义务。23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这些事项,一般包括:•(1)关于加强防灾的规定;•(2)关于积极施救、抢救,以及减少物资损失的规定;•(3)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的规定;•(4)关于第三者责任追偿的规定。24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一)投保单(二)暂保单(三)保费收据(四)保险单25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二)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有时在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单效力的收据。26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使用暂保单有下列三种情况:(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向投保人开出暂保单。(3)正式保单需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单做成交付前先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27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三)保费收据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发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它与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很相似,但是也有一些重要的差异,表现在: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而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28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四、保险合同的形式(四)保险单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五)批单29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2、承诺•(1)承诺不的附带任何条件•(2)承诺必须由本人作出•(3)承诺要在有效时间内作出•1、要约•(1)投保人是要约人•(2)要约的内容要更加明确具体•(3)要约要以书面形式30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成立: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并无法律效力)•2、生效: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及合同条款发生法律效力。(零时起保)31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二、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费的义务2、通知义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32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一般来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通常又叫做保险合同的转让。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单,因此,这种变更在习惯上又叫做保单的转让。33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在财产保险中,保单的转让往往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包括买卖、让与和继承)而发生。关于保单转让的程序,有两种通行的做法: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在人身保险中,保单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34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35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一)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36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二)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37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38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三)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39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四)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40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41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就是由法院或仲裁机关根据法定原则,对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和正确含义所做出的公正合理合法的阐述和说明,以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的时候,一般坚持如下几个原则:42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1、文意解释得原则•即对合同的解释应充分考虑合同的整体内容,对合同的解释应前后一致,不能孤立地对合同的某一条款作出与合同整体内容相矛盾、相冲突的解释,也就是说对合同的解释不能断章取义,而必须通篇考虑,上下一致,更不能自相矛盾。43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2、公平解释原则。•即对合同的解释必须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44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3、意图解释原则•即对合同的解释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进行,解释的结果应有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从保险合同来说,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在风险事故发生、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后能及时地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经济补偿,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也在于此。45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不拘泥于字面意思,根据上下文,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在保险合同方面指:•(1)特殊条款与基本条款相矛盾时,以特殊条款为准。•(2)书面条款与口头条款相矛盾时,以书面条款为准。•(3)书写条款优于打印条款。•(4)后加条款优于原有条款。•(5)批单优于正文。46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4、合法解释原则。•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