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合同现实生活中的合同乘车乘便车××合同书甲方:森林酒店乙方:大灰狼乙方大灰狼在甲方担任勤杂工,第一天工资0.01元,第二天工资0.02元,以后每天的工资是前一天的平方数。工钱每周结清。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甲方代表:猩猩乙方代表;大灰狼×年×月×日两种计算结果合同签订后,大灰狼:第一天1分第二天2分第三天2×2=4(分)…结帐时,酒店经理:第一天0.01元第二天0.02元第三天是0.02×0.02=0.0004(元)…资料:山西票号一张桌子一劈两半,每人各执一半,对起来就是一份契约。“山西票号”所代表的是古老的信用黄金年代,它在一百多年前发行的支票开到了圣比得堡和神户。合同的渊源合同,又称契约,英文为“Contract”,法文为“Contrat”或“Pacte”,德文为“Vertrag”或“Kontrakt”。均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概念。罗马法中合同称为“Contractus”。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从本质上说,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担保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该概念。优帝《学说汇纂》把协议分为国际协议、公法协议和私法协议。合同的法律界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含义:债务证明、物权证明合同一词应该根据其实际使用的背景而决定其具体内涵。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内涵1、概念: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的载体。2、理解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双务性合同单务合同保险合同双务性的体现2、射幸性合同射幸的含义保险合同射幸性的原因及其体现3、条件性合同条件的内涵现实意义4、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附和性的原因及其体现三、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概念格式填写投保单的性质投保单的法律效力2、暂保单概念使用情形暂保单的法律效力3、保险单承保表保险条款4、保险凭证概念法律效力5、其他形式批单、批注体检报告书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含义资格2、投保人含义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精神不正常、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和10周岁以下的儿童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年满18周岁的公民和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含义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同类型保险的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人身保险身体、寿命、健康事故(事件)发生的本体财产保险财产财产的权利主体责任保险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侵权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在合同中列明关于被保险人的特别规定:(1)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包括有死亡给付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2)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投保生存险、医疗险需要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3)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款约束关于被保险人资格的补充说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无所谓资格问题。从法律上讲,只要是活体均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实践中,基于对被保险人生命安危的以及保险公司盈利动机考虑,针对不同的险种,保险公司会作一些限制性规定。2、保单所有人含义:拥有保单相应权利的人。通常适用于人寿保险。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1)领取退保金(2)领取保单红利(3)以保单为抵押借款(4)在保单现金价值内申请贷款(5)变更受益人(6)指定新的保单所有人产生及广泛使用的条件3、受益人含义:保险金受领人。通常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1)广义受益人是指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人(生存保险金的受领人、死亡保险金的受领人)(2)狭义受益人是指有权向保险人请求受领死亡保险金的人受益人的种类:(1)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与死亡保险金受益人(2)不可撤消受益人与可撤消受益人受益人的产生:指定;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顺位继承)受益权(死亡保险金)的性质(1)受益权是一种原始取得,不是继承取得;该项权利产生于被保险人指定之时,实现于被保险人死亡之时;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2)被保险人死亡之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权转化为债权。受益权之继承Ⅰ受益权能由受益人的继承继承吗?(1)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的期待权自行消失;受益人的继承人不能因继承而成为新的受益人。(2)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没有来得及受领保险金也死亡,此时,受益人的期待权已转化为债权,死亡保险金可以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示例:张老汉有两儿子(长子张三),两儿子均已成家,各有一子。张三为其母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终身寿险。分析:投保人:张三被保险人:张三之母受益人:张三受益权之继承Ⅱ死亡保险金视作被保险人遗产处理的情形(1)在订立合同时和订立合同后都没有指定受益人;(2)撤销原来指定的受益人后,没有指定新的受益人;(3)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未指定新的受益人;(4)受益人因杀害被保险人致死,丧失受领保险金的权利;(5)受益人主动放弃受益权。案例1:1997年5月8日重庆永达家电城一私营老板张某为自己和妻子分别购买了“99鸿福终身寿险”10份,各自的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他们不到1岁的儿子。已缴首期保费12,166元。1998年元月中旬张某夫妇遭遇车祸不幸双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清理了张某夫妇的投保文书,准备支付给受益人的监护人保险金20万元结案。此时,所在区法院称该院已对该区信用社诉被告张某借款50万元一案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封存了永达家电城营业部的财产,冻结了其银行帐户,并通知保险公司在法院没有解除裁定之前不得支付保险金。案例2: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年2月,张女土与丈夫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土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孙先生。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案例3:投保人张某离异后再婚,与其前妻生有一子(未成年),其子与投保人张某、继母、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继母对其继子未尽主要抚养义务,投保人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定期寿险,每份保额10万元。时隔1年,张某因车祸死亡,其继母不再与其继子共同生活。投保人第一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未注明;第二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明确为“顺位”。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后妻将两份保单保险金全部领取,其子作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在索赔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案例4: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来儿子结婚生子,因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次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开会,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儿子作受益人,但未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讨论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家庭经济拮据,于1998年7月借他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其一家只有三口人,故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1999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保险合同主体一览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中间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如何买保险?投保人:丈夫被保险人:妻子受益人:儿子投保人:丈夫被保险人:妻子受益人:妻子投保人:丈夫被保险人:丈夫受益人:丈夫投保人:丈夫被保险人:儿子受益人:妻子(三)保险合同的中间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监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投保人保监会与各市场主体的关系代销商采购商保险代理人(InsuranceAgent)概念: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作用: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企业开展保险业务的途径。种类: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1)专业代理人: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2)兼业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3)个人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概念: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向?收取佣金的人。作用: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服务,为投保人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为保险公司降低展业成本;为保险公司分保排忧解难,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组织形式:个人制、合伙制和公司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比较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保险代理人只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主要为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服务,保险代理人服务的客户主要是个人。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保险经纪人独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估人(InsuranceSurveyor)概念: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人。职能: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公估报告,使保险运行公平、合理,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类型:(1)承保公估人、理赔公估人(2)保险型公估人、技术型公估人、综合型公估人(3)海上与航空运输保险公估人、汽车保险公估人、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案例:某银行2003年3月1日将李某贷款抵押品一幢房子投保火灾保险,保险期限1年。该银行于2003年9月1日收回贷款,2003年11月1日这幢房子被烧毁,认定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且火灾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结论保险合同客体: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所提供的保障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利益。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为载体。我国的《保险法》将保险标的与保险客体作了明确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