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合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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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InsuranceContract)又称保险契约,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保险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种,调整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保险合同是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一方面它应当遵循一般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维护公共利益、协商性;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保险合同也有自己的特性。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险合同是属人性合同(PersonalContract)保险合同是基于个人性质的合同。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各种特征的了解都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承保与否及承保条件。保险合同的这一性质直接影响到保单的转让。除海上货物保险合同外,财产和责任保险单通常不可以自由转让,只有经过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单的转让才有效。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ContractofUtmostGoodFaith)保险合同要求的诚信尤为高,即最大诚信。这是因为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3.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BilateralContract)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FormalContract)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和手续,合同分为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和手续,称为要式合同。《保险法》第13条中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便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所以保险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等书面合同,详细记载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减少争议;另一方面对保险合同的成立起到了证明作用。5.保险合同是附和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附和合同(AdhesionContract)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保险合同具有附和性,投保人一般没有修改条款的权利,保险通常使用标准格式保单和标准保险条款。有一些保险合同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仍然需要保险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保险条款。因此,保险合同也具有约定性。但保险合同的约定性往往不涉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见修改条款。因此,保险合同的约定性是辅助性的。保险合同的附合性质使得投保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各国保险立法通常规定保险合同条款应符合公平、平等的原则,其中的一些重要条款还应由有关部门制定或审核,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6.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AleatoryContract)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能确定各自的利益或结果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保险风险的偶然性特点决定的。7.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ContractofProtection)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障,减少忧虑和不安。8.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ContractofConsideration)有偿合同是指享有合同权利同时必须付出对价,也就是必须承担义务。投保方必须支付保险费,才能享受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补偿或得到保险金的给付。有偿合同分为等价有偿合同和对价有偿合同。等价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与付出的代价完全相等。对价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所得的利益与其付出的代价并不完全相等。保险合同是对价有偿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2.1保险合同的主体按照民法规定,主体是指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保单所有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即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1.保险人(Insurer/Underwriter)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保险业务的经营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同时,《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1)保险人必须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保险公司第71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2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的章程;②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④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7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二)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险会规定的任职资格;(三)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四)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五)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为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投资的其他组织;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险会的有关规定;(六)中国保险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2)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应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第70条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新保险法中没有组织形式的规定)(3)保险公司应按照分业经营的原则,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并接受监管。第92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有权收取保费,并要求投保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的义务:(1)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2)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3)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2.投保人(Applicant)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保险合同实践中,投保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1)投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民事主体,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公民在其生命存续期间可依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法律行为的资格。判断标准:①18周岁以上的精神正常的人;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实施法律限定的法律行为。判断标准:①根据年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②根据精神状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判断标准: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其监护人同意,也可订立保险合同,也可成为投保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是一个组织体,法人因不存在年龄、精神状态等自然人特有的生理现象,故其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完全一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它的组织章程或者核准登记的范围为限。所以,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即可以法人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成为投保人。投保人法律资格的规定,保证了合同双方都能对签订的合同达到充分的理解和意思表示一致,保证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合法利益,是投保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为了保证投保人投保行为的合法性,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合同获取非法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表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目的在于制止投保人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赌博、投机等违法行为;防止保险活动中的道德危险的发生和限制赔偿额度,以维护保险利益、社会公共道德和保险人合法权益。3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这一规定具有两点含义:一是,投保人须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即无论是自然人、法人,都只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才能成为投保人;二是,投保人须依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金,而保险赔偿或保险给付,又以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为前提。因而,投保人只有在支付保险合同后,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投保人。投保人的权利:要求保险人解释保单的权利及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求偿的权利。投保人的义务:(1)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数额、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不管投保人为谁的利益投保,投保人均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如不尽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补交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接触期间的保险费。(2)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情况的有关询问。这是基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原则所作出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及时通知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了解事实真相、取得第一手资料,为理赔取得可靠的证据。同时也可以使保险人取得准备赔偿金的充裕时间,保证理赔的质量。(4)举证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收益人在行使索赔权利的同时,负有提供所能提供的必要单证的义务。这些单证包括保险单、批单、检验报告等,是判断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的依据。审核和认定有关证明资料是保险人更好履行赔付义务的必要手段,投保方应予以积极配合。(5)防灾减损的义务平时要注意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发生保险事故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蔓延。【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被保险人(Insured)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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